开阳县医疗保障局惠企利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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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医疗保障局惠企利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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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202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策。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工作的提示函的通知》要求,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550元/人。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支付待遇标准的通知》(筑医保发【2019】30号文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报销支付最高限额为25万元,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为400元。支付报销比例:普通门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县外不予报销)村级为70%、乡镇卫生院为60%、县级医院50%;普通疾病住院:乡镇卫生院80%、一级医院77%、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

3.大病保险报销标准。大病保险赔付标准为7000元,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赔付比例为7000元以上(不含7000元)—60000元60%,60001—90000元65%,90001以上70%,年度累计赔付不封顶。

3.简化转诊流程。从2019年5月1日起,参保患者转诊省人民医院、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无需开转诊,骨外科疾病在省骨科医院和市四医、肿瘤类疾病在省肿瘤医院、脑外科疾病在市二医、儿科类疾病在市妇幼保健院、传染科类疾病在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无需转诊。

4.农村重大疾病保障。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比例为80%(终末期肾病血透90%)的医疗保障工作。

5.符合《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卫办发【2012】130号)文件规定的肺结核患者,在定点医院救治实施包干治疗,救治费用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救治费用标准15%,新农合补偿救治费用标准的85%,患者在规定治疗范围内不再缴纳费用。

6.将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精神分裂症等41种特慢病纳入同级住院报销。

7.医疗保障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员参保享受参保资助,2019年定额资助标准为100元/人;基本医疗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实际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统筹基金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不低于25万元;大病保险起赔线降低50%(即3500元),分段赔付比例分别提高5%,年度赔付最高限额不封顶;医疗救助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药费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县域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清结算”。

二、医疗救助政策

1.资助参保:按照省、市相关政策,对特困、低保、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建档立卡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人(未成年人、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时按照相应的标准予以资助;

2.门诊救助:十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的合规费用,经各类报销及帮扶后的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患重特大疾病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患一般疾病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

3.基本住院救助:十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的合规费用,经各类报销及帮扶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按相应比例对个人承担部分进行救助,一至七类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八至十类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0元;

4.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十类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的合规费用,经各类报销及帮扶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对超过年度最高限额的,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的比例对个人承担部分进行再次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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