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统筹推进新一轮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工作,统筹抓好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决定,以下称为《决定》。
二、《决定》涉及房屋搬迁补偿的范围是什么?
答: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三、《决定》明确房屋搬迁补偿的签约期限是多久?
答: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期限为一个月。
四、房屋搬迁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集体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1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
(四)县政府研究房屋搬迁工作的会议纪要。
五、被搬迁房屋的产权确认方式是什么?
答:1.由被搬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为依据,其用途、面积以证载内容为准;
2.被搬迁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合法有效的产权证载面积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
3.未经登记建筑的确认:按照《开阳县集体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1号)文件执行;
4.房屋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限期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处理。
六、房屋搬迁补偿的方式是什么?
答: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宅基地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费构成。
(2)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宅基地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标准执行。
(4)房屋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标准执行。
2.其他
(1)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按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2)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搬迁人对自有房屋应在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4)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的,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七、房屋搬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房屋补偿标准(详见原文)(二)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详见原文)(三)室外附属设施(详见原文)(四)室内附属设施(详见原文)
八、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搬迁补偿协议,或被搬迁房屋因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如何解决?
答: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搬迁补偿协议,或被搬迁房屋因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确定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搬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签约交房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被搬迁人的一切优惠政策。
九、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搬迁补偿金怎么领取?
答:被搬迁人完成签约交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搬迁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搬迁人承担。被搬迁人取得《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后,由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兑付相关安置补偿金
十、被搬迁房屋的拆除方式是什么?
答:被搬迁人签约并搬家交房后,被搬迁房屋由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原文:开府发〔2024〕3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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