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4〕3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606319 成文日期: 2024-03-06
文 号: 开府发〔2024〕3号 发布时间: 2024-03-06 14:14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发〔2024〕3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3-06 字体:[ ]

为统筹推进新一轮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并将《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搬迁范围内进行了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没有收到群众的任何异议。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具体事宜如下:

一、搬迁范围:

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搬迁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三、搬迁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楠木渡镇人民政府

五、搬迁签约期限为一个月: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

六、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1.《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2.《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附件1

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

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统筹抓好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

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搬迁时间:

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

三、搬迁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四、搬迁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楠木渡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集体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1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

(四)县政府研究房屋搬迁工作的会议纪要

七、搬迁补偿事宜

(一)被搬迁房屋的产权确认

1.由被搬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为依据,其用途、面积以证载内容为准;

2.被搬迁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合法有效的产权证载面积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

3.未经登记建筑的确认:按照《开阳县集体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1号)文件执行;

4.房屋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限期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处理。

(二)搬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宅基地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费构成。

(2)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宅基地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标准执行。

(4)房屋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标准执行。

2.其他

(1)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按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2)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搬迁人对自有房屋应在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4)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的,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八、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坐    落

房屋结构

单价(元/㎡)

备注

1

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项目规划建设工程项目

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

以评估价为准


(二)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名称

计量

单位

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地面

水泥混凝土

90.78

含土地

2

地砖(室外)

50


3

地砖(室内)

120


4

地胶

30


5

花岗石地面

150


6

地脚线

m

15


7

木地板

200


8

木地脚线

m

15


9

内墙面

瓷粉

15


10

瓷粉+乳胶漆

25


11

釉面砖

120


12

墙纸

60


13

墙砖

80


14

墙布

120


15

集成墙板

150


16

铝合金扣板墙

100


17

宝丽板、胶合板墙

100


18

电视背景墙

80


19

外墙面

墙砖

80


20

外墙漆

80


21

琉璃瓦

60


22

女儿墙

95


23

吊顶

石膏线条

m

20


24

石膏板吊顶

60


25

木线条

m

25


26

铝塑板、宝丽板、三合板

100


27

铝扣板

120


28

塑料扣板

60


29

木架

200


30

屋顶隔热层

40


31

木吊顶

120


32

强电

套内明线

30


33

暗线

60


34

卫生洁具

蹲便器

80


35

冲水箱

80


36

马桶(坐便器)

550


37

浴缸

800


38

不锈钢洗漱盆

180


39

不锈钢洗菜盆

180


40

钢化玻璃洗漱盆

180


41

石水缸

200


42

砖砌洗菜盆

80


43

台式面盆

80


44

门窗

包门

450


45

门套

120


46

木门

300


47

板式防盗门

1000


48

钢条防盗门

100


49

卷帘门

100


50

拉闸门

120


51

室外大铁门

100


52

雨棚

m

50


53

不锈钢门窗

180


54

铝合金门窗

150


55

窗套

40


56

塑钢窗

150


57

木窗

300


58

纱窗

20


59

不锈钢防盗窗

85


60

钢条防盗窗

50


61

钢化玻璃门

400


62

不锈钢防盗门

180


63

木梭门

750


64

锌铁合金门

2000


65

铝合金门

150


66

钢筋窗条

50


67

固定柜

衣柜

250


68

橱柜

m

250


69

大理石橱柜

m

500


70

装饰柜

200


71

吊柜

m

150


72

壁柜

320


73

室内护栏

钢质扶手

m

50


74

瓷瓶柱

20


75

不锈钢栏杆

180


76

造型水泥栏杆

m

60


77

木楼梯扶手

m

75


78

其他

不锈钢晾衣竿

m

40


79

抽油烟机搬迁费

196


80

灶头

200


81

不锈钢储水箱

1000


82

水缸

300


83

砖砌操作台

m

220


84

拖把池

120


85

净水器

600


(三)室外附属设施

序号

类别

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堡坎

干砌石堡坎

240


2

浆砌石堡坎

320


3

混凝土堡坎

360


4

未建房基础

未建房基础

242


5

围墙

高1.5m以下(含1.5m)

m

80


6

高1.5m以上

m

120


7

晒坝

晒坝

60


8

道路

混凝土料石道路

40


9

混凝土机耕道

80


10

混凝土人行道

40


11

沥青道路

30


12

泥石道路

10


13

人行道砖

30


14

青石板

90


15

水池、粪池

土质水池、粪池

200


16

石砌水池、粪池

260


17

混凝土水池、粪池

300


18

化粪池

260


19

沼气池

沼气池

375


20

水管

4分管

m

8


21

6分管

m

11

22

8分管

m

13

23

1寸管

m

14

24

1.2寸管

m

15

25

全封闭室内暗管

m

60

26

25管

m

8


27

50管

m

6


28

75管

m

5


29

110管

m

10


30

其他

电杆

500


31

灶台

200


32

混凝土猪槽

100


33

蔬菜大棚

50


34

储气罐

800


35

石桌

800


36

花池

80


37

室外梯步

260


38

排水沟

200


39

室外水泥地坪

90.78

含土地

40

圈舍、厕所及其他用房

砖混

656


41

砖木

555


42

453


43

土木

408


44

简易

207


45

活动板房

活动板房

280


46

其他用房

钢架棚

300


(四)设施

序号

名称

计量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水户

1000


2

电户

1000


3

卫星接收机

100


4

有线电视

150


5

宽带

200


6

有线电话

300


7

大宗牲畜迁移补助

500

3头以上(牛、马、骡子等)

8

动力电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农村1500元/户;               带电流互感器:城镇4500元/户,农村3000元/户。                 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9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500


10

电热水器迁移

300


11

空调迁移(柜机)

460


12

空调迁移(挂机)

280


13

摄像头

100


14

电视接收机

150


(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若被搬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搬迁补偿协议,或被搬迁房屋因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确定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搬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签约交房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被搬迁人的一切优惠政策。

十、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搬迁补偿金领取

被搬迁人完成签约交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搬迁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搬迁人承担。被搬迁人取得《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后,由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兑付相关安置补偿金。

十一、被搬迁人签约并搬家交房后,被搬迁房屋由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十二、本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方案中涉及漏项和缺项的问题,由搬迁人结合实际情况与被搬迁人协商处理。

十三、法律责任

(一)搬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

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一、限时签约奖励

(一)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一)条给予补助,原房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搬迁人房屋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三)自搬迁公告发布后,在搬迁房屋过程中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搬迁房屋住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3.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以后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搬家过渡补助费

(一)搬家补助。选择全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按5元/㎡·月计发,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无证自建房补助

经认定为不合法的建筑,被搬迁人在搬迁决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三)木 结 构:400元/平方米;

(四)其它结构:240元/平方米。

在房屋搬迁决定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未签约搬家交房的,由相关部门按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四、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的补助

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的安置补偿,一律给予货币补偿。搬迁生产及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济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损失;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由搬迁人按所搬迁房屋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被搬迁人在本项目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截止日期前未签约又未交房的,不给予以上相关奖励。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开阳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解读:《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