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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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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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规定》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重组、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清算,增减注册资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营业务确定,国有资产交易,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其他事项。上述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核准或备案后予以实施。

三、《规定》制定了哪些内容?

答: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总则;2.核准事项;3.备案事项;4.核准和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5.重大事项管理程序;6.法律责任;7.附则。

四、《规定》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一)企业按照规定上报核准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或其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后方可实施。紧急事项经充分沟通后,及时办理;按照有关规定,须进行资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规定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于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项目或事件实施前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对备案事项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要求企业修改后予以重新报送备案。

(二)核准的重大事项,一年内未实施的,应向核准的单位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已经核准的重大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核准。

(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将本规定的内容纳入企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企业对其下属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现行《规定》与原《开阳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主要存在哪些差异?

答:(一)结合实际情况,“总则”部分新增了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县政府履行对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

(二)现行制度共有31条,原重大事项共计30条。新增了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现行行业规定、产业政策对重大事项项目建设提出建议及意见。各企业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及意见,确需实施的,按重大事项报批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删除了第十八条“县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新增了第二十一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制度未明确规定由出资人负责审核、批准、决定、登记、备案的事项,由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承担主体责任。”

(三)结合实际情况,现行制度对“重大事项”内涵进行了丰富扩充。同时,区分了重大事项的性质(项目建设类<含融资贷款类>、经营业绩考核类),明确了重大事项中核准事项、备案事项的定义。另,现行制度涉及审批事项中将“县国资中心按照县投融委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修改为“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时新增“企业银行贷款展期、续贷由县政府专题会审批”、“企业实缴资本依据《开阳县县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1)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常务副县长审批;(2)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3)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4)1亿元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人大常委会审核后,再报县委常委会。”

原文:开府发〔2025〕8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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