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66370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文 号: | 开府发〔2025〕8号 | 发布时间: | 2025-07-25 14:21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经开区,县直各部门,各县属国有企业:
《开阳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开阳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国资中心,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等代表县人民政府出资的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或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及以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授权县国资中心、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县政府履行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各国有企业严格配合出资人,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
各国有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重组、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清算,增减注册资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营业务确定,国有资产交易,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权限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根据重大事项性质分为项目建设类(含融资贷款类)、经营业绩考核类(含县管企业人事任免)等。
核准事项是需各企业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县政府批准或县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是由各企业经营管理层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自行决策并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知晓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对企业报送的备案事项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
核准和备案事项中涉及的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七条 重大事项项目中建设类事项所涉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现行行业规定、产业政策对重大事项项目建设提出建议及意见。各企业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及意见,确需实施的,按重大事项报批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项目建设报批程序进行形式合规性审查,并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提出处理建议。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重大事项审批部门结合前述意见出具核准或备案意见。
第二章 核准事项
第八条 须核准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国有独资企业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和修改,或者由企业董事会制订(修改)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和修改。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须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
(二)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
(三)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不包含其所属企业)融资、借入款项。企业银行贷款展期、续贷等事宜。
(四)企业股权增减及转让、增减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
(五)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核减等事项;
(六)国有企业资金收购事项;
(七)企业原则上只能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确需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县政府核准;
(八)企业达到以下额度的重大投资:
1.企业主营业务单项投资项目达到(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立项前一年度为准)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单项投资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2.非主营业务项目:单项投资金额达到(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立项前一年度)企业净资产5%以上或单项投资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营项目设计总图须报县政府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批。
主营业务由各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经县政府核准后确定。本规定所称的投资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投资项目上的资产、权益投入,包括现金、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九)企业动用资本公积核销资本性损失或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涉及权益变动的财务事项(权益变动的金额、政策依据、会计处理方式等),在财务处理10个工作日前申报;
(十)企业设立子公司及异地设立办事机构,针对成立的业务类型单一、投资事项少、规模小的公司,可以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十一)企业对外捐赠(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捐赠),捐赠金额不得超过净利润(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为准)的10%;国家、省、市、县另有政策,从其政策安排。
(十二)为期3年以上,或单项100万元以上经营或非经营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十三)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四)与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方的企业投资。
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非县属国有企业;
(十五)企业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实体化经营项目。公益类项目侧重考虑社会效益,非公益类项目侧重考虑经济效益。
(十六)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及执行情况;
(十七)企业管理层持有本企业和所属控股、参股企业股份(票);
(十八)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九)国有独资企业年度招人或招工计划及方案,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政府规定的编制数内拟定招聘人员计划及方案,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由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指导企业组织公开招聘;
(二十)企业原则上只能将资金出借给其所属企业,确需将资金出借给除所属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报县政府核准;
(二十一)按有关规定应报县政府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备案事项
第九条 须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
(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重要决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变更;
(三)企业依照上级授权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在聘任或解聘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四)企业对内(其所属企业)担保;
(五)企业重大投资:
1.企业主营业务单项投资项目在(以第三方出具的项目立项前一年度)企业净资产10%以下或单项投资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下的。
2.非主营业务项目:单项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的,或单项投资金额在(以第三方出具的项目立项前一年度)企业净资产5%以下的。
(六)企业领导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
(七)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安全生产等事件;
(八)为期3年以下,单项100万元以下经营或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承包等;
(九)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报告;
(十)按有关规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核准或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包括基础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两部分。
基础资料包括:
(一)核准重大事项的请示或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各县管企业县政府分管领导对重大事项的签批意见或专题会纪要;
(三)公司党委会决议(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代替党委会),在公司党委会尚未配置前,可暂由董事会决议代替;
(四)企业董事会决议、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1.重大投资项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切实符合项目当前市场客观条件)、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项目设计和预算(预算需经县财政局进行评审);
(3)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的资信证明,合作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4)相关实物资产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
(5)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确认文件;
(6)投资资金来源和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7)投资项目许可文件;
(8)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其他相关文件。
2.企业发行债券,用于资本性投融资的项目
(1)融资项目核准申请(含融资目的、融资事项、贷款事宜、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2)融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
(3)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5)发行方案;
(6)其他相关文件。
3.企业对外担保
(1)担保项目核准申请(含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等);
(2)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3)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其他相关文件。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托管、收购、置换、抵押、抵偿债务等
(1)资产状况、事项事由、收入处置;
(2)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3)转让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4)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5)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6)受让方的有关资料;
(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相关文件。
资产处置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交易,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转和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按《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5.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重组、破产、清算
(1)企业申请;
(2)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3)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6)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评估意见及维稳预案;
(7)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相关文件。
6.资产损失核销。核准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下列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重大事项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规定上报核准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后方可实施。紧急事项经充分沟通后,及时办理;按照有关规定,须进行资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并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规定上报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于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且项目或事件实施前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对备案事项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要求企业修改后予以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县政府规定应当报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核准的重大事项,一年内未实施的,应向核准的单位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已经核准的重大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核准。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交上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供董事会报告企业名单),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经董事会审议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董事会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确需新增投资项目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将本规定的内容纳入企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企业对其下属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附齐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有说明的,按照说明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未说明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县政府和经县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末集中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企业加以整改,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和任用监管企业负责人、派出董事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制度未明确规定由出资人负责审核、批准、决定、登记、备案的事项,由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和经县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企业重大事项作出的核准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重大投资、实体化经营项目等重大事项未按时限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备案及呈报县政府决策同意的,视为违反规定程序及超越权限决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县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禁止企业采取化整为零,恶意拆分等手段逃避监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将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大于”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开阳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开府发〔2021〕5号)即行废止。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