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政策解读

进入
老年模式

无障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政策解读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一、项目实施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开阳县在省、市的坚强领导下,始终牢记市委、市政府“开阳在新型工业化上当好旗帜”的殷切嘱托,以奋力建成千亿级现代化工产业园区为发展目标,努力成为贵阳贵安新型工业化重要增长极。2025年,在省、市的关心支持下,我县积极争取到了总投资达331亿元的贵州磷化(集团)“磷-硫-钛-铜-铁-锂-氟”联产项目落地建设,项目全部投产后预计可实现产值632亿元,每年实现利税约100亿元,对全市深入实施“富矿精开”、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方案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出台该方案是为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确保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本项目搬迁范围内的补偿对象涉及哪些?

答: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需要搬迁的被搬迁人。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搬迁范围、补偿方式及时限、搬迁部门、搬迁实施单位、补偿依据、搬迁补偿原则、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处理方法、交房手续处理、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事宜。

五、房屋搬迁补偿要解决的问题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要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有明确房屋搬迁的范围、搬迁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问题。

六、搬迁补偿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房屋搬迁补偿执行标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执行,《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具体见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开府发〔2026〕)执行标准。

七、本项目房屋搬迁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本项目房屋搬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八、房屋评估价格的来源?

答:根据《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

九、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在搬迁房屋过程中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房屋补助奖励:在《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上浮30%的补助。

(二)自搬迁决定公告发布后,积极配合房屋搬迁签约、搬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含第20日)内签约的,给予限时签约奖励,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最终不得高于2万元;21日至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最终不得高于1万元。

2.搬迁奖励:签约后15日内签约搬迁交房并由双流镇出具交房验收单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最终不得高于3万元。

3.提前交房奖励:主动支持项目推进的被搬迁户,签约后7天内且在补偿款兑付之前提前搬家交房并由双流镇出具交房验收单的,给予提前交房奖励,在搬迁奖励的基础上再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提前交房奖励。

4.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的不享受上述奖励、补助。

十、签约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有权原件、土地使用权原件和其他与建房相关的权证原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

十一、被搬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如何确定?

     答: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县确权小组进行确权。补偿安置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搬家过渡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住改非补偿费等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1.搬家过渡补助费:选择全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搬家计算,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600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由被搬迁人自行过渡的,过渡安置期限为36个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5元/㎡·月。如超过安置期限未交房的,由搬迁部门继续按标准发放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3.其他: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偿:1.被搬迁房屋为住宅,但在本项目搬迁公告发布之前已改变为非住房,长期(一年以上)实际用于经营,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被搬迁房屋地址一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以房屋评估价为标准另增加40%给予补偿(房屋补助奖励叠加计算),不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2.被搬迁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不能出具经营手续的,经县市场监管局和双流镇出具存在长期(一年以上)实际经营行为证明,对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按评估单价的1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十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搬迁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搬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并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核实证明的;

2.房屋搬迁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出具持续经营证明的;

3.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证明因搬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房屋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搬迁房屋内经营产生的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搬迁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搬迁房屋内经营产生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性损失补偿,或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补偿。如因被搬迁人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支撑评估或审计的,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现场核实并出具证明存在事实经营且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3500元/月标准计发六个月。

(三)企业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搬迁房屋内经营产生上一年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内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搬迁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搬迁房屋内经营产生的前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性损失补偿,或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补偿。

3.经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和双流镇现场认定并出具证明以厂房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15元一个月计发六个月停业停产损失。

4.经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和双流镇现场认定并出具证明以场地为主进行经营的,有效经营场地按每平方10元一个月计发六个月停业停产损失。

十四、交房手续处理

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达成搬迁协议并支付搬迁补偿款后,由双流镇督促被搬迁人搬家交房,享受提前交房奖励的在兑付补偿前进行交房,将被搬迁房屋接收后移交项目业主单位拆除并管理,被搬迁房屋以及所涉内外装饰装修、附属设施,任何单位、个人(含被搬迁人)不得擅自拆除。相关的权属凭证申报作废,办理注销。

原文:开府发〔2026〕1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