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30358 | 成文日期: | 2026-01-25 |
| 文 号: | 开府发〔2026〕1号 | 发布时间: | 2026-01-25 09:16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是 |
为推动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筑府发〔2024〕1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等有关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工作,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30天,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该搬迁补偿方案(送审稿)已经2026年1月17日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开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具体事宜如下:
一、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搬迁对象: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搬迁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四、搬迁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双流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七、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同时收回。
附件:1.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公告
2.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4日
附件1
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开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现将开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6〕1号)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搬迁对象: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搬迁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四、搬迁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双流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七、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贵州省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搬迁人如对《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6〕1号)不服的,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附 件:
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
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统筹抓好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三、搬迁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四、搬迁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双流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筑府发〔2024〕1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
(四)凡《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文件未明确补偿标准的,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补偿依据。
七、被搬迁房屋、企业厂房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县确权领导小组进行确权,企业厂房及构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双流镇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提供给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经县政府对合法性认定及评估价值研究同意后进行补偿。补偿安置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八、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按评估标准执行。
(2)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房屋及附属设施占地(圈舍、厕所、简易棚、活动板房、钢架棚及其他用房)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标准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对面积有争议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为准。
(4)房屋院落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文件执行,未明确补偿标准的,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补偿依据。
2.产权调换
(1)开阳县干田坝安置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房面积,一律以货币进行补偿。
(2)安置房按原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等量调换(附属设施不计入),如果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搬迁人原住宅建筑面积的,超过0-10平方米的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含10平方米),超过10-20平方米的(含20平方米),按本项目安置房评估价的50%进行结算。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结算。
(3)住房保障。被搬迁人的房屋用途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县是唯一住房,经属地政府核实同意出具证明,给予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进行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搬迁人按照上述(2)之规定补款。
3.搬家过渡补助费
(1)搬家补助。选择全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搬家计算,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600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由被搬迁人自行过渡的,过渡安置期限为30个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产权置换实际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5元/㎡·月。如超过安置期限未交房的,由搬迁部门继续按标准发放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4.其他
(1)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3)涉及被搬迁人院落内苗木、林木等由自然资源局、村(居)对林木类别、数量进行复核并审核签字盖章。
九、户籍的认定
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24〕11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双流镇核实后在确权表中对户的认定进行明确。
十、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项目被搬迁人选定,半数以上被搬迁人选定的为项目评估单位。
十一、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偿
1.被搬迁房屋为住宅,但在本项目搬迁公告发布之前已改变为非住房,长期(一年以上)实际用于经营,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被搬迁房屋地址一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以房屋评估价为标准另增加40%给予补偿(房屋补助奖励叠加计算),不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注:能提供税收完税证明和财务报表,经评估后据实给予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2.被搬迁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不能出具经营手续的,经县市场监管局和双流镇出具存在长期(一年以上)实际经营行为证明,按实际经营面积以房屋评估价为标准另增加10%给予补偿(房屋补助奖励叠加计算),不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十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非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搬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并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核实证明的;
2.房屋搬迁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出具持续经营证明的;
3.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证明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财务报表的经评估后据实给予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2.被搬迁人不能提供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财务报表的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补偿。如因被搬迁人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支撑评估或审计的,经县市场监管局、双流镇现场核实并出具证明存在事实经营且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3500元/月标准计发六个月。
(三)企业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财务报表的经评估后据实给予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2.被搬迁人不能提供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财务报表的,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补偿。
3.经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和双流镇现场认定并出具证明以厂房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15元一个月计发六个月停业停产损失。
4.经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和双流镇现场认定并出具证明以场地为主进行经营的,有效经营场地按每平方10元一个月计发六个月停业停产损失。
十三、职工失业补助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上一年度职工月均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以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为计算标准)。补助补偿给被搬迁人,由属地督促监督被搬迁人补偿给用工人员。
2.被搬迁人不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但又存在事实用工(含经营者本人)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牵头,双流镇配合据实核定用工人员并签字盖章后按照贵阳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用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补助补偿给被搬迁人,由属地督促监督被搬迁人补偿给用工人员。
十四、方案未尽补偿的相关补偿事宜,由被搬迁人书面申请,报项目搬迁指挥部一事一议研究后,报县政府专题会研究确定补偿。
十五、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逾期未签约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被搬迁人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逾期并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交房手续处理
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达成搬迁协议并支付搬迁补偿款后,由双流镇督促被搬迁人搬家交房,享受提前交房奖励的在兑付补偿前进行交房,将被搬迁房屋接收后移交项目业主单位拆除并管理,被搬迁房屋以及所涉内外装饰装修、附属设施,任何单位、个人(含被搬迁人)不得擅自拆除。相关的权属凭证申报作废,办理注销。
十七、法律责任
(一)搬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拆除本项目内搬迁标的物(包含但不限于房屋、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所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全部责任,搬迁实施单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个人法律责任。
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由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双流镇进行解释,本方案只适用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
附件:1.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
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一、房屋搬迁补助及奖励
(一)房屋补助奖励:在《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上浮30%的补助。
(二)自搬迁决定公告发布后,积极配合房屋搬迁签约、搬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含第20日)内签约的,给予限时签约奖励,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最终不得高于2万元;21日至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最终不得高于1万元。
2.搬迁奖励:签约后15日内签约搬迁交房并由双流镇出具交房验收单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最终不得高于3万元。
3.提前交房奖励:主动支持项目推进的被搬迁户,签约后7天内且在补偿款兑付之前提前搬家交房由双流镇出具交房验收单的,给予提前交房奖励,在搬迁奖励的基础上再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提前交房奖励。
4.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的不享受上述奖励、补助。
二、被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对被搬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助,被搬迁人可根据下列方式任选其中一种计算:
(1)被搬迁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室内装饰装修补助。
|
序号 |
房屋结构 |
补助标准(元/㎡) |
|
1 |
框架、砖混 |
400 |
|
2 |
砖木、木 |
200 |
(2)被搬迁人对房屋装饰装修补助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整体评估的方式确定。
三、无证自建房补助
无证或未通过确权的房屋,被搬迁人在搬迁决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三)木 结 构:400元/平方米;
(四)其它结构:240元/平方米。
附件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
项目名称 |
土地性质 |
房屋结构 |
评估单价(元/m2) |
备注 |
|
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 |
集体土地 |
框架 |
1520 |
|
|
砖混 |
1330 |
|||
|
砖木 |
1020 |
|||
|
木 |
1030 |
|||
|
房屋及附属设施占地(圈舍、厕所、简易棚、活动板房、钢架棚及其他用房)补偿 |
29.97元/㎡ |
|||
二、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含设施)补偿标准
|
分类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
挡墙 |
空心砖挡墙 |
元/立方米 |
280 |
|
|
毛石挡墙 |
元/立方米 |
200 |
||
|
浆砌石挡墙 |
元/立方米 |
290 |
||
|
混凝土挡墙 |
元/立方米 |
340 |
||
|
围墙 |
空心砖围墙 |
元/立方米 |
280 |
|
|
石砌围墙 |
元/立方米 |
250 |
||
|
浆砌砖围墙 |
元/立方米 |
310 |
||
|
土围墙 |
元/立方米 |
90 |
||
|
堡坎 堡坎 |
毛石堡坎 |
元/立方米 |
240 |
|
|
砖堡坎 |
元/立方米 |
360 |
||
|
室外梯步 |
元/立方米 |
260 |
||
|
浆砌石堡坎 |
元/立方米 |
320 |
||
|
混凝土堡坎 |
元/立方米 |
360 |
||
|
房屋基础(已办理建房手续,还未开始建房) |
石基础 |
元/平方米 |
190 |
|
|
毛石混凝土 |
元/平方米 |
240 |
||
|
砖基础 |
元/平方米 |
220 |
||
|
化粪池 |
砖混 |
元/立方米 |
300 |
|
|
土粪池 |
元/立方米 |
200 |
||
|
石砌粪坑 |
元/立方米 |
260 |
||
|
钢筋混凝土 |
元/立方米 |
400 |
||
|
混凝土 |
元/立方米 |
375 |
||
|
水井 |
- |
元/口 |
1000 |
|
|
水池 |
砖、石 、混凝土 |
元/立方米 |
300 |
|
|
钢筋混凝土 |
元/立方米 |
400 |
||
|
水窖 |
砖混 |
元/立方米 |
300 |
|
|
钢筋混凝土 |
元/立方米 |
400 |
||
|
灶 |
普通砖灶 |
元/眼 |
500 |
|
|
土灶 |
元/眼 |
280 |
||
|
太阳能(迁移) |
- |
元/套 |
1110 |
|
|
花池(台) |
砖混 |
元/立方米 |
200 |
|
|
混凝土 |
元/立方米 |
210 |
||
|
地坪 地坪 |
砖地坪 |
元/平方米 |
50 |
指室外地坪,室内装饰装修不在本次测算范围。混凝土地坪136元/平方米补偿价格内涵:包含土地补偿、水泥地坪、沙石垫层,水泥地面厚度25厘米以内(包含25厘米)。25厘米以上单独评估进行补偿 |
|
水泥地坪 |
元/平方米 |
60 | ||
|
石地坪 |
元/平方米 |
40 | ||
|
地砖(室外) |
元/平方米 |
50 | ||
|
青石板 |
元/平方米 |
90 | ||
|
混凝土地坪 |
元/平方米 |
136 | ||
|
土质地坪 |
元/平方米 |
20 | ||
|
厕所 |
砖混 |
元/平方米 |
656 |
|
|
砖木 |
元/平方米 |
555 |
||
|
道路 |
沙石路 |
元/平方米 |
40 |
|
|
水泥路 |
元/平方米 |
80 |
||
|
人行道砖 |
元/平方米 |
150 |
||
|
土质路 |
元/平方米 |
20 |
||
|
棚 |
木棚 |
元/平方米 |
80 |
|
|
钢柱棚 |
元/平方米 |
120 |
||
|
彩钢瓦棚 |
元/平方米 |
200 |
||
|
畜圈 |
砖混 |
元/平方米 |
520 |
|
|
砖木 |
元/平方米 |
420 |
||
|
木 |
元/平方米 |
390 |
||
|
简易棚 |
元/平方米 |
170 |
||
|
建筑物(储放、分拣、初加工场所) |
砖混 |
元/平方米 |
540 |
|
|
砖木 |
元/平方米 |
440 |
||
|
板房 |
元/平方米 |
220 |
||
|
钢架棚(有外围) |
元/平方米 |
200 |
||
|
水管 |
4分管 |
元/米 |
8 |
|
|
6分管 |
元/米 |
11 |
||
|
8分管 |
元/米 |
13 |
||
|
1寸管 |
元/米 |
14 |
||
|
1.2寸管 |
元/米 |
15 |
||
|
Pvc50管 |
元/米 |
15 |
||
|
Pvc110管 |
元/米 |
15 |
||
|
|
混凝土柱子 |
元/立方米 |
763 |
|
|
电杆 |
元/根 |
500 |
||
|
室外操作台 |
元/米 |
180 |
||
|
拖把池 |
元/个 |
100 |
||
|
石水缸 |
元/口 |
300 |
||
|
不锈钢蓄水箱 |
元/个 |
300 |
||
|
不锈钢栏杆 |
元/米 |
180 |
||
|
铁栏杆 |
元/米 |
60 |
||
|
室外大铁门 |
元/平方米 |
100 |
||
|
门头 |
元/平方米 |
350 |
||
|
屋顶隔热层 |
元/平方米 |
40 |
||
|
混凝土猪槽 |
元/个 |
100 |
||
|
混凝土牛槽 |
元/立方米 |
200 |
||
|
石桌 |
元/张 |
500 |
||
|
石凳 |
元/张 |
100 |
||
|
砖木结构斜屋顶 |
元/平方米 |
220 |
||
|
|
充电桩 |
元/个 |
300 |
迁移费 |
|
不锈钢水塔 |
元/个 |
200 |
迁移费 | |
|
钢架顶(隔热层) |
元/平方米 |
100 |
||
|
净水器 |
元/台 |
100 |
迁移费 | |
|
沼气池 |
元/立方米 |
375 |
||
|
室外不锈钢大门 |
元/平方米 |
180 |
||
|
排水沟 |
元/立方米 |
200 |
||
|
假山 |
元/立方米 |
100 |
|
(二)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
评估单价 |
备注 |
|
1 |
水户 |
户 |
1000 |
以双流镇提供的水户证明或本户交费票据为准 |
|
2 |
电户 |
户 |
1000 |
以电户交费票据为准,户名不一致的由双流镇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 |
|
3 |
卫星接收机 |
户 |
100 |
|
|
4 |
有线电视 |
户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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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宽带 |
户 |
200 |
|
|
6 |
摄像头 |
个 |
100 |
|
|
7 |
有线电话 |
部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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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宗牲畜迁移补助 |
头 |
200 |
头(牛、马、骡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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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动力电 |
套 |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农村1500元/户;带电流互感器:城镇4500元/户,农村3000元/户。 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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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
评估单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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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
台 |
500 |
迁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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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电热水器迁移 |
台 |
300 |
迁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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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空调迁移(柜机) |
台 |
460 |
迁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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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空调迁移(挂机) |
台 |
280 |
迁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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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抽油烟机搬迁费 |
台 |
196 |
迁移费 |
解读:《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磷-硫-钛-铜-铁-锂-氟”耦合循环一体化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