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2026年第十一批次城镇(工业)用地01地块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涉及项目实施背景是什么?
答:为推进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矿肥公司项目建设,推动开阳县新型工业化发展,奋力建成千亿级现代化工产业园区。
二、《方案》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统筹抓好开阳县2026年第十一批次城镇(工业)用地01地块房屋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本项目搬迁范围内的补偿对象涉及哪些?
答: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需要搬迁的被搬迁人。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搬迁范围、搬迁对象、搬迁主体、搬迁部门、搬迁的实施单位、搬迁补偿方式及时限、补偿依据、被搬迁房屋、企业厂房用途和面积的确定、搬迁货币补偿价值确认标准、评估机构的选定、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职工失业补助、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交房手续处理、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事宜。
五、《方案》房屋搬迁补偿要解决的问题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要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有明确房屋搬迁的范围、搬迁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问题。
六、搬迁补偿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价值根据《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文件进行补偿,具体见《开阳县2026年第十一批次城镇(工业)用地01地块房屋搬迁补偿决定》执行标准。
七、本项目房屋搬迁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本项目房屋搬迁有货币补偿一种方式。
八、房屋评估价格的来源?
答:根据《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开府发〔2025〕13号)。
九、《方案》有哪些奖励政策?
(一)房屋补助奖励:在《开阳县2026年第十一批次城镇(工业)用地01地块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价值的基础上给予上浮30%的补助。
(二)自搬迁决定公告发布后,积极配合房屋搬迁签约、搬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含第20日)内签约的,给予限时签约奖励,按被搬迁住房(含住改非)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21日至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的,按被搬迁住房(含住改非)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签约奖励。
2.搬迁奖励:签约后15日内搬迁交房并由金中镇出具交房验收单的住房(含住改非)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搬迁奖励。
3.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的不享受上述奖励、补助。
十、《方案》签约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原件和其他与建房相关的权证原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
十一、被搬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如何确定?
答:被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户的认定由金中镇核实后在确权表中对分户意见进行明确。土地性质不明的,由自然资源局进行认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县确权领导小组进行确权,对企业厂房及构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金中镇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提供给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经县政府对合法性认定及评估价值研究同意后进行补偿。补偿安置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搬家过渡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住改非补偿费等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1)搬家补助按合法住宅面积给予一次计发,标准为:1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合法住宅面积10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3)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或经认定为合法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可以适当提高补偿的情形和标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缴纳国家税收和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纳税和补交土地收益金。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屋价值的基础上增加70%的补偿金额;
(三)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屋价值的基础上增加60%的补偿金额;
(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预征收公告之前一年以前改变用途的,在住宅用房房屋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五)预征收公告发布前一年内改变用途的,不增加补偿。
住改非补偿以金中镇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述条件经认定后的实际经营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十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答:(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住房、非住房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无经营手续,但同时满足以下2,3条的,适当给予经营补助。
1.被搬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证照地址与被搬迁房屋地址一致,并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中镇核实证明的;
2.房屋搬迁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中镇出具持续经营证明的;
3.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中镇证明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补偿标准: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财务报表的经评估后据实给予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搬迁人不能提供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和财务报表的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补偿。如因被搬迁人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支撑评估或审计的,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金中镇现场认定并出具证明以合法住宅或经认定的住宅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15元一个月计发六个月停业停产损失;合法厂房或经认定的厂房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一个月计发六个月停业停产损失;合法场地或经认定的场地实际经营场地面积按每平方5元一个月计发六个月停业停产损失。无经营手续的经营补助按上述补偿标准计发二个月
十四、交房手续处理
答: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达成搬迁协议并支付搬迁补偿款后,督促被搬迁人搬家交房,将被搬迁房屋接收后移交项目业主单位拆除并管理,被搬迁房屋以及所涉内外装饰装修、附属设施,任何单位、个人(含被搬迁人)不得擅自拆除。相关的权属凭证申报作废,办理注销。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原文:开府发〔2026〕7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2026年第十一批次城镇(工业)用地01地块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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