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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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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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开阳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开阳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及要求

责任主体

1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本县户籍

特困老年人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照料服务;

2.提供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殡葬服务;

3.特困老年人可自行选择居家分散供养或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

2.照料护理:对自理、半护理、全护理老年人,每月分别按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60%、100%确定,并发放至个人账户或供养服务机构;

3.疾病治疗:将特困供养老年人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特困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

4.住房救助: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县民政局应在供养服务机构内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县住建局应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给予住房救助;

5.殡葬服务:特困老年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原则上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若其亲属主动申请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委托其亲属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老年人基本丧葬费用按惠民殡葬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所产生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6.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最低生活

保障

本县户籍

低保老年人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并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其中,属于低保重残的老年人(指持有有效残疾人证件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重病患者(国家每年列入大病专项救助病种的病人),则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重度残疾

护理补贴

本县户籍

重度残疾

老年人

向持有有效残疾人证件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及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1.一级每人每月100元;

2.二级每人每月80元;

3.三级每人每月40元;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重度残疾老年人不再享受护理补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基本养老保险

本县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定时发放基本养老金

1.向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2.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高龄津贴

本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1.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年每月60元;

2.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长寿保健补贴

本县户籍且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向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贴。

每人每月200元,资金按规定从省级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

本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

定期通过电话询访、上门探视等方式开展巡访关爱,动态掌握老年人生活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安全问题,防止和化解意外风险。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

2.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

3.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老年人

健康管理

本县65周岁及

以上常住老年人

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体检。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           2.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的体检、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老年人

交通出行优待

本县户籍或持本县居住证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老年人

就医优待

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等,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老年人旅游休闲、文化活动优待

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的公共旅游、文化、体育场所等。

1.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或低收费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馆等;

2.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或低收费进入。

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发改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法律援助

本县户籍

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县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程序;

2.对特困、失能半失能、空巢、低保、无固定生活来源,以及有特殊困难的70岁以上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3.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司法援助;

4.低保、农村“五保”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等提起诉讼,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老年人以司法、诉讼渠道维权后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办案的司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特殊贡献老年人保障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退役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和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服务。

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能力评估

本县户籍65岁及以上老年人

依申请评估老年人的身体能力、照护情况以及疾病状况等,确定其服务需求和照护等级。

1.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信息筛查和能力评估服务;

2.对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半失能、失能(失智)、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免费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牵头部门:县民政局。

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助餐服务

本县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为老年人提供有偿助餐服务。

1.依托已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食堂等,大力发展就近便利安全的有偿助餐服务;

2.根据日均助餐人数,给予助餐点相应的助餐补贴;

3.鼓励全县餐饮企业开展社区食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本县户籍,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社会救助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对在本县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老年人,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民政、卫健、交通、财政等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保护性救助,一经发现立即将其护送至救助机构进行救助。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健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

《开阳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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