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956921 | 成文日期: | 2020-05-19 |
文 号: | 开府办发〔2020〕3号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15:38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抢险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县级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省、市、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含救灾捐赠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购置,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行业部门负责储备和管理的各类物资,包括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各类物资,县级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物资,国家各部委、省、市调拨我县用于救灾应急工作使用的结存物资。
县级购置、储备和管理的应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和经费,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商应急局及财政部门确定。县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各行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县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发放、洗消、清理、调运、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汇报物资收发等有关情况;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行业专项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行业专项应急救灾物资实行行业储备、部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发放、洗消、清理、调运、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情况。
第五条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会商,编制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追加购置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应急购置。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六条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确定的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应急购置计划和储备物资使用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县级救灾储备物资。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或经县政府批准可自行采购。
储备应急救灾物资主要围绕突发事故类、社会管理类、自然灾害类进行应急物资储备。突发事故类: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危化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建筑工地事故、医疗事故等类别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社会管理类:环境污染事件、动植物疫情事件控制、社会消防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方面事件发生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自然灾害类:极端气候、森林防火、地质灾害、汛期防汛等应急救灾物资储备。
第七条县级应急救灾物资仓库、各行业物资储备管理仓库对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巡查、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守。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包括物资的质量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
第八条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仓库、各行业物资储备管理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等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九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新购置和调拨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县级行业部门对新购置和调拨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条县级各储备单位按照县应急管理局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一条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存放和管理:
(一)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基本信息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二)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三)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物资调运、发放、库存等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二条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经检测后,县各管理部门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县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县级国库。
第十三条县级各行业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上年度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对储备(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储备(代储)单位管理储存县级应急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管理经费由县应急管理局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县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上年实际储备(代储)县级救灾物资金额的6%以内,结合县级财力情况和救灾物资管理的实际予以统筹安排。
储备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切实加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主要用于本县受灾人员的安置、生活救助和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就近发动使用社会可用资源应急救灾,如不能满足或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申请调拨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事发乡(镇、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避灾人口数量,需用应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根据受灾乡(镇、社区)的书面申请,由县应急管理局统筹确定调拨方案,通知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向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地区单位发出调拨指令。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时,受灾地区可先电话报请县人民政府、应急局批准,紧急调拨,后补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紧急情况下,县级各相关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在接到县应急管理局物资调拨指令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县级应急救灾物资装运,并按照指令在4小时内将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发运到目的地。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安全运达灾区。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坚持“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进先出、就近调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使用地区承担。紧急情况下,可由储备单位先行垫付,使用地区牵头部门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15日内与储备单位结算。
第十七条接收、使用储备物资的受灾地区牵头部门,对储备单位发来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储备单位通报接收情况,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八条调拨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作为本级应急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应急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发放范围只限于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重点是重灾区、重灾户,以及因灾困难群众;救灾物资的使用、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使用于非应急救灾济困的群众人员之列。
第二十条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社区)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账目清楚、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并将发放明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行业职能部门应对应急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操作培训,教育使用者爱护应急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应急救灾物资。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放应急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级应急部门会同乡(镇、社区)在灾区设置应急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社区)相关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社区)在县应急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三条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确定。
已使用的可回收利用和已调运但未发放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乡(镇、社区)进行回收,经清洗、消毒和整理后,返还县本级归口行业部门列入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对于可回收利用,但使用地乡(镇、社区)有需要保留一定储备的,经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经清洗、消毒和整理后由使用地乡(镇、社区)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由使用地统一进行清理处置。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地乡(镇、社区)统一安排,县财政局统筹安排。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地乡(镇、社区)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以及储备、使用的地点和受益人(次)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四条破损严重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经检测后,由行业物资储备部门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共同批准后作核销报废处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