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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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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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开阳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开府办发〔2020〕3号),现就政策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开阳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含义是什么?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省、市、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含救灾捐赠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购置,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行业部门负责储备和管理的各类物资,包括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各类物资,县级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物资,国家各部委、省、市调拨我县用于救灾应急工作使用的结存物资。

三、县级救灾物资的管理方式是什么?

县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物资购置要求及程序?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会商,编制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追加购置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应急购置。

五、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应当按照什么要求存放和管理?

(一)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基本信息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二)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三)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物资调运、发放、库存等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六、县级应急救灾物资调配要求?

紧急情况下,县级各相关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在接到县应急管理局物资调拨指令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县级应急救灾物资装运,并按照指令在4小时内将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发运到目的地。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安全运达灾区。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坚持“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进先出、就近调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使用地区承担。紧急情况下,可由储备单位先行垫付,使用地区牵头部门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15日内与储备单位结算。

七、使用和回收的要求是什么?

1.调拨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作为本级应急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2.应急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发放范围只限于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重点是重灾区、重灾户,以及因灾困难群众;救灾物资的使用、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使用于非应急救灾济困的群众人员之列。

3.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社区)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账目清楚、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并将发放明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4.各行业职能部门应对应急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操作培训,教育使用者爱护应急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应急救灾物资。

5.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发放应急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级应急部门会同乡(镇、社区)在灾区设置应急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社区)相关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社区)在县应急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7.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确定。

8.已使用的可回收利用和已调运但未发放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乡(镇、社区)进行回收,经清洗、消毒和整理后,返还县本级归口行业部门列入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对于可回收利用,但使用地乡(镇、社区)有需要保留一定储备的,经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经清洗、消毒和整理后由使用地乡(镇、社区)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由使用地统一进行清理处置。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9.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地乡(镇、社区)统一安排,县财政局统筹安排。

10.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地乡(镇、社区)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以及储备、使用的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


原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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