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53923 成文日期: 2022-03-18
文 号: 开府办函〔2022〕28号 发布时间: 2022-03-19 11:07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9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上级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并要求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防止以农业设施建设名义违法占用耕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新增使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一是各乡(镇、街道)发生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禽畜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用地和备案,不论面积多少,都必须依法制止,

严肃处理,要以“零容忍”态度遏制新增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二是各乡(镇、街道)自2021年11月27日之后要严格控制新增禽畜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首先对破坏耕作层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将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道路等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未落实的乡(镇、街道)不得同意备案;其次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规模和规划。原则上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

二、严禁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种植设施

设施农业建设原则上不得使用林地,应尽量避免占用林地,确需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依法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

三、及时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事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严格新增管理,尽快处理存量”的原则,依据“三调”以及“2020年度变更调查”调查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地块,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核查清理,全面摸清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情况,重点排查设施农业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排查台账。设施未用于或不再用于农业用途的以及不符合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及时拆除复垦,符合要求的应当尽快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后及时将资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上图入库。未按要求及时备案和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性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或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设施农业用地的退出

近年来,受市场和经营者资金短缺、管理不善等原因,建成的设施农业项目未正常使用,导致农业设施闲置无人修缮、无人经营管理,耕地荒废、杂草丛生。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撤销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并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用途:

1.不按期交纳土地承包费、流转金或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3.设施农业建设项目不再使用,造成了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时间达2年以上的;

4.经营者主动申请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

5.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6.经营者未按照批准面积或批准用途建设使用,且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六、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宣传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采取召开会议、张贴宣传单、进村入户等形式,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含义、用地范围、用地规模、备案程序等相关政策和知识进行宣传,并引导经营者规范办理备案,争取群众理解支持,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为推进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营造良好氛围。

七、明确工作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各乡(镇、街道)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局要监督土地复垦,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台账管理和上图入库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指导,对经营者的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和是否改变农业用途的认定;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负责指导和管理畜禽养殖业农业设施用地的排污设施建设、污水处理以及养殖项目实施后的监督工作;乡(镇、街道)要对设施农业建设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组织村民委员会、经营者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并指导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地协议签订,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审查备案和信息报送,具体监督实施土地复垦和交还工作。

八、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上下和左右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含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吴家云,QQ:2360969296。同时,要将设施农业的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落实到人,层层传递压力、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不发生耕地“非农化”现象;二是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监管,施工前要定点放样。施工中要监督用地范围,对需要破坏耕作层的,应当将耕作层进行剥离,剥离后重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增加耕作层厚度、改善土壤结构。竣工后要组织验收,确保严格按照批准项目内容进行建设;三是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动态巡查,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全覆盖巡查1次,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四是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与经营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时限、质量、违约等要求,督促指导经营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落实土地复垦相关事宜,对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使用前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做好土地复垦和验收,确保土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五是各乡(镇、街道)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环境保护,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可持续利用,避免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污染环境。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批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农业建设;六是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设施农业用地组织检查、巡查,全面掌握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乡(镇、街道),针对存在的问题,由乡(镇、街道)督促纠正。

九、严格审查备案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备案,重点审查项目选址、用地规模标准、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备案要求;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界定是否正确;畜禽养殖是否征求周边群众的意见。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设施农业用地未备案之前,不得同意动工建设。

十、强化督查考核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督办督查局要强化精准督导和督办督查,督促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责任分工履职尽责,对贯彻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处置态度不坚决等导致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混乱、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多发的乡(镇、街道),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督办督查局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在年终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十一、做好备案信息报送

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月将备案信息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按季度将备案信息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本通知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