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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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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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事宜的工作提示》。为进一步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实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的过程是什么?

答: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经验和具体实际,拟制定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形成符合我县实际的《通知》。

三、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新增使用一般耕地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必须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一是要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二是要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三是对破坏耕作层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二)设施农业用地为什么不能占用林地?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制止占用林地行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蔓延。

(三)设施农业用地为什么要上图入库?

答:为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长效监管,自然资源部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工作。未按要求及时备案和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性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有何规定?

答: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由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明确,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和不能超过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五)设施农业用地如何退出?

答:设施农用建设项目的农户管理不善,生产技术水平不到位,农民投入不到位,市场原因,长期下来,效益不高,逐渐不生产,为解决设施农业项目不再使用,导致土地闲置,由乡(镇、街道)撤销备案,恢复原土地用途。

(六)为什么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宣传

答:宣传主要围绕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如何界定的,什么是生产设施用地、什么是辅助设施用地,使农户明白如何用地。

(七)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答:根据职责,明确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各乡(镇、街道)的事权和责任,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八)设施农业如何监督管理?

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依据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对将设施农用地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设施农业如何审查备案?

答: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备案,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设施农业用地未备案之前,不能动工建设。


原文: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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