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754142 | 成文日期: | 2022-03-24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2〕29号 | 发布时间: | 2022-03-24 11:12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2〕5号)要求,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稳定警示教育大会精神,按照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把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治理什么问题,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和我县实际,把涉及人员多、隐患突出、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排查整治重点,紧盯突出风险隐患,分类实施整治,有效预防“小火亡人”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县消安委办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消安委成员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对个别拒不整改、抵触检查且火灾风险突出的场所依法采取联合执法,强力督促整改。
三、整治范围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指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生产经营区域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村(居)民自建住宅。重点整治以下类型:
(一)“烟囱楼”:指敞开楼梯设置于房屋一层中间区域并从房屋一层贯通到顶层,二层以上以楼梯间为界周边设置房间的多层村(居)民自建房。
(二)“三合一”场所:指生产、储存、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建筑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是典型的集生活、经营、仓储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三)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有人员住宿的村(居)民自建房。重点整治以下6类情形:
1.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
2.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3.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4.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5.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
6.用于租住的自建房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四、整治措施
(一)集中排查。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基层网格人员利用“黔小消”APP对辖区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全覆盖排查,准确录入相关情况信息,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规留宿人员,住宿区域是否与生产、经营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突出风险隐患,切实摸清底数和消防安全现状,建立高、中、低风险场所的底数清单和问题台账。
(二)分类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本着“标本兼治、常治长效”的原则,制定整改计划,实施分类整治。一是针对违规住宿3人以上的场所,要采取劝告、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措施督促搬离,对拒不整改的要组织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依法采取限制相关公共服务措施,确保违规留宿人员在5月底前全部搬离。二是针对烟囱楼、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场所,要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将商铺门面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有效阻止经营区域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至居住区域。三是针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锁闭、占用和在疏散逃生通道、外窗上设置卷帘门、铁栅栏、防盗网的场所,要设置可内部开启的逃生出口。四是针对在生活、住宿区域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设置直接对外的逃生、救援出口有困难的场所,要设置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设施。五是针对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生产经营人员住宿和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要使用难燃不燃材料进行改造装修。六是针对消防器材设施缺失、损坏的场所,要配备完整有效的灭火器(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至少应配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对人员密集或流动性大的场所,要安装独立式感烟、感温报警系统和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等设施,提高初期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七是针对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的场所,要整改私拉乱接电线现象、聘请专业电工使用阻燃套管对电气线路进行敷设、购买使用正规电气产品。
(三)源头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新建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条件列入审批监管内容,确保新建村(居)民自建房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方面满足消防安全需要,坚决从源头杜绝“烟囱楼”增量。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辖区新增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情况,对正在建设或装修的场所,打好招呼,确保场所满足消防安全需要,从源头上改善消防安全本质条件。
(四)核查监管。一是针对违规住人等易反弹隐患,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违规留宿人员已搬离场所的日常检查、巡查,防止违规住宿人员“回流”。二是县消安委办要每月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坚决杜绝虚假录入、虚假整改等问题。对基层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督办、约谈基层政府。
(五)宣传教育。一是要针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火灾风险特点,发动基层力量进村入户集中开展一次全覆盖“敲门行动”,上门提醒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落实好消防安全“三清三关”。二是要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场所单位的业主做好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为戒。三是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和提示字幕,广泛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横幅,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广泛提示用火用电用气、易燃可燃物品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着力普及防火灭火、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六)应急能力。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乡镇政府专职队、街道办微型消防站、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配齐消防器材,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五、责任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整治工作,组织基层网格力量开展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工作具体措施和计划,推进整改落实。建立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组织网格力量常态化开展检查提示,严格自建房消防审查和竣工验收,杜绝隐患增量。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对自建房建设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消防安全纳入自建房审查、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杜绝“烟囱楼”和“三合一”建筑增量。将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纳入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对村(居)民自建房建设进行审批把关,从源头上把控消防安全关口。配合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违章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推广农村自建房建设通用图集,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自建房消防安全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和管控要求,做好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隐患源头管控工作。
(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违法违规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居)两委工作督促指导。结合消防安全“五进”工作,定期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针对辖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火灾特点,组织实地调研熟悉,加强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火灾扑救的战法研讨和快速破拆救人的技战术训练,强化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街道办微型消防站和村(居)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和联勤联动,提高专业救援能力。
(六)县公安局:按照自身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公安派出所要对辖区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并督促业主进行整改。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督促指导出租房整改火灾隐患。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依责查封、扣押。加强对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经营户识别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宣传力度。
(八)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上的积极作用。
(九)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十)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相关媒体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播放刊登县消安委办审核通过的火灾案例和消防安全提示,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专项整治的浩大声势和良好氛围。
(十一)开阳供电局:负责开展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用电安全检查,指导用电户整改电气安全隐患。配合各乡(镇、街道)对拒不整改的上述场所(非生活区域)依法停止供电服务。
(十二)开阳县水务公司:配合各乡(镇、街道)对拒不整改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非生活区域)依法停止供水服务。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并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迅速开展专项工作。
(二)集中排查阶段(3月26日至8月30日)。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基层力量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建立高、中、低风险场所的底数清单和问题台账。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各责任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深入分析查找原因,落实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固化工作经验做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清开展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风险突出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完善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措施,切实把防范化解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督导考评。县安委办、县消安委办将组成督导组,对各级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过督查督办的方式督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务实开展推进。对工作不重视、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和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将一律上报县委、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顶格处理。
(三)强化联络机制。各乡(镇、街道)、各责任单位于3月25日前报送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4月15日前报辖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村(居)民自建房、三合一场所、烟囱楼底数台账,每月25日前将工作小结、排查台账、推进清单报送至县消安委办(联系人:苟卡西;联系邮箱:kyxxawb@163.com)。
附件:1.开阳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2.开阳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底数台账
3.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执法工作模式和法律依据
4.开阳县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指导意见
附件1
开阳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整治项目 |
整治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完成情况 |
1 |
一、组织集中排查 |
组织基层网格人员利用“黔小消”APP对辖区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全覆盖排查,准确录入相关情况信息,摸清底数和消防安全现状,建立高、中、低风险场所的底数清单和问题台账。 |
2022年4月15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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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违规住人 |
针对违规住宿3人以上的场所,要采取劝告、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措施督促搬离,对拒不整改的要组织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依法采取限制相关公共服务措施,确保违规留宿人员在6月底前全部搬离。(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50%,5月完成100%) |
2022年5月30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开阳水务公司、开阳供电局 |
|
3 |
针对违规3人以下的场所,要采取劝告、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措施督促搬离,对拒不整改的要组织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依法采取限制相关公共服务措施,确保违规留宿人员在8月底前全部搬离。(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20%,5月完成40%,6月完成60%,7月完成80%,8月完成100%,) |
2022年8月31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开阳供电局、开阳水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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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烟囱楼、前店后宅、下店上宅 |
将商铺门面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使用防火隔墙(或者是轻钢龙骨加石膏板)、防火隔板、防火门(或者是普通门刷防火涂料)等进行完整分隔。(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20%,5月完成40%,6月完成60%,7月完成80%,8月完成100%,) |
2022年8月31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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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疏散通道堵塞等 |
针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锁闭、占用和在疏散逃生通道、外窗上设置卷帘门、铁栅栏、防盗网的场所,要设置可内部开启的逃生出口。(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20%,5月完成40%,6月完成60%,7月完成80%,8月完成100%,) |
2022年8月31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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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针对在生活、住宿区域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设置直接对外的逃生、救援出口有困难的场所,要设置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设施。(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20%,5月完成40%,6月完成60%,7月完成80%,8月完成100%,) |
2022年8月31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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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五、可燃易燃材料搭建或装修 |
使用难燃不燃材料进行改造装修(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20%,5月完成40%,6月完成60%,7月完成80%,8月完成100%,) |
2022年8月31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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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六、消防器材缺失、损坏 |
配备完整有效的灭火器(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至少应配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30%,5月完成60%,6月完成100%) |
2022年6月30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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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所有烟囱楼、三合一场所经营区域全部设置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对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场所,要安装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等设施。(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20%,5月完成40%,6月完成60%,7月完成80%,8月完成100%,) |
2022年8月31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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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七、用火用电管理混乱 |
对全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用电情况开展排查,对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情况下发整改告知书。(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30%,5月完成60%,6月完成100%) |
2022年6月30日前 |
开阳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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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私拉乱接电线进行整改,聘请专业电工使用阻燃套管对电气线路进行敷设。(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20%,5月完成40%,6月完成60%,7月完成80%,8月完成100%,) |
2022年8月31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阳供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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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八、源头管控 |
将新建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条件列入审批监管内容,确保新建村(居)民自建房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方面满足消防安全需要,坚决从源头杜绝“烟囱楼”增量。 |
常态化开展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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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掌握辖区新增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情况,对正在建设或装修的场所,打好招呼,确保场所满足消防安全需要,从源头上改善消防安全本质条件 |
常态化开展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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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九、核查监管 |
加强对已整改隐患的管控,防止隐患反弹。 |
常态化开展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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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针对违规住人等易反弹隐患,加强对违规留宿人员已搬离场所的日常检查、巡查,防止违规住宿人员“回流”。 |
常态化开展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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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每月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坚决杜绝虚假录入、虚假整改等问题。对基层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督办、约谈基层政府。 |
常态化开展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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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十、宣传教育 |
发动基层力量进村入户集中开展一次全覆盖“敲门行动”,上门提醒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落实好消防安全“三清三关”(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30%,5月完成60%,6月完成100%) |
2022年6月30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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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场所单位的业主做好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为戒。(4月完成辖区总量的30%,5月完成60%,6月完成100%) |
2022年6月30日前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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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利用各类宣传载体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和提示字幕,广泛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横幅,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广泛提示用火用电用气、易燃可燃物品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着力普及防火灭火、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
常态化开展 |
县委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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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违规改变自建房使用性质、自建房未进行防火分隔、家庭过失引发火灾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惩戒。 |
常态化开展 |
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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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十一、应急能力 |
加强乡镇政府专职队、街道办微型消防站、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配齐消防器材,加强业务能力培训。(业务能力培训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年度计划有序开展) |
2022年9月30日前 |
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附件2
开阳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底数台账
所属乡(镇、街道) |
所属村(居) |
场所名称 |
经营者或负责人姓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是否有营业执照 |
建筑结构 |
产权类型 |
场所位置 |
建筑面积 |
楼层 |
经营类型 |
场所类型 |
是否住人 |
住人形式 |
居住人数 |
隐患内容 |
附件3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执法工作模式和法律依据
一、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排查工作主要依托乡镇(街道)网格排查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物业管理人员等基层排查人员开展。基层排查人员应用“黔小消”APP 开展日常排查,并对小场所按照“红、橙、黄、蓝”进行风险等级分色管控。应急、消防、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职责对基层排查发现的突出、严重问题采取执法处理措施,函告供电、供水、供气部门配合给予限制服务措施,建立“乡镇吹哨、行业到位”的工作格局,形成基层全员动员排查、部门联动合力整治的高压态势。
二、执法处理措施
在小场所排查过程中,针对存在火灾隐患,主要以劝改、责改为主,通过执法服务、“打招呼”、宣传培训、警示教育等措施督促、帮助经营者整改火灾隐患。对个别拒不整改、抵触检查且火灾风险突出的场所依法采取强力执法处理措施给予关停、查封。
(一)住建和城市管理部门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以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开设生产经营场所的,住建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广告牌等,住建部门督促指导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和拆除。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对相关单位和场所实施行政处罚。对实施改建、搭建夹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场所,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开设在临时建筑内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其临时建筑存在未经批准建设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等情形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对有关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市场监管部门
对使用居住建筑开设的宾馆饭店、商店、仓储等商业性质用途场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行为,并纳入信用监管。
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方面的突出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六条对有关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房地产项目推出的“买一层得两层”等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四)应急管理部门
对存在违规住人、夹层住人,多次劝改仍然拒不搬离的相关责任对象,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停业处罚,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等限制措施。
(五)消防救援机构
1.对场所在内部装修、储藏材料、电气安全等方面存在的不及时消除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应条款实施临时查封。
2.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给予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可并处罚款)。
(六)公安派出所
对存在员工违规在场所内住宿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经有关排查人员久劝不改的,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指示或强令他人违法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对其经营管理者、负责人等职责违法人员实施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
三、限制服务措施
除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督执法和行政管理措施外,各地在排查整治过程汇总还可以联合当地水、电、气供应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通过一些限制提供公共服务的措施,倒逼存在违规住人等突出问题的小场所整改消除风险隐患。下面以限制供电措施作为示例,以供参照:
针对小型经营性场所用电安全管理问题,可以函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五十六条、六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及《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对相关单位、场所居民用电变更为营业性用电未办理变更手续、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供电部门初开户一般额定为 8KW,具体需核实开户合同)、电气线路敷设凌乱、不符合规范要求,危害供电安全、私增大功率电器超负荷用电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限制提供供电服务。
附件4
开阳县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开阳县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村(居)民房建设规划建设
村(居)民自建房须在开阳县的规划区内依法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乡(镇)、村庄的规划及消防安全详细性规划。
二、加强对村(居)民建设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建设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乡(镇、街道)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村(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国土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安监站负责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图纸备案登记工作,审查合格后方可申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村(居)民委员会应对村(居)民自建房建设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如发现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未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要积极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村(居)民自建房业主应选择有资质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村(居)民自建房施工单位人员的技能和消防安全培训。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村(居)民自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规定
(一)耐火等级与防火间距
村(居)民建设自建房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的规定。
(二)住宿与生产储藏经营同处于一栋建筑内的,还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规定
1.自建房内严禁设置以下经营性场所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藏、经营的经营性场所;
(2)厂房和仓库;
(3)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
2.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割,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当住宿部分的楼梯确需与经营场所之内有开口时,应加设防火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疏散楼梯设置应通至屋顶平台。合用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宜配备消防安全软管卷盘、独立式报警器、逃生绳、消防软梯、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房屋装修要求
1.场所内部吊顶、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严禁在墙面和屋顶上大量悬挂粘贴可燃易燃装饰物;
2.场所夹层的承重构件、楼板和楼梯必须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3.在经营楼层搭建夹层时,必须在夹层外墙上设置可供人员疏散逃生的应急疏散窗口;
4.外窗上设置防盗窗的,必须在防盗窗上设置可供人员疏散逃生的可开启窗口,其长宽规格不应小于0.5m*0.8m。
(四)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要求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严禁采用铜线与铝线混接线路。
(五)用电设备使用要求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试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六)用火、用气、用油要求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货源、热源,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燃气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四、加强对已建村(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乡(镇、街道)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范围内已建村(居)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此项工作开展督查。
(二)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辖区村(居)民自建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业主开展消防培训、宣传和应急逃生演练。组织村建所、综治办、安监站、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村(居)民委员会、消防网格员、物管企业、微型消防站等基层力量对村(居)民自建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劝告经营者按照整治标准整改火灾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1.重点整治屋顶搭建可燃夹芯彩钢板房、违规用火用电、可燃材料装修、安全出口堵塞、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
2.要建立自建房“三张清单”(隐患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对照台账逐项整改、逐项销账;
3.对于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拒不配合整改的,坚决不允许生产、经营和租住;对于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属地政府要挂牌督办;对于涉嫌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求
1.发动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开展“敲门行动”,提醒群众查找身边火灾隐患,落实好消防安全“三清三关”;
2.梳理典型火灾,制作火灾警示宣传片、短视频、海报等,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各类社会媒介,让公众更直观了解火灾危害性,更真切感受防火重要性,更自觉关注消防安全;
3.重点科普村(居)民住宅、群租房、自建房、家庭式作坊等消防安全常识,提醒公众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安全措施,扩大消防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
4.县融媒体中心要组织媒体记者到农村、社区尤其是村(居)民自建房进行实地采访调查,持续曝光重大安全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两委开展督导检查,并提请党委政府,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
解读:1、音频解读 《开阳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音频解读
2、文字解读《开阳县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