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867963 | 成文日期: | 2021-11-26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1〕131号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11:49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督办督查局:
《开阳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开阳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房屋调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黔建通〔2021〕22号)、《贵阳市贵安新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筑灾险普发〔2021〕1号)、《贵阳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实施方案》(筑建通〔2021〕2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国家、省、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全面摸清房屋建筑承载体空间分布及灾害属性特征,满足我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房屋建筑承灾体信息需求,支撑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
二、调查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在开阳县行政区域内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房屋建筑包括所有城镇房屋建筑(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和所有农村房屋建筑(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建城镇房屋建筑工程、未建成使用的农村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房屋建筑,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开阳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房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勇(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启成(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县督办督查局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住建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房屋建筑调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困难问题,确保房屋建筑普查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开阳县住建局,杨启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烈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各乡镇(街道)普查业务对应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房屋建筑领域相关普查工作,开展相关普查宣传和培训工作等。
(二)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成立对应相关机构,负责统筹属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房屋建筑普查的具体开展,督促本单位普查专班开展房屋建筑的调查工作和数据信息填报。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住建部调查底图下发前)
1.制定《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
2.组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住建领域领导小组,建立普查工作机制,明确联络员;
3.按程序选定第三方机构;
4.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预算;
5.组织开展普查培训工作;
6.按期调度全县房屋建筑普查工作;
7.通过内业对已有成果、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二)全面调查阶段(住建部地图下发至2022年1月1日)
1.组织普查员全面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工作,采取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数据收集和实地调查。内业人员在技术支持单位协助下,负责多渠道、多方式获取和采集基础数据,并以国家统一提供的高清影像图斑数据为基础,整理录入现有数据。外业调查全程采用信息化工作模式,调查人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登记调查对象信息并及时联网传输;
2.对各乡(镇、街道)的房屋建筑调查进度和数据质量进行督导,确保调查进度和过程数据质量;
3.将调查成果(含调查数据、工作报告、数据质量检查报告)纵向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横向报县普查办。
(三)评估总结阶段
1.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抽检意见进行整改;
2.总结全县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探索调查数据、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应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房屋建筑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职责分工明确、数据共享共用、工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调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质量把控。按照房屋建筑调查质量控制、数据处理、汇交审核等有关制度细则,建立过程质量控制、分类分级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督查和抽查机制,指定专人或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三)严格调查纪律。房屋建筑的产权人、产权单位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如实提供调查对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目的。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外的目的。各级承担房屋建筑调查相关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房屋建筑调查工作的宣传动员,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配合开展调查。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撑。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