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304386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3〕54号 | 发布时间: | 2023-05-22 09:17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修编后的《开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开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县委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切实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物资保障能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开阳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处置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扎实构建重大风险研判、灾害会商、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全过程多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增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当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4)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救援力量建设,采取与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相结合和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协作机制等方式,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提高突发事件响应和处置能力。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6)风险防控、科学治理。坚持预防为主,在预警发布、抢险救援、恢复重建、监管执法上实现精准治理。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排查,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债务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为确保突发事件分级上下衔接,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需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2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提供支援。
1.4.2.1分级应对
(1)县级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代表县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工作。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有关专项指挥部代表县政府负责应对。超出县级应对能力的,报请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县政府协助。涉及跨县的一般突发事件,报请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涉及的县(市)政府联合应对,也可以直接组织应对,县政府协助。
(2)乡(镇、街道办)级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对工作,超出乡(镇、街道办)级政府应对能力的,提请县政府组织应对,属地乡(镇、街道办)协助。
1.4.2.2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后,县政府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后,县政府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政府,县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乡(镇、街道办)报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给予帮助和指导。
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省、市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法律法规或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社区)民委员会等法人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开阳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是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组织力量处置突发事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在县应急管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指导全县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专家、政务值守平台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指导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全县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根据突发事件类别设立的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驻县部队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
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由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上级相关部门对接,在上级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直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提请市级处置,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可以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统筹协调应急队伍、救援装备设备、救助物资、信息资源、专业技术支撑等应急资源支持。当突发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可以直接指挥处置。当市级成立应对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时,县委、县政府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
发生新类型或混合型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无法明确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或安排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处置,或由县人民政府成立新的应对突发事件临时指挥机构,负责直接指挥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根据需要设立或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村(社区)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县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社会稳定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主要工作组及职责见附件1)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要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健全专家数据库,发挥专家智囊作用。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1)县人民政府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2)县人民政府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等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及大数据信息化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性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法制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等重大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相关部门负责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负责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以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各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红色预警由县级政府提出报市、市报省,由省政府统一发布。
橙色预警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
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6.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乡(镇、街道办)级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乡(镇、街道办)两级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下,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安全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部署有关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预警发布单位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害确认消除后,预警信息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1)加强突发事件情报信息体系建设。县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安全联络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突发事件“吹哨人”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居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鼓励建立村民小组网格员机制,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突出基层网格员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全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乡(镇、街道办)及有关单位、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首报快、续报全、终报准”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涉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的突发事件信息还应当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各级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基层组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基本要素。
(3)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和县相关部门必须在1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及责任主管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向市人民政府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限起点自该事件演变为重大级别时间点起算。
接报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责任主管部门必须在6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限起点自该事件演变为较大级别时间点起算。
接报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和县相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达到报市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及责任主管部门必须在9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变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单位、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 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 加强个人防护;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单位在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事发地村(社区)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先期处置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3)乡(镇、街道办)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县政府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灾害抢险救援。
(5)县人民政府负责统计已到达现场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明确2名熟悉现场情况的工作人员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办公室建立视频联系。
(6)比照县现场指挥部组织架构成立临时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启动响应,紧急制定临时处置措施。
(7)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分组处置,控制现场动态,排除险情等,及时抢救受伤者和物资,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特别是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群体人员进行点对点对接并优先转移,核实受灾人数和人员基本信息,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
(8)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到达现场后,现场先期处置负责人要及时汇报现场情况,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至事件处置完毕。
(9)做好搭建县现场指挥部场所、配备相应办公设备、标识标牌等准备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市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乡镇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向上级现场指挥部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等清单,并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要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特别是加强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障等群体人员的救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供水等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以及重点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3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由县有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类应急预案管理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衔接。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责应对职责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发布主要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政府应对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及时开展后续滚动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实行分级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报请省级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现场指挥部设立前,或者不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报请市级事件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3)县互联网舆情中心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市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县政府报市政府,请求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县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县、乡(镇、街道办)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的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人民政府承担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办)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街道办)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乡(镇、街道办)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并上报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对于重特大突发事件,协助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建立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建立健全较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对于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评估。
(4)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一次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县政府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办)依托民兵、干部职工建立应急分队。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负责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成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托应急、消防、卫健、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生态、气象、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或行业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并在救援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
公安民警、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县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1)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防范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县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办),由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上级给予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乡(镇、街道办)、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制定本辖区救灾物资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本辖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卫健部门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县卫健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政府负责治安保障,迅速组织公安民警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县公安局、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县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其管理部门,完善应急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规范设置标志标识,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应急配套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1)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依托物联网、大数据等建设,注重科技成果共享,强化信息化技术运用,提升智能化、现代化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县应急管理局要建成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系统化、智能化的指挥中心,建立和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相联通。
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衔接、审批、备案、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县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县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3)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县应急管理局意见。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街道办)和村(社区)委会等组织编制,经基层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印发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组织编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印发,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6)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由重大工程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总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7)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审批签发,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联合应急预案,各自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8)应急保障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县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
7.1.3.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专业科学规范管理。鼓励邀请专家组成员组成观察团,开展第三方应急预案演练的观摩评估。
7.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述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1.3.3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7.1.1预案编制和7.1.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3.1.4 乡(镇、街道办)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性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县应急局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科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开展好全县应急演练工作。
乡(镇、街道办)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要创新演练形式,倡导无方案、无脚本双盲演练,提高演练的实战性。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办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本县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1)公职人员培训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全县各级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县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公民培训
乡镇、街道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阻碍公务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10)其他危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开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
1.开阳县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工作组一览表
2.开阳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