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040393 | 成文日期: | 2023-05-18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3〕64号 | 发布时间: | 2023-05-18 14:51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司法局:
《开阳县关于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实施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开阳县关于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实施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贵州省综治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奖励经费保障的意见》(黔综治委〔201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规范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标准,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提升人民调解员干事创业工作热情,推进人民调解在实施诉源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发挥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为落实我县人民调解经费“以案定补”各项工作,特成立开阳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军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邓 立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赵国权 (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周 蓉 (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王 恒 (县司法局法制科科长)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由邓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检查、指导人民调解案件的评审工作及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经费的兑现工作。
三、人民调解经费“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对象
(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成功调解纠纷的调解员。
(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成功调解纠纷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三)民商事调解中心成功调解纠纷的律师、法律工作者。
(四)行业调解会员会、专业调解委员会均可自行参照本方案执行、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补贴资金。
(五)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不能根据本方案领取补贴。
四、人民调解经费“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原则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补贴范围,案件补贴按照“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的原则发放;所补贴案件必须符合“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的要求。“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
(二)下列纠纷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调解不成功;由综治信访维稳部门主导协调办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三)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发放“以案定补”补贴。
(四)一案多补、已结案重补、超标补贴、造假骗补等行为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民间纠纷分类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简易纠纷(也称为即调即解纠纷)
涉案标的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民间纠纷,且纠纷情况简单明了,经调解员及时调处成功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合同、土地承包、轻微交通事故等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民间纠纷
1.涉案人数为3人以下,涉案标的在1000元(含)以上,且涉案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纠纷;
2.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复杂疑难民间纠纷
1.涉案人数5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纠纷;
2.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周期性长;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民事纠纷;
3.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或跨县区的矛盾纠纷。
4.县级以上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5.连环民间纠纷,积压多年未解决、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间纠纷
1.涉案10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纠纷;
2.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3.多人多次到省委、省政府或赴京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4.贵阳市党政领导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5.贵阳市及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6.其他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为重大疑难的民间纠纷。
六、人民调解案卷数的统计、初审、文书制作规范和档案规范要求
(一)调解纠纷数的统计核定和质量检查
各调委会每年调解纠纷数以调解纠纷登记台账和调解纠纷卷宗数相对应地核定。每件纠纷都必须登记,疑难、重特大案件调解结束后必须建立调解卷宗。在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审时,有登记且卷宗资料齐全的计为1件。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对辖区内各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初审后,每年6月、12月将初审意见及随案卷宗、台账交县司法局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将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中随机抽取10%进行调卷评查。
(二)卷宗应具备材料
1.卷宗封面;
2.目录;
3.调解申请书;
4.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
5.调查笔录;
6.相关证明材料;
7.人民调解协议书;
8.回访记录;
9.卷宗封底。
(三)人民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
2.调解协议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手印、印章规范。
(四)制作规范完善的调解卷宗档案
简易民间纠纷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调解成功后完整填写《即调即解登记表》;一般民间纠纷、复杂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民间纠纷必须采取书面协议形式,严格按规范化人民调解卷宗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七、经费来源、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一)经费来源
全额从县财政基层司法业务工作经费列支,原来规定乡(镇、街道)补贴的50%不再由乡(镇、街道)承担。
(二)案件补助标准
1.成功化解简易民间纠纷(即调即解纠纷)、完整填写《即调即解登记表》的,按100元/件兑现补贴经费。当年简易民间纠纷量不能超出全年调解纠纷的20%。
2.成功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按100元/件兑现补贴经费;
3.成功调解复杂疑难民间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按300元/件兑现补贴经费;
4.成功调解重大民间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按500元/件兑现补贴经费。
(三)补助发放方式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按照要求整理成卷归档,并将调解卷宗和台账交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初审后,报县司法局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领导小组对符合要求的卷宗进行质量评审和统计核定后兑现补贴。补贴资金划拨到位后,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将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案件数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后统一发放。
八、责任追究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补助经费。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调解纠纷情况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侵占、私分、挪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补助经费的,要追究相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对谎报、漏报、多报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数量的,要追还补助,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开阳县人民调解案件质量检查考评标准及“以奖定补”方案》(开府发〔2014〕20号)不再执行。
解读:《开阳县关于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实施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工作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