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函〔2023〕65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 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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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213113 成文日期: 2023-04-17
文 号: 开府办函〔2023〕65号 发布时间: 2023-04-1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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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办函〔2023〕65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17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开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开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决策部署,加强全县道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全面推进道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黔交执超〔202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治超工作部署,深入分析治超执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扎实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更好保障道路和桥隧基础设施安全,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我县道路畅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和持续深入的开展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规范货车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有效遏制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和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公路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善、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体系。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治超工作有序推进,特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董  涛(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严天华(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杨光富(县政府办一级主任科员)

刘  俊(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孟国(县公安局副局长)

 雷听涛(省交通执法一支队超限协调科科长)

成  员:王良弟(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曾兴欢(县财政局基层财政服务中心主任)

林  霞(县发改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谭  健(县应急局副局长)

王永强(县工信局副局长)

段恒蕊(县住建局副局长)

艾德芳(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良(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谢安华(县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夏大伟(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周  璐(县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  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余治宏(县公路养护段段长)

陈  斌(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七大队大队长)

王定陆(县公路养护管理所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各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光富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俊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夏大伟、周璐、王林、陈斌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统筹协调治超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3年4月10日至4月19日)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召开治超工作会议,建立健全联动机制,部署治超工作。积极开展治超宣传专题活动,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集中整治(2023年4月20日至12月31日)

按照方案要求,在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

派遣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进驻超限运输检测站,开展固定治超联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属地乡镇等相关单位(部门)所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协作、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以货运车辆改装拼装整治和货运源头管理为重点,以路面治超执法为抓手,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举报非法改装窝点、非法改装车辆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运行等行为。

(三)巩固提升(2024年以后)

对集中治超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治超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常态化治理。

五、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路警联勤联动执法机制,规范治超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实现联合执法的常态化管理。

(一)强化路面联合执法。采取固定治超和流动治超相结合方式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C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

1.固定治超方面。

(1)治超模式:联合执法行动单位分别抽派执法人员、工作人员驻白马超限运输检测站,一是由公安交警负责引导货运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同时运用监控抓拍设备对冲关的货运车辆进行处罚;二是白马超限运输检测站负责对进入站点的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和监督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三是检测站打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称重磅单和车辆卸载后的复磅单,移送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四是检测站收到公安交通部门的处罚通知书,整理卸载档案,收集完毕后方可放行。

(2)联合执法组:白马超限运输检测站设在G354,由省交通执法一支队七大队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配合开展治超工作。

牵头单位联络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七大队(陈  斌)

配合单位联络员:县交通运输局(朱体波)   

                双流派出所(谢春元)

2.流动治超方面。

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县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省交通执法一支队三大队、七大队负责辖区国省干线的公路路政执法,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

(1)治超模式:联合执法行动单位分别抽派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路面治超。一是由公安交警负责引导货运车辆进入安全区域;二是由路政执法人员对其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查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到临时指定场地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三是打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称重磅单和车辆卸载后的复磅单,移送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四是路政执法单位收到公安交通部门的处罚通知书,整理卸载档案,收集完毕后方可放行。五是临时卸货场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联合执法组:

第一执法组(国省干线):由省交通执法一支队三大队、七大队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每月开展不少于3次流动治超联合执法。

牵头单位联络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三大队(王  林)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支第七大队(陈  斌)

配合单位联络员:县交通运输局(朱体波)   

县公安交警大队(高晓欢)

双流派出所(张明峥)

冯三派出所(古大川)

永温派出所(吴远华)

楠木渡派出所(严德江)

花梨派出所(何海涛)

其他涉及乡(镇)派出所所长

第二执法组(农村公路)。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三大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七大队、县公安交警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每月开展不少于3次流动治超联合执法。

牵头单位联络员:县交通运输局(朱体波)

配合单位联络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支队三大队(王  林)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支第七大队(陈  斌)

县公安交警大队(高晓欢)

涉及乡(镇)派出所所长      

(二)强化货运源头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应急、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煤场,水泥厂、砂石料场、货运场站和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清单并进行公示。深入辖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开展1次政策宣讲工作,邀请相关企业负责人开展座谈,宣传治超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依法开展运输业务。针对重点源头企业每月开展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对违法超限超载多发、频发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充分运用联合执法模式开展执法检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三)健全抄送机制。建立健全源头治超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装载安全隐患问题线索抄送工作。在源头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他部门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放任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出场站的行为,强化收集证据,制作《源头检查安全隐患问题线索移送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规定,将该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装载安全隐患问题线索移送其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相关行业部门落实源头治超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货运源头装载环节安全监管。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将相关信息抄告车籍地所在交通主管部门和货运源头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一超四罚”相关规定。

(四)严查货车非法改装。在开展路面治超的同时同步查处货车非法改装行为,重点检查车辆车厢栏板、弹簧板、悬浮轴、可伸缩结构、外廓尺寸等货车改装情况,对非法改装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货车县公安交警大队将车辆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进行重点审核。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货运车辆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查严处。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公安交警大队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检验项目和标准,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必要性,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多方通力协作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规范执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和执法人员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执法禁令,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附件:1.开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联合执法纪律要求


附件1

开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开展治超和农村公路治超违法货物转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加强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登记、抄告、公示超限超载车辆和企业信息。加强货运企业、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依法对非法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监管,加大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

省交通执法一支队(三大队、七大队):统筹负责固定治超点联合执法,按规定保障驻站公安交警办公、生活必要条件。组织执法人员会同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属地人民政府在管辖国省道开展联合执法,负责辖区管辖国省道治超及违法货物转运工作。

县委宣传部: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危害的宣传,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公开曝光货车非法改装和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强化舆论监督,指导规范新闻采访。

县公安局(派出所):组织交警、辖区派出所会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属地乡镇开展联合执法。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对绕道、冲卡、聚集堵路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县公安交警大队:加强货车的登记和查验,禁止为非法和违规车辆办理机动车登记。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严禁为非法改装货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一经发现停止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业务。现场执法时引导指挥货运车辆进入超限超载检测站接受检测,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同步询问违法车辆货运源头信息,查处并纠正非法改装、拼装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同步将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及所了解的货运源头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运输市场价格的指导。

县工信局: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产品一致性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和治超工作相关宣传。

县财政局:保障治超工作经费,加强治超工作资金的使用和监管,指导执法部门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罚没收入的票据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拼装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县应急局: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协调主要公路沿线具备相应条件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协调组织对非法超限超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住建局: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源头装载行为的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装载。定期开展督查,规范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和查处超限超载行为,并追究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加强渣土消纳场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场倾倒渣土。按照绿色渣运标准,严把渣土运输审批关,对申报渣土清运的运输单位或个人进行严格审查,对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办理渣土准运证。加强对建筑垃圾清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建筑工地和运输企业对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认识。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和查处超限超载行为,并追究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源头装载监管行为。

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负责辖区国省干线公路维修养护工作,

确保公路畅通。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公路开展联合执法时,组织工作人员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和省交通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负责辖区内卸货场地、治超宣传发动、信访维稳、后勤保障等工作。


附件2

联合执法纪律要求

一、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二、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处罚时,应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申明执法检查依据和理由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

三、要配备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

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超限检测站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检测辅助设施正常运行。

四、要严格落实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五、要严格落实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

六、联合执法要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

(一)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

一致的地方标准。

(二)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三)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

和行政处罚。

(四)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

委托人财物。

(六)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七)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八)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

等费用。

(九)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十)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

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

解读:《开阳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