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3767 | 成文日期: | 2023-10-19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3〕104号 | 发布时间: | 2023-10-19 15:15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开阳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开阳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一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确保能及时、有序开展处置工作,迅速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的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所有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各种传染病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1.5疫情分级
根据重特大传染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县应急指挥部
工作职责:负责研究建立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全面协调和指导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组织体系: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建立重特大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设置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卫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卫健局、县疾控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统筹、指挥和协调。
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预防和控制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实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相关人员、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组织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
县疾控局:负责组织制定预防和控制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各项技术方案并报县卫健局备案;负责组织实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控制;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相关人员、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组织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有关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商品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对涉疫相关商品按照传染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时的动物疫情监测、宿主动物检疫查验等工作;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相关经费。
县公安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及时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致病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对实施救助的医务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控制措施,防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保障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县交通局: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中,做好事发地所属道路维护、修复工作,确保交通畅通;及时调动救援车辆,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工作职责: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组织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协助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协调解决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迅速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疫情的蔓延;及时汇总、报告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分析、总结疫情发生、发展的原因、经过,并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体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健局,由县疾控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
2.1.3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疫情处理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警戒保卫组等应急处理机构。
2.1.3.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县政府办、县卫健局
职 责: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1.3.2应急专家组
组 长:县疾控局负责人
成 员:县疾控中心、县级医疗机构等传染病防治专家
职 责: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传染病疫情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县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哪一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2.1.3.3疫情处理组
组 长:县疾控局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县疾控局、县疾控中心
职 责:调查疫情发生、发展的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医疗救护提供依据;查明传染源的来源、去向以及密切接触者的人数、分布等情况,并作出处理。
2.1.3.4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医疗卫生机构
职 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求将病人生命危险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等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2.1.3.5社会稳定组
组 长:县维稳办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县维稳办、县信访局
职 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2.1.3.6事故调查组
组 长:县疾控局负责人
成 员:属地政府、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职 责:开展对本次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的调查,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2.1.3.7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县级新闻媒体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疫情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2.1.3.8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属地政府
职 责:负责实施交通检疫,疫区封锁,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物等。
2.1.3.9善后处置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属地政府
职 责:负责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2.1.3.10警戒保卫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公安局
职 责:组织疫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应急联动机制,根据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有关乡(镇、街道)以及卫生、财政、公安、民政、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武警、企事业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比照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加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要与相邻乡镇建立跨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监测预警
3.1风险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以下几类情况:
3.1.1发生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霍乱暴发;
3.1.2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
3.1.3出现新发的传染病;
3.1.4乙、丙类传染病大规模暴发或多例死亡;
3.1.5动物间鼠疫、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流行;
3.1.6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3.1.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传染病疫情,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凡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病例确认原则应根据相应的工作预案执行。其他传染病病例由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确认,对有疑问的病例须经市卫健局专家组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建立统一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负责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局按照市卫健局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2预警
县卫健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县政府报贵阳市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黄色预警由县卫健局报贵阳市卫健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卫健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3.2.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诊所负责人。
3.2.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特别重大、重大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属地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事件后20分钟内报县政府,县政府在40分钟内报市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较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发现事件后40分钟内报县政府,县政府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3.2.3.3报告内容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包括疫情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疫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疫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风险预警:传染病疫情报告依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由县疾控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按照传染病疫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由县疾控中心提出建议,经县卫健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卫健局负责发布。
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防范处置工作,控制事态苗头,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应对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和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等,加强监测评估和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引导工作。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理
4.1信息报告
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的基本要素: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及地点、事件类别及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初步诊断、可能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应对措施,现场处置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分为初次、进程、结案报告,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时县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通过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程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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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先期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级政府及时启动本级权限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危险人员疏散、救援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5应对处置
5.1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程序:县疾控局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危害程度向县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报告,由县政府按《开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分级反应和疫情处理措施。
属地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事件后20分钟内报县政府,县政府在 40 分钟内报市政府。
5.2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参考附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当发生传染病疫情后,根据分级标准判断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指挥部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根据分级标准判断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权移交至贵阳市、贵州省或国家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协同处置。
5.2.1Ⅰ级和Ⅱ级响应
启动程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应急响应和级别。
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已经感染传染病的患者采取隔离、监护、救治的预警响应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现场应急处置:县指挥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终止程序:危害基本消除,按程序报批终止应急响应。
5.2.2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传染病疫情事件,对已经感染传染病的患者采取隔离、监护、救治的预警响应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领导指示,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乡镇级政府应对处置工作。
5.3善后处理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属地政府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调查统计,做好此次事件的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
5.4处置评估
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疾控局要组织专家组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系统进行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备案。
5.5处置奖惩
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紧急状态
重大传染病疫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或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时,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7疫情报告及处理程序
5.7.1县疾控中心接到可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掌握以下信息:
5.7.1.1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并记录报告时间。
5.7.1.2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地点、单位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5.7.1.3疫情发生人数、发病时间、临床症状及各项辅助检查情况、住院及治疗情况、临床诊断印象。
5.7.1.4是否到过可疑地区、是否接触过可疑食品、可疑水源、有无类似症状患者接触史;有无人群聚集性。
5.7.1.5报告人暂留置的可疑食品、水及病人吐泻物。
5.7.1.6其他有价值的疫情信息。
5.7.2县疾控中心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卫健局、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贵阳市卫健局报告。
5.7.3县疾控局和县疾控中心在做好报告工作的同时,应组织疫情处理工作组赴现场进一步开展疫情调查控制工作:
5.7.3.1确定是否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5.7.3.2判断疫情性质、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
5.7.3.3确定病因、危险因素和高危人群。
5.7.3.4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继续蔓延。
5.8疫情控制
本预案启动后,各相关组织领导体系、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组织疫情处理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传染来源、污染程度,并严格采取以下预防控制措施:
5.8.1流调、消杀和采样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护要求参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护指导原则。
5.8.2按国家卫健委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包括疫点或疫区自然、社会特征、传染病病例个案调查(一般情 况、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暴露因素和密切接触者情况、转归等)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5.8.3根据病人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X线检查情况及发病程度,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判断,并提出控制措施。
5.8.4对于甲类传染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按规定做好消毒工作(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及处理参照卫生部相应的标准和原则)。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应到就近医院的专科(发热)门诊隔离治疗,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5.8.5对相应的病人和疑似病人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报告,具体要求参照相关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具体病种的疫情控制技术规范参照相应病种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5.9疫情监测
5.9.1监测内容和方法
5.9.1.1县疾控中心根据疫情特点,制定或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方案,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5.9.1.2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技术方案进行监测报告。
5.9.1.3县疾控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监测点医院上报的监测信息,及时报县疾控局、县卫健局和上级有关机构。
5.9.2疫情动态跟踪监测
5.9.2.1病人情况动态报告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疫情涉及的传染病病例后,每日向县疾控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县级专家组及上级专家组会诊。
5.9.2.2 疫情进展情况监测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县疾控中心应每日收集疫情进展情况监测报表,监测内容包括:新增病人数,减少(含治愈和死亡)病人数,新增/新减疫点及留验点数,新增/新减隔离留验人数,投入防病人员数,使用消杀药品量等。监测报表经统计汇总后报告县疾控局、县卫健局和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10健康宣教
县卫健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对已经发生疫情的地区,当地政府、乡镇卫生院及相关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重点加强针对性的传染病防治健康宣教,并加强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主动接受检查、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实施隔离、留观等措施。
6调查处理
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疾控中心提出、经专家咨询小组讨论后报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宣布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县疾控中心要做好有关总结工作,同时写出流行病学调查及预防控制工作总结,将书面总结报县卫健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健局将总结报告分别报县政府及市卫健局。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一支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护、检验检测、卫生监督管理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确保随时能够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定有关医疗机构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及时赶赴疫点或疫区进行现场救治和紧急护送病人到医院治疗。
7.2技术保障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干、作风过硬的专业技术队伍,加强现场应急和实验室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消毒药械和防护措施,改善传染病疫情的监测、诊断等手段。
县疾控局要成立专家组,掌握联系方式,随时保持联络畅通。
7.3物资保障
县疾控中心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器械、消毒药品、检测试剂等。
7.4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门的预算,保障常规监测、防疫、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所需经费。
7.5科普宣教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6应急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演练。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应急预案为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县卫健局负责提出预案更新、修订和补充意见,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贵州省传染病事件报告与处置标准》(2013年版)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毒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或波及2个及以上区(市、县)。4.霍乱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或在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 6.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市卫健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县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附件2
贵州省传染病事件报告与处置标准(2013版)
类 别 |
范 围 |
发病/死亡(例) |
处置级别 | |||
直报网报告标准 |
处置标准 | |||||
时间 |
病例数 |
时间 |
病例数 | |||
炭疽 |
同一集体单位或有流行病学联系的几个集体单位发生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
1周内 |
发生例及以上病例,或发生例及以上职业性病例 |
周内 |
2例及以下 |
县级 |
发生3至5例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市(州)级 | |||||
发生6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省级 | |||||
甲型病毒性肝炎 |
同一集体单位发生病例 |
1周内 |
例及以上 |
天内 |
5例及以下 |
县级 |
6至10例 |
市(州)级 | |||||
11例及以上 |
省级 | |||||
伤寒(副伤寒) |
同一集体单位发生病例 |
1周内 |
例及以上 |
周内 |
5例及以下 |
县级 |
发生6至10例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市(州)级 | |||||
发生11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省级 | |||||
痢疾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3天内 |
发生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例及以上 |
周内 |
10例及以上 |
县级 |
11至30例 |
市(州)级 | |||||
31例及以上 |
省级 | |||||
麻疹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10例及以上 |
10天 |
2例及以下 |
县级 |
3例及以上 |
市(州)级 | |||||
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省级 |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
同一集体单位或有流行病学联系的几个集体单位发生病例 |
3天内 |
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2例及以上 |
3天内 |
2例及以上 |
县级 |
发生3至5例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市(州)级 | |||||
7天内 |
6例及以上 |
省级 | ||||
白喉 |
发现首例(包括输入性)病例 |
- |
- |
- |
1例及以上 |
市(州)级 |
如市(州)级处置确有困难 |
省级 | |||||
流行性出血热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2周内 |
2例及以下 |
县级 |
3至5例 |
市(州)级 | |||||
发生6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省级 | |||||
钩端螺旋体病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2周内 |
2例及以下 |
县级 |
3至5例 |
市(州)级 | |||||
发生6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省级 | |||||
流行性乙型脑炎 |
同一乡(镇)发现病例 |
1周内 |
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1周内 |
5例及以下 |
县级 |
发生6至10例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市(州)级 | |||||
11例及以上 |
省级 | |||||
疟疾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当地感染病例, |
1个月内 |
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2及以下 |
4周内 |
1例输入性疟疾 |
县级 |
或发生1例及以上输入性恶性疟病例 |
1至2例输入型疟疾或出现输入性疟疾死亡病例 |
市(州)级 | ||||
2例以上输入型疟疾或出现输入性疟疾死亡病例,1例本地感染或输入继发 |
省级 | |||||
狂犬病 |
同一集体单位或有流行病学联系的几个集体单位发生病例,一犬伤多人事件调查 |
2周内 |
- |
2周内 |
2例及以下,或出现一犬伤多人事件 |
县级 |
3至5例 |
市(州)级 | |||||
6例及以上 |
省级 | |||||
猩红热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10例及以上 |
1周内 |
5例及以下 |
县级 |
6至10例 |
市(州)级 | |||||
11例及以上 |
省级 | |||||
百日咳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 |
1周内 |
5例及以下 |
县级 |
6至10例 |
市(州)级 | |||||
11例及以上 |
省级 | |||||
流行性感冒、 甲型H1N1流感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 |
1周内 |
发生30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或发生5例及以上流感样住院病例 |
1周内 |
20例及以下 |
县级 |
发生21至40例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市(州)级 | |||||
41例及以上 |
省级 | |||||
手足口病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 |
1周内 |
发生20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1周内 |
发生10例及以下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县级 |
发生11至30例病例,或死亡2例及以上 |
市(州)级 | |||||
发生31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3例及以上 |
省级 | |||||
风疹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10例及以上 |
1周内 |
10例及以下 |
县级 |
11至20例 |
市(州)级 | |||||
21例及以上 |
省级 |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20例及以上 |
1周内 |
20例及以下 |
县级 |
21至40例 |
市(州)级 | |||||
41例及以上 |
省级 | |||||
流行性腮腺炎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10例及以上 |
2周内 |
20例及以下 |
县级 |
21至40例 |
市(州)级 | |||||
41例及以上 |
省级 | |||||
流行性斑疹伤寒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5例及以上 |
1周内 |
5例及以下 |
县级 |
6至10例 |
市(州)级 | |||||
11例及以上 |
省级 | |||||
其它感染性腹泻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发生20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1周内 |
20例及以下 |
县级 |
21至40例 |
市(州)级 | |||||
41例及以上 |
省级 | |||||
水痘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10及以上 |
2周内 |
20及以下 |
县级 |
21至40例 |
市(州)级 | |||||
41及以上 |
省级 | |||||
不明原因传染病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1周内 |
3例及以上 |
1周内 |
1例 |
县级 |
2至5例 |
市(州)级 | |||||
6例及以上 |
省级 | |||||
布病 |
同一集体单位发现病例 |
4周内 |
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或发生新发病例 |
4周内 |
1至2例 |
县级 |
发生新发病例或发生3~5例 |
市(州)级 | |||||
6例及以上 |
省级 |
注:直报网报告标准:指按照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的标准,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集体单位:指同一个乡镇或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学校,或学校的同一校区,或者高校的同一学院,幼儿园,自然村,或大型建筑工地等。
处置标准:指本规范规定各级相关机构对传染病事件进行处置的标准。
处置级别:指主要负责指导、指挥事件处置的机构的级别。
表中所提“病例”包括确诊、临床诊断、疑似病例。
表中“-”表示未作规定。
表中所提“不明原因传染病”指有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室证据排除已知常见传染病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