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函〔2025〕19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阳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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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897993 成文日期: 2025-05-29
文 号: 开府办函〔2025〕19号 发布时间: 2025-05-29 10:40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办函〔2025〕19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阳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5-05-29 字体:[ ]

为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设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排、调查核实、分类处置,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全面摸清我县存量违法建设底数,建立“一案一档”动态台账。

2.按照“分类施策、依法处置、疏堵结合、稳妥推进”原则,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设。

3.实现违法建设治理规范化、长效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保障

为保障此次我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顺利实施,特成立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主要领导

副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各街道办主任、各乡(镇)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罗寅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小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定期主持召开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调度会,向组长、副组长汇报工作推进情况、需要解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稳步推进。

三、分类标准及处置原则

根据违法建设性质、建设时间、用途、影响程度等因素,将存量违建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重点拆除类(必须拆除)

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河道管理范围的违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消防不达标、结构危险)的;群众多次举报、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整改规范类(可补办手续或整改保留)

对没有安全隐患,且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整改。符合城乡规划但未未批先建的,依法处罚后补办手续。

(三)暂缓处置类(需特殊政策支持)

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涉及民生且无替代方案的(如困难群众唯一住房)需结合城市更新、土地征收统筹处理的违建。

(四)依法没收类(无法拆除但可没收利用)

对没有安全隐患,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公共利益需要,且拆除成本过高的违法建设,依法没收后转为公共设施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阶段(2025年6月-7月)

各乡(镇、街道)联合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逐村(社区)排查存量违法建设,登记位置、面积、用途、所有人等信息,建立“县-乡-村”三级台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二)认定阶段(2025年8月-12月)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意见。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乡(镇、街道)联合相关单位进行会审认定,逐案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公示认定结果(不少于7日),接受群众异议申诉。

(三)处置阶段(2026年1月-2027年12月)

重点拆除类:在县域规划区内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拆除方案,不在县域规划区范围的,由乡(镇、街道)制定拆除方案,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整改规范类: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转为拆除类处置。

暂缓处置类:报县政府备案,纳入长期监管,条件成熟后逐步消化。

依法没收类:移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程序转为公益性用途。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7年12月)

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重点核查拆除后复耕复绿、整改规范手续办理等情况。并形成总结报告,完善长效管控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依托县违法建设拆除管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处置工作,定期召开推进会,乡镇(街道)明确专人,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案”责任制。

(二)政策保障

制定《存量违建分类处置操作指南》,明确认定标准、程序和法律依据,对整改规范类项目,简化补办手续流程,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

(三)矛盾化解

设立法律咨询窗口,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对困难群众违建住房,结合危房改造、安置政策进行妥善疏导。

(四)监督考核

将存量违建处置纳入县年度绩效考核,对进展缓慢的乡镇通报批评,纪委监委全程监督,严查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不作为等行为。

(五)宣传引导

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政策解读会等形式,争取群众理解支持,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方案安排部署,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对所有分类处置的存量违法建设,要根据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程序,在处置中,要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

(二)强化配合协调,做到齐抓共管。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指示精神,组织好本次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严禁推诿扯皮,切实履职。

(三)强化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赢得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全民参与打击违法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违建人人管、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工作纪律,服从指挥调度。所有参加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凡是有制服的,一律着制式服装;无制服的,统一佩戴工作证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当事人(违建户)的思想劝导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恶性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制止。

附件:1.开阳县违法建设拆除管控工作机制

2.开阳县违法建设行为有奖举报机制

3.开阳县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金审批表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附件1

开阳县违法建设拆除管控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城镇、集镇、村庄环境,规范我县规划区建设管理秩序,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拆除违法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级责任,形成拆违控违合力,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特建立我县拆违控违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管得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建立由县直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同负责的违法建设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应该有明确的管理人员、管理范围、管理职责等内容,有条件的可以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举报方式,方便群众及时举报、反映违法建设情况,形成全社会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控得住”

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零新增”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巡查管控,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按照《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立即强制拆除等措施,确保无新增违法建设。

(三)“拆得下”

在“控增量”的前提下,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排登记,分类进行处置,逐步“消存量”。

二、组织结构

召 集 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召集人:县政府办协办副主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司法局、县供电局、县供气(水)公司、各乡(镇、街道)负责人。

三、职责分工

县纪委监委: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或者支持、包庇违法建设等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建设拆除不力或管控失控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涉及控拆违工作中的阻碍执法等治安、刑事案件。统筹做好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信访维稳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根据《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拆控违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和管控,及时妥善处置负面舆情。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控拆违相关资金,及时拨付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审批项目竣工前的日常监管,强化规划审批,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对有关执法部门需要规划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及时核查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制止和查处除农村个人建房以外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加大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力度。对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进行不动产交易时不予办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指导各乡(镇、街道)违法建设拆除行动,研究解决拆除工作中出现的痛点、难点问题。联合街道办加强县城规划区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巡查摸排的各类疑似违建行为及时移交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认定,对确认为违法建设的,及时立案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住建领域的日常监管,强化批后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并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指导安置小区开展自建房安全检测;督促指导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对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活动开展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立即向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对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进行验收时,不予验收。

县水务局:负责权责范围内河湖管理范围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河湖管理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将相关证据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上报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同时,建立巡查排查台账,于每年5月底前将摸排台账交由县机制办进行汇总。

生态局开阳分局:负责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上报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同时,建立巡查排查台账,于每年5月底前将摸排台账交由县机制办进行汇总。

县交通局:负责开阳县农村公路县道、乡镇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在公路控制区域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并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于每年5月底前将摸排台账交由县机制办进行汇总。

县司法局:积极为我县拆违控违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负责指导各级相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涉及拆违的行政复议和相关行政诉讼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县供电局、供水、供气公司:负责依法履行对违法建设不予报装相应设施、对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停电、停水、停气处理。

各乡(镇、街道):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增强一线巡查力量,制定巡查方案,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翁荫水库、别墅和低层高档住宅小区、城郊接合部、“三改”区域等的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辖区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做好辖区内自建房、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房等“四房”违法建设行为及占用土地、耕地、林地修建违法建筑底数的摸排,并建立摸排台账,于每年5月底前将摸排台账交由县机制办进行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止、查处区域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行为。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所辖村(居)每月开展一次拆控违相关法律法规进社区、进小区、进村寨活动,动员群众共同参与整治;加强对辖区违建人的思想疏导和沟通;充分发挥网格员巡查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第一时间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参与、包庇或修建(搭建)违法建设的自查、自纠、自改工作。对本单位公职人员参与、包庇或修建(搭建)违法建设的,按相关工作要求上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予以处理。

四、工作机制

(一)工作调度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置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组织成员单位定期主持召开会议,调度各单位履行拆违控违工作职责,对我县拆违控违工作进行研究。

(二)日常巡查机制。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管控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投诉举报机制。设立专门的拆违控违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违法建设问题。

附件2

开阳县违法建设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章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开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阳县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违法建设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章  举报内容

第五条 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出现新的抢建偷建房屋、未批先建房屋、未批加层房屋、未批搭建钢(木)架棚、征收范围内突击装修的违法建设行为,都属于本制度的举报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制度奖励的范围: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2.举报人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3.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4.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违法建设状态越早越小,奖励越高”的原则,给予举报人50—200元奖励。

第六章  举报方式及受理程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投诉电话、书信、当面等方式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依照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交由属地受理单位核查处理。

3.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4.受理举报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核查。

第七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由举报受理的单位实施。受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开阳县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金审批表》(见附件1),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1.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单位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经核查符合查处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查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当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举报调查。负责调查的单位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规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凭证作为证据。3.审查决定。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建立审查制度,并按照法定审查程序对举报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4.案件归档。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查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案件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八章  奖励领取程序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与工作人员联系,确定领取奖金方式,逾期未与工作人员联系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告。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审核发放举报奖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案件经办人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实后,对符合奖励标准的,经办人填写《开阳县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金审批表》,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查办单位领导审核。2.受理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财务人员按程序向领取人发放奖金。3.奖金可通过现场领取、转账等方式兑现。

奖金兑现后,财务人员将《开阳县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金审批表》的复印件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的原始手续一并合存,作为记账依据,并留存一份交经办人员存档。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单位给予第一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同一举报人举报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元。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受奖等情况,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对受理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1.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2.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3.办理时弄虚作假的。4.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5.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政府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当年预算和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开阳县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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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要负

责人审

批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按件填写,一式两份。受理单位、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解读:《开阳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政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