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898906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5〕24号 | 发布时间: | 2025-06-17 15:06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贵阳市水务环境集团开阳水务有限公司:
《开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抓好执行、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开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横向协作 纵向联动 常态长效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十二点举措》《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456号)及各单位、部门履职事项清单等相关工作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已建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新建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改建、扩建及整合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障
第三条 县水务局按照水资源取用“三先三后”的原则,负责综合分析各区域、各工程点水量、水质,统筹调配农村供水工程水源;积极争取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建设及工程水源点整合项目和资金支持,通过采取水源“互联互通互补”“厂厂联通”“网网联通”“厂网联通”等工程性措施,有效提高农村人口规模化供水和集中式供水保障率,确保农村人口供水水源水量充足、供水水质合格。
第四条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负责1000人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自身职责完善并督促相关单位管护好、维护好水源地保护设施、宣传警示标志等。每月开展一次水源地水质监测。
第五条 县水务局负责1000人以下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自身职责完善并督促相关单位管护、维护好水源地保护设施、宣传警示标志等。对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水源,每年至少开展春、秋(雨季前和雨季后)两次水源地水质监测。对100人以下的分散式供水水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水源地水质监测。
第六条 农村供水专业化运行公司负责所运营农村人员饮水工程水源地的巡查、检查工作,巡查、检查频次每周不低于一次。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同时抄报县水务局备案;属地政府统筹辖区内非农村供水专业化运营公司运营的供水工程水源地的巡查、检查工作,巡查、检查频次每月不低于一次。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书面报县水务局。
第七条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负责对1000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源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制定风险隐患应对方案和问题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消除水源风险隐患和问题;县水务局负责对1000人以下农村饮用水源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制定风险隐患应对方案和问题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消除水源风险隐患和问题。
第八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在水量统筹调配、水源地保护建设等过程中的水事矛盾纠纷协调、处置,水务、生态、专业化运行公司等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
第三章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
第九条 专业化供水运营公司是所负责运营的农村人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负责对工程设施(含供水管网、供电线路等。下同)、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条 非专业化供水运营公司运营的100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是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工程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排查,明确日常巡查、排查责任人,每周最少开展一次巡排查,并做好巡查、排查问题台账。
第十一条 百人以下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为属地村委会,负责对工程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排查,明确巡排查责任人,每月最少开展一次巡排查,并做好巡排查问题台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工程运行监管责任人,属地村委组织受益群众推选出管护责任人,专业化供水运行公司指派工程运行养护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作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投、建、管、运各环节工作,对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情况负总责。负责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全县农村供水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牵头制定工程运行管护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供水保障方案;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项目争取;负责新建、更新改造农村供水保障项目争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市政供水管网延伸部分农村供水除外)。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更新改造等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置工作。因硬件设施造成的农村供水保障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因管理造成的供水保障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
第十四条 专业化供水运行公司要根据全县农村人口供水工程抢修维护情况,组建满足需要的抢修维护队伍作为公司运行架构之一,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调度。原则上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调度指令后2小时内到场处置,应急抢修所产生的费用一般从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考核机制。县水务局作为农村供水考核的牵头部门,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高质量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专业化供水公司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统筹运用于供水公司的绩效评价或评估。
第四章 农村供水水价形成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县城供水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按照同网、同价、同服务的原则执行县城供水价格;专业化运营公司统一运行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农村供水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县城供水价格;由村级组织(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或农户管护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水费统筹用于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人员工资、设施设备维修更换、消毒药品试剂采购、电费等,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县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农村人口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和项目,逐步提高全县农村人口供水工程的管养水平。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水费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开设专户收取,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供水水费收取的宣传、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有效保证水费按时、足额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水务局统筹全县农村人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应急、卫健、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气象、供电、属地政府等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本办法有规定的,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列事宜,严格按照自身在农村供水中的职责职能和国家、省、市关于农村供水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文件精神等农村供水相关职责履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阳县水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