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2〕3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50470 成文日期: 2022-02-11
文 号: 开府发〔2022〕3号 发布时间: 2022-02-11 09:42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发〔2022〕3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11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工作部门,县管企业:

《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硒产品企业的生产、加工、经营、宣传行为,整合富硒资源、培育富硒品牌,促进硒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硒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硒产品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经检测硒含量达到县域内制定发布的相关标准的产品,包括种植(养殖)的农、林、牧、渔等农副产品以及以此为原料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我县拥有的涉硒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品标准、技术规程及后续发布和申请的系列标识标签(以下简称标识标签)。

第四条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硒产品的质量和标准执行、保障质量安全、提升富硒食品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把控初级农产品质量,开阳县硒产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导标识标签宣传、推广、应用。

第五条 凡从事硒产品生产、经营、宣传、推广的单位及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标识标签,并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标识标签的申请及受理

第六条 申请使用标识标签的单位及个人均可按标识标签申请使用程序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开阳县硒产业发展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二)对资料审核合格的,涉及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由开阳县硒产业发展中心统一收集申请资料提交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由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办法》规定予以受理;涉及其它标识标签的由开阳县硒产业发展中心指导标识标签持有人做好授权使用工作;

(三)对资料审核不合格的予以指导补充,补充仍不合格的驳回申请资料。

第八条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涉及预包装食品的提供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四)近6个月内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硒含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第九条 已获准使用标识标签的企业或个人若新增加项目种类或项目种类发生变化时,应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申请。

第三章 标识标签使用管理

第十条 凡使用标识标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出申请并按流程进行核准,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

第十一条 凡使用标识标签的硒产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产品硒含量。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凡涉及“硒”及“富硒”字样的产品包装设计均需报开阳县硒产业发展中心规范指导。

第十三条 标识标签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规定的标识标签使用许可范围内使用标识标签;

(二)在行业内监督标识标签合法使用;

(三)使用标识标签进行产品及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标识标签使用者的义务:

(一)按要求使用标识标签,保证标识标签规范使用;

(二)接受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开阳县硒产业发展中心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标识标签使用监督,积极配合完成质量检测及监督人员工作;

(三)必须有专人负责标识标签管理、使用工作,禁止出现挪用、流失、向他人违法转让、出售、馈赠等事件发生;

(四)对无权使用标识标签而冒用标识标签的,应予以制止或举报;

(五)对其生产经营的硒产品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标识标签使用许可授权有效期为2年,授权有效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授权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用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自动放弃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开阳县硒产业发展中心在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相关标识标签并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不含硒产品冒充硒产品或富硒产品的;

(二)在标识标签使用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检不符合县域内制定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的;

(三)标识标签使用有效期满,未办理复审手续的;

(四)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伪造、冒用、转让标识标签的。

第四章 标识标签的保护

第十八条 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标识标签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收集证据材料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由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开阳县硒产业发展中心配合对硒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测,如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取消其使用权并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使用标识标签的硒产品硒含量未达标被职业打假人打假或在省内外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出产品不合格的,所有损失由标识标签使用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对开阳县硒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相同或近似标识标签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相关侵权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条文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不相符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阳县硒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