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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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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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利用好这一宝贵资源,把它转化为富硒产业”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李炳军省长关于“加强富硒品牌推广,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胡忠雄在市十五届人代会开阳代表团讨论会上的讲话提出“坚定不移强三农,做好‘硒品牌’这篇文章”的要求,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县“两会”部署,推进以富硒品牌为特色的农业现代化,构建富硒全产业链体系,聚力实现“百亿级富硒农产品聚集区”目标。通过学习其他硒区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开阳县2021年硒产业发展工作要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包括总则、标识标签的申请及受理、标识标签使用管理、标识标签的保护及附则共五章。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硒产品定义、标识标签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职责。界定了硒产品范围及标识标签适用范围及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硒产业发展中心相关职责。

第二章标识标签的申请及受理部分包括:申请流程,申请所需提供资料,已获准使用的单位(个人)项目种类新增或发生变更时的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明确凡使用标识标签的单位(个人)均应向县硒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按流程审核,对审核合格涉及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授权,涉及其它标识标签的由县硒产业发展中心指导标识标签持有人授权。

第三章标识标签使用管理部分包括:使用单位(个人)应具备的条件,产品包装要求和使用者的权利及义务,使用许可授权有效期,到期自动放弃使用权、使用权被撤销后的处理方式。明确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授权均无权使用,硒产品包装必须标注硒含量,涉及“硒”及“富硒”字样包装审核,规定使用许可授权有效期为2年,责令停止使用情况。

第四章标识标签的保护部分包括:标识标签受法律保护,发生侵权及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明确县市场监管局对产品抽检不合格,未按办法规定使用标识标签,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部分明确本办法的最终解释主体及实施时间等相关内容。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硒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三、出台意义是什么?

截至目前,全县共有18个农特产品类别831个产品,其中未按要求、标准,规范使用标识标签的产品达600多款,占比达75%以上。截至目前,全县拥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2个、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8个、省级地方标准2个、团体标准8个、区域公共品牌1个,均未实现规范使用,硒产品标准未有效应用,导致品牌打造受阻,影响硒产品的开发和市场推广,难以将富硒产品优势转化为经济价值。《办法》的制定发布为发挥“富硒”品牌带动作用,规范涉硒企业产品标准应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政策依据。

四、名词解释

硒产品: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经检测硒含量达到县域内制定发布的相关标准的产品,包括种植(养殖)的农、林、牧、渔等农副产品以及以此为原料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

标识标签:我县使用拥有的涉硒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品标准、技术规程及后续发布和申请的系列标识标签。


原文: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硒产品标识标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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