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3〕7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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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384118 成文日期: 2023-04-23
文 号: 开府发〔2023〕7号 发布时间: 2023-04-23 15:17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发〔2023〕7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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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云开、硒城、紫兴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开阳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4月23日 


开阳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以下统称为“乡镇”)财政管理,理顺和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确保乡镇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调动乡镇培植财源、增收节支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县乡共同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支持贵州加快提升财政治理能力奋力闯出高质量发展新路的实施方案》(财预〔2022〕114号)关于“结合贵州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开阳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有效调动乡镇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等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乡镇发展经济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防风险、促发展”的目标,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现代化新开阳增添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建立健全财力增长与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贡献相挂钩机制,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积极性,将乡镇收入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制补助与计划完成挂钩,激励乡镇加快经济发展,培植乡镇财源,狠抓增收节支,奖励协税护税,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二)坚持效益与公平相并重原则

注重资金使用绩效,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狠抓资金效益提升,对非重点、非刚性支出做到该压则压、应压尽压,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注重重点保障,促进财力均衡,优先保障乡镇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商品和服务等基本支出及重点民生专项支出,对贫困乡镇和民族乡镇给予适度倾斜,平衡乡镇之间的财力差异。  

(三)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划分县、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配置县、乡财权,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县乡共同发展。

三、乡镇组织财政收入方法路径

(一)协税护税及培植财源

属地乡镇一是通过招商引资培植企业形成新税源;二是通过开展纳税服务、助力存量企业扩能增产等做大存量税源;三是梳理辖区内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主动向税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属地经济活动信息,做到应收尽收,防止“跑、冒、滴、漏”;

(二)挖掘盘活资源资产

一是有条件开发水田指标、旱地指标、增减挂钩项目收入、商业土地出让等的乡镇,要深度研究挖掘自身潜在收入来源,积极主动对接行业部门,为行业部门提供信息,协助行业部门推进组织收入的相关工作;二是加强辖区内闲置资产的清理和盘活,及时上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四、基本内容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和组织财政收入的方法路径,我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为“乡镇分类、划定范围、核定基数、激励约束”。

(一)乡镇分类

结合我县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将全县15个乡镇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乡镇为金中镇、永温镇、双流镇、花梨镇(依据:2022年总收入>3000万元);二类乡镇为龙岗镇、冯三镇、楠木渡镇、龙水乡、禾丰乡、南江乡;三类乡镇为米坪乡、毛云乡、宅吉乡、高寨乡、南龙乡。

(二)划定范围

1.县乡收入分级划分

将县级国有企业缴纳的收入;中央、省、市驻县国有企业缴纳的收入;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划分为县本级固定收入。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缴纳的税收收入划分为乡镇级固定收入。将享受县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缴纳的收入划分为县级收入。

除以上明确为县和乡镇的固定收入外,其余收入均按各乡镇属地进行划分,县与乡镇按税种及分成比例计算确定县乡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具体税种分成比例见表1。

表1:县乡共享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划分表

序号

税  种

分享比例

县级

乡(镇)级

1

资源税

80%

20%

2

土地增值税

80%

20%

3

车船税

80%

20%

4

房产税

70%

30%

5

企业所得税

70%

30%

6

个人所得税

70%

30%

7

印花税

70%

30%

8

耕地占用税

70%

30%

9

契税

70%

30%

10

环境保护税

70% 

30%

11

增值税

60%

40%

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60%

40%

13

城镇土地使用税

60%

40%

14

烟叶税

50% 

50%

应税行为发生地与纳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乡镇的,按乡镇级收入完成数各分享50%。

2.乡镇财政收入范围

(1)县级调拨的人员经费。指按照国家和地方保工资的政策标准,在编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出及补助支出。

(2)县级调拨的公用经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用经费指乡镇为保障其机构自身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相关支出。

(3)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指乡镇为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获得的专项收入,主要包括用于乡镇社会事业发展的农村综合整治、维稳及社会事务管理等补助收入。

(4)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指乡镇履行属地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获得的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属地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农机安全、地质灾害等安全方面支出。

(5)财源建设贡献补助收入。指乡镇在协税护税、培植税源、向上争取资金方面获得的补助收入,主要通过组织实现收入或协助实现收入来体现。

(6)激励增收补助收入。指根据人大预算批复的预算收入数所制定的年度收入预期目标工作方案,对完成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计划的乡镇,按年度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计算的奖励性补助收入。

3.乡镇财政支出范围。

(1)县级财政保障范围。包括各乡镇(街道)正式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工资性支出、村居干部工资性支出、村级运转支出等。

(2)县乡财政共同保障范围。包括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及除县级财政保障外的其他支出等。

(三)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

按属地划分,以上一年的收入为基础,结合全县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确定本年乡(镇)收入基数,基数一年一定。

2.支出基数

乡镇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其他支出结合财源建设和增收贡献情况给予补助。支出基数的核定标准具体为:

(1)人员支出:

①正式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按照各乡镇当年正式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花名册核定;

②缺编补助:以上一年度年末本单位实际缺编人数(具体以编办提供为准)为基数,每个缺编数每年补助3.6万元,超出基数部分所需经费由乡镇自行解决;

③年终目标考核奖励:按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结果确定,分为基础性绩效奖励和超绩效奖励,标准按相关政策进行核定;

④村(居)组干部人员:以当年县委组织部核定的各乡镇村干部、组干部人数确定,标准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核定。

(2)公用支出: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规定,按单位编制内实际在职人数核定,合理核定定额标准,列入乡镇的支出基数。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定额标准范围内制定切合实际的公用支出管理办法。以下定额标准可随经济发展和财力变化的实际进行适度调整:

①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人员编制人数年人均定额标准1万元核定;

②村级公用经费按照每村定额标准年均5.1万元核定;

③车辆费用定额标准:车辆经费按定额20万元核定。

(3)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支出:主要用于乡镇社会事业发展必需的专项性支出,列入县对乡镇的专项补助。其标准随经济发展和财力变化的实际进行适度调整。

①对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农村综合环境整治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补助,按照基数法进行确定。固定基数补助一类乡镇按照每个乡镇150万元进行安排;二类乡镇按照每个乡镇110万元进行安排;三类乡镇按照每个乡镇80万元进行安排。

②对少数民族乡镇实行单项定额补助。禾丰、南江、高寨等3个乡镇,每个乡镇每年补助30万元。

③各乡镇当年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需要县级调整补助的,按照一年一定事项单项进行补助安排。

(4)乡镇属地申报项目补助支出:对于乡镇属地申报的项目,要在县发改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属地乡镇要负责对项目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把关,向县人民政府报批后,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支出,需要县级配套的,一、二、三类乡镇和县级按需配套资金的3:7、2:8、1:9比例承担。

(四)激励约束

1.激励

(1)财源建设贡献奖励。完成年初协税护税指导性计划的,一、二、三类乡镇分别给予财源建设贡献奖励补助6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23年以后引进新税源企业落户开阳,县级留存部分税收超50万元以上,按每户企业10万元的工作经费对乡镇进行一次性补助,存量纳税企业县级留存部分税收同比超100万元以上,按每户企业20万元的工作经费对乡镇进行一次性补助;

(2)增收补助奖励。一类乡镇超年度协税护税指导性计划增收在100万元(扣除补缴欠税)以内的,按增收额的5%奖励增收补助,增收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增收额的8%奖励增收补助,增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增收额的10%奖励增收补助,其他类乡镇超年度协税护税指导性计划增收在50万元(扣除补缴欠税)以内的,按增收额的10%奖励增收补助,增收在50万元以上的,按增收额的15%奖励增收补助。

(3)乡镇盘活辖区内国有资源资产产生净收益的60%奖励给乡镇用于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2.约束

(1)公用经费。上半年乡镇公用经费按年初预算的序时进度执行,对当年协税护税和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乡镇,6月份起对照协税护税进度同比例执行,对执行进度已超过协税护税工作完成序时进度的,逐月进行调减。

(2)年度目标考核奖。按县政府确定的基础性绩效奖励部分予以保障(超绩效奖励由各乡镇根据本轮县乡财政体制预算执行结果解决)。

五、其他事项

1.强化乡镇财政职能,各乡镇应按程序编制完整规范的财政预算方案,报乡镇人代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县财政局备案。乡镇要严格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及时公开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加强乡镇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防范债务风险。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全面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管理,每年对乡镇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厉行节约、资金监管、村账乡代理等工作进行考核。

2.体制实施后,各乡镇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征收机关在提供各乡镇税收收入完成数时要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征管,不得在乡镇之间、乡镇与县本级之间任意调剂,扰乱税收秩序,扰乱税收秩序的,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问责。

3.乡镇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产生的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县级财政后,在计划范围内按70%返还给乡镇,超过年初计划后全部返还给乡镇,用以弥补其办公经费不足。

4.各乡镇对以前年度事务性纠纷,不得对债务行为随意确认。

5.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同时,各乡镇涉及的基本建设、设备设施采购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6.严格监督检查。县级财政将加强对各乡镇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财经规章、法规、制度等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7.云开街道办、硒城街道办、紫兴街道办参照一类乡镇进行管理。

8.本体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执行至2026年,具体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关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同时废止。

解读:《开阳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