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36086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文 号: | 开府发〔2025〕9号 | 发布时间: | 2025-07-29 09:43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开、硒城、紫兴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开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发改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县属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的资金归属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项目;
(三)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或者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的资金用于归属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四)使用国家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本着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县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县本级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制。除此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以建设—移交(BT)、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
第六条 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成立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评委),由分管县发改局的县政府领导任主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生态局开阳分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投评委主任根据工作安排可授权委托副主任开展决策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投评委联席会议、评估分析等相关工作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及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以及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投评委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工作,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论证所产生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前期工作,在决策评估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意见、资金筹措方案、专项批复等要件,决策评估通过后,由县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开展决策评估。
按行业要求,明确只需审批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应开展决策评估。
不能以项目决策评估代替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所有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当开展决策评估。
在开展决策评估前,县政府专题会议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进行研究分析。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县政府专题会议于每月20日前将需评审的项目,报县投评委。原则上投评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出具综合评估报告,县发改局每月30日前依据综合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审议。县政府原则上按月审议政府投资项目,特殊、紧急项目及时纳入常务会议审议议题。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县发改局按照评估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经县级决策评估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市级评估。待市级决策同意后,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县发改局按照评估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经县级决策评估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市级评估,市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最终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以上前款规定中的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
送,后续按照程序补充完善。
在项目批复过程中,出现与决策评估后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浮动超过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确保县级匹配资金来源可靠,并明确在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获得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
决策评估通过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组织项目实施。暂未能实施的项目,作为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储备项目。
申报资金的项目已开展决策评估的,决策评估结果2年内有效,如2年内未实施的项目需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以及特殊紧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政府明确范围并公开发布清单后,可自行编制评估论证报告,并分类别按批次统一开展决策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论证工作流程如下:
(一)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评估论证报告;
(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工程技术方案是否可行,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可行,工程风险是否可控,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完备等),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决策;
(三)业主单位将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评估论证报告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组织投评委成员单位、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审查,并联合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报告;
(四)县发改局将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和综合评估报告报投评委会审议,县投评委主任组织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评委成员单位召开投评委会议;
(五)县发改局将投评委会决策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按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提级论证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市或省有关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上报提级论证时,县、市或省有关部门要同步完成决策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提级论证的项目后,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决策结果立即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业主单位等);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可行性;
(四)项目公益性、收益性;
(五)资金来源及可靠性分析;
(六)财政承受能力分析;
(七)资金平衡方案;
(八)项目能耗;
(九)项目风险分析;
(十)项目建设实施进度;
(十一)结论与建议。
第十五条 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委政法委、县水务管理局、县气象局、贵阳市生态局开阳分局等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审批手续,加强项目联合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完成决策评估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投资认真审核,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按程序报批。行业主管部门应合理安排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发挥功能作用,坚决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人防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当期政策投向谋划政府投资五年储备、三年滚动计划项目,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五年储备库。各乡(镇、街道)谋划项目并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其可行性、必要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凡是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对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县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第二十条 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对已完成项目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的项目,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会商,共同拟订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11月2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议,12月20日前将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已签订合同等,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因上级政策、资金投向等发生变化,确需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且超过年度计划投资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完善项目决策评估程序。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执行投资估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执行投资概算,严格概算审批程序,严控调整概算工作。已批准的概算作为编制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由权限范围内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核定批复。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地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地方审批;单纯购置性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概算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执行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估算,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概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扉页)、目录、编制说明和依据、建设项目总概算表、总概算表与投资估算对比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书。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并出具评审(审查)意见,评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严格执行定额、取费标准及配套计价文件,材料设备价格、各组成部分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
在概算审查环节,审批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严格审查。原则上,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组织县级专家进行审查,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组织省、市级专家进行审查。对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县审批部门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是否下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
在预算审核环节,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的工程规模及项目投资总额编制施工图、预算书,严禁超规模超概算编制预算。施工图、预算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县财政局进行预算审核。县财政局及时委托第三方开展预算审核,将审核结果同时反馈给项目业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书面盖章反馈意见后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审核价。
采取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限额设计。
在决(结)算环节,按照“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图及决算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及时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审核。项目建设完成投资金额超出原合同约定,未完善相关手续;或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与项目批复投资金额差距较大,未完善相关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接收。资金没有安排意见,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认定。
对于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设内容等非不可抗因素导致的超概等违规施工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对具体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后,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决(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施工图及预算书,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实施”的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职能职责,按照变更金额制定分级审批管理制度,下属单位应按程序报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设计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当立即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确需调整的,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项目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经优化后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复核后一并批复。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超过批复的总概算。原则上项目建安工程费不得超过已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和预备费的总和。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申请启用预备费报告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核定后报审批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启用预备费。
符合前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无需由审批部门调整概算:(一)超概额度100万元以下,且未超原概算10%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二)超概额度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原概算10%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报经县常务副县长专题会议批准后执行。
符合前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预备费不能解决且有下列情况的,需由审批部门调整概算:(一)超概额度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未超原概算10%的,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核定后,报县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调概程序;(二)超概额度50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报县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执行调概程。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概算调整,还需由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批部门提出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议决定:(一)超过原概算10%及以上的;(二)未超过原概算的10%,但调增资金达到县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评估审议额度的。调整概算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审批调整概算的文件: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
(四)调整概算报告书及相关印证材料,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
(七)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
(八)项目建设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九)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无正当理由超过建设工期发生的投资不列入调整概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批复的概算进行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程招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控制、设备及大宗材料审(定)价、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项目建设工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开展重要节点概算控制检查,严禁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半年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全过程跟踪服务,对概算投资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现场变更,并在主体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现场监督和造价控制责任,并将对概算执行的监督情况纳入监理记录。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设计单位要做好跟踪建设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县级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费用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后评价成果应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规范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投资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第四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签订的合同,按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严禁超付工程款。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项目完工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项目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完工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项目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最高可拨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7%以上,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同意的新增工程量,在完工并完成竣工决算后方可按规定支付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款。建设项目中农民工工资部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法人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包括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其中,每月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工程量核查和质量跟踪。
第四十三条 建立以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督导机制。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职能的原则,每年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在建项目的有效性、后续资金来源可靠性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分别提出停建、缓建、转建、续建的处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再决策。对后续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继续实施的存量项目,应通过市场化改造、战略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盘活,最大限度挽损、减损、止损。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原则上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住建、环保、消防、人防、水保等部门进行。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相关批准文件、阶段验收意见、专项验收意见、财务决算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建设完成,试运行达到要求,满足设计、生产、使用等相关要求;
(二)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人防、水保等已完成,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文件;
(三)已取得工程验收备案文件,财务决算和工程审计报告通过审查;
(四)竣工验收资料齐备。
第四十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
(二)项目单位对竣工验收内容和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项目单位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融)资计划文件和资金下达文件;
(四)项目阶段验收结论文件、专项验收结论文件、工程验收备案文件、工程财务决算及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等;
(五)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营运单位针对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的结论材料。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不齐和不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满足条件的,直接予以受理。验收部门审查材料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开展验收,验收时间应提前与项目单位沟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于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鉴定书后3个月内,办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移交相关手续。
第七章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 监管责任。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聚焦主业发展、突出质量效益,严格按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应当与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五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县属国有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当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第五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只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主要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县属国有企业,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撤销。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县属国有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者清算。
第五十五条 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决议方式,违规将应 当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交由县属国有企业筹资承建;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县属国有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县属国有企业投资;不得通过县属国有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不得为县属国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县属国有企业实施;一律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县属国有企业。
第五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属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同意,就进行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等;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七)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八)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三)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中介机构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建设活动,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向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缺陷或管理不当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高估冒算等导致超概10%及以上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已批准建设工期实施的,或违法分包、转包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由县政府明确相关部门核实并对违规情形进行认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提请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一条 因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追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项目完工后未竣工验收就投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由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具体承担。
第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领域项目另有规定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开府办发〔2021〕18号)同时废止,本县原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