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5〕13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10109 成文日期: 2025-11-27
文 号: 开府发〔2025〕13号 发布时间: 2025-11-28 17:07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 文件有效性:

开府发〔2025〕13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28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24〕11号)相关规定,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收购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该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中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例如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或对于一些单株价值较大的树木,具体补偿实施时可由乡(镇、街道)或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根据《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确认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补偿。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三、涉及本标准中未列的附着物品种(树种)参照同类或相近品种(树种)标准执行,如无法参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套种植物以补偿价格最高的一种经济作物标准来补偿(其他详见附件表说明)。

四、其他不在本标准中的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鉴于其建设成本和使用年限等因素难以统一评估,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严厉打击抢种抢建行为,在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施行之日前,已实施征收但未完成征收的和已公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开府发〔2017〕10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细化的补充通知》(开府发〔2017〕18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三个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2025年11月27日

文字解读:《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