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施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律法规都对征地补偿有了新的规定与要求。
2024年2月6日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号),制定了《贵阳市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方案》及《贵阳市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技术指导意见》。
2024年12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筑府办发〔2024〕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中第三条“第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二、《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及概念内涵有哪些?
答:包括开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具体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林木、果木、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制定。
三、《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规范开阳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实现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规范统一,切实提高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五、《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1. 规范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行为,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有重要指导意义;
3. 拟定开阳县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
六、新旧政策的差异有哪些?
答:2017年3月,开阳县首次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2021年7月,开阳县人民政府对《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调整,是在修订版《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对方案中的构筑物、青苗、零星林木、成片经济林、经济作物、中药材等的补偿类别进行了完善,补偿标准值进行了调整。
七、关键词诠释
1、农村村民住宅:简称农房,是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供农户居住的房屋。
2、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
3、青苗:是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类等作物。
政策原文:开府发〔2025〕13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开阳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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