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消防救援局关于将相关事项执法权限委托给乡(镇、街道)开展委托执法的公告

进入
老年模式

无障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政务公告
开阳县消防救援局关于将相关事项执法权限委托给乡(镇、街道)开展委托执法的公告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办发〔2023〕12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消防监管力量日常执法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相关事项执法权限委托给乡(镇、街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相应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等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监管范围除外)。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消防救援局的名义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行使委托的部分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案件移送权限。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填写执法表单和执法文书,存档备案。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数据和台账,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公告期限

从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各受委托的乡(镇、街道)依法按照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开展本区域内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同时,2024年5月签订的《开阳县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废止。

特此公告


开阳县消防救援局

2024年8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