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农村困难群众应到哪里申请低保?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三)申请农村低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低保应首先向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清楚贫困原因及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还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和判决书或调解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农村低保有哪些程序?
办理农村低保为“三环节十步骤”,其中:三环节为:申请核评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十步骤为: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查、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哪些人可申请为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怎样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交哪些相关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2.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5.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6.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不适合临时救助)
(二)怎样申请临时救助?
由求助人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书、《贵阳市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诚信申报承诺、家庭收入状况及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导致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材料;3.流动人口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市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二)申办程序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程序办理;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须填写《贵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持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或复印件,由残疾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本人。
3.区(市、县)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市、县)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区(市、县)民政局收到同级残联审核材料后,委托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县)民政局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5.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低保政策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的相关规定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收入。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指具有我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身份信息无法核查),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怎样申请生活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1.儿童身份证、户口簿;
2.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人与儿童关系证明材料;
3.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证明:
——重残: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证。
——重病: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相关病种,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医保、卫键等相关部门等文件规定重大地方性疾病,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卫键部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距限制人身自由期满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相关证明。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相关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户籍证明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宣告死亡)。
——失踪:人民法院依法民事判决书(宣告失踪)。
——身份信息无法核查:公安部门提供证明。
4.其他材料:包括儿童家庭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等其他救助政策证明材料,在校证明(18岁以上在读学生),领取补贴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等。
(三)怎么进行动态管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具体终止情形包括: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现居住区(市、县),迁出地区(市、县)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什么是孤儿?
指具有我县户籍,父母双亡未满18周岁的公民。父母双亡的证明材料由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对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二)孤儿怎样申请生活费?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县民政局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将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应提交哪些资料?
1、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3、孤儿照片、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存折账号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注销证明;
5、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七、高龄津贴
(一)发放对象、标准及时间怎么规定的?
具有我市户籍、年龄80周岁及以上的健在老人,通过个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津贴。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高龄津贴的发放分为一年两次进行(6月份和12月份)。享受对象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兑现方式。
(二)办理程序有哪些?
1.申请。凡具备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3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年人委托亲属和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2.审查。各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核。
3.审核。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对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核,对有差错及异议的要退回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市、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怎么进行动态管理?
享受对象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情况告知发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于次月停止发放,对不及时上报冒领补贴的,查实后由发放部门如数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