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从2020年7月30日开始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等部门,整合国家和我省现有优待政策及各相关部门资源,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政策体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归属感。
二、关于帮扶援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办法》规定,适用对象和范围为具有贵州省户籍,已采集信息并审核通过入库,且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对象(简称“帮扶援助对象”)。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一般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或因重病、大灾、意外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三、关于帮扶援助的措施
《办法》提出了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帮扶援助措施,对帮扶援助责任主体和方式规定如下:
一是生活帮扶方面。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基本生活存在常年困难的拟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状况时,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人身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帮扶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二是医疗帮扶方面。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困难退役军人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免收或减收住院押金;各地医保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实施救助;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各地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组织优抚医院为困难退役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三是住房帮扶方面。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农村籍困难退役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做到应改尽改;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通过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审核退役军人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针对生活遭遇突发变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等其他特殊情况的情形,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办理。同时,将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等方面困难救助纳入各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帮扶援助范围。
四、关于帮扶援助的标准
一是根据困难情形增发低保补助金。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退役军人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人员,在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本人困难程度,再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特殊补助金;
二是视困难程度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生活帮扶情形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
三是对患重病的困难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医疗帮扶情形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对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由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帮助申请临时救助资金,并可通过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予以一定资金资助。
五、关于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办法》明确了申请帮扶援助的程序: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并实行县乡村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代办机制。
一是个人提出申请。拟帮扶援助对象持身份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困难证明材料以及帮扶援助申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是乡镇(街道)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是县级部门作出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的,及时予以办理;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的,根据申请事项,及时代办送至有关责任主体部门。
六、关于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在本《办法》实施前2年内或实施后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在本《办法》实施前1年内或实施后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援助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是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七、关于帮扶援助政策与以往政策的承接问题
此前已有规定,但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有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情形仍按已有规定执行;原民政、人社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及与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的有关政策凡未明文废止的仍继续执行,执行主体自然转隶为各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