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开阳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开阳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为确保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本预案适用于较大(Ⅲ级)以下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开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据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县应急指挥部
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指导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体系:发生(Ⅳ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后,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促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信息报道工作并做好舆论引导。
县应急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卫健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现场及相关道路交通保畅和秩序维护工作,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财政局:负责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治费用。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促局:根据县卫健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医药储备物资的使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完毕后要及时补充。
县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培训;视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向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其它县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工作职责:汇总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建议;组织制定应急医疗救援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组织体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专家组、信息报送组、后勤保障组。
2.1.3.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县应急局、县卫健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拟订全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调拨计划;承办各种会议;草拟文件及领导讲话,负责秘书、文件和机要工作;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负责有关信息交流。
2.1.3.2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各医疗卫生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
2.1.3.3应急专家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技术操作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1.3.4信息报送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各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救治情况,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2.1.3.5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商促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各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落实全县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准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援所需经费、药品、车辆、抢救设施设备等;保障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援道路交通绿色通道畅通。
2.1.3.6社会维稳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2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要与相邻乡镇建立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县政府办、县卫健局依法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风险防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风险防控和预防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防控措施,防范化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风险,消除隐患。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工作;按照市卫健局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事件的主动监测。
3.2.2预警
县卫健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卫健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3.3.1.1信息报告基本要求
急救中心(120)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1.2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医疗救援相关信息。
3.3.2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原则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级政府及时启动本级权限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危险人员疏散、救援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3.3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3.3.3.1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作出应急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非本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3.3.3.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和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县政府同意启动应急响应后,应立即成立指挥部,并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县卫健局接到下级卫生部门的请求时,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3.3.3启动条件及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参考附件1《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当发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根据分级标准判断为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由县级指挥部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根据分级标准判断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指挥权移交至贵阳市、贵州省或国家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协同处置。
(1)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启动程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报批同意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应急响应和级别。
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因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受伤的患者采取监护、救治的预警响应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现场应急处置:县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终止程序:危害基本消除,按程序报批终止应急响应。
(2)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对因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受伤的患者采取监护、救治的预警响应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领导指示,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乡镇级政府应对处置工作。
3.3.4指挥协调
3.3.4.1组织指挥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对责任,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县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乡(镇、街道)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街道)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
3.3.4.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县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向上级现场指挥部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等清单,并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3.5协同联动。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5.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急救中心和邻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再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5.2现场指挥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地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指定卫生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的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3.3.5.3急救中心(120)
急救中心(120)接到关于突发事件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人员伤亡、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5.4实施现场抢救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及分类转运(检伤及分类转运见附件3)。
3.3.5.5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
(2)按现场指挥组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必要时,动员轻症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伤病人员送达时,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
(5)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
(6)化学中毒救治依托县人民医院和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
3.3.5.6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合医疗队伍救援工作,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衍生重大突发卫生事件。
3.3.5.7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3.3.6紧急状态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时,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3.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卫健局进行发布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属地政府报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3.8社会动员
属地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救援。县人民政府力求获得市政府的支持,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3.3.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般事件由县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局报告。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3.4.1.1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4.1.2补偿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3.4.2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恢复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负责,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属地政府提出请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影响区域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上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3.4.3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县卫健局要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形成报告;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对系统进行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备案。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4.1.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健局组建不少于30人的县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下设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各乡(镇、街道)要分别组建不少于10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4.1.2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县急救中心为全县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急救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4.2物资保障
县卫健局参照省卫健委有关文件制定了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建立处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完毕后要及时补充。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充分做好检验监测、医疗急救药品及器械等物资储备,保证各类物资及急救车辆运行良好。
4.3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急部门和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牵头处置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牵头处置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4其他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卫生救援工作需要,交通部门要充分做好交通畅通保障,必要实行交通管制,救急物资及车辆优先通行;电力部门做好供电保障,保障电力供应;通信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和5G等信息技术应用于应急事件处置,实现信息共享;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泄露、篡改、丢失。
4.5开展科普宣传教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4.6应急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演练。
4.7信息系统
积极配合上级建立市、县、乡三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承担全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县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和5G等信息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实现信息共享;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泄露、篡改、丢失。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5.2.1宣传教育
县卫健局组织协调,县委宣传部、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办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本县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5.2.2培训
5.2.2.1公职人员的培训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管理内容列入全县各级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把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能力。
5.2.2.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县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5.2.2.3市民的培训
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乡(镇、街道)、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6.3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贵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相衔接。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检伤与转运分类
一、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四类。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
二、分类标志: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三、现场急救: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伤病人员现场急救。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