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惠企利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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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公司惠企利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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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开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分类施策、服务社会、总体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开阳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管理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七条  本辖区内新增零售点布局按本规定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  结合开阳县居民居住特点、行政区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街道、农村、特定区域。结合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综合采用距离限制模式、总量控制模式进行布局。

第九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

一、街道

现有县城内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以4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新增街道参照本标准设置零售点。

二、农村

零售点规划采用总量控制模式+距离控制模式,行政村户籍人口每350人(含不足350人)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应不少于80米。

三、特定区域零售点规划。

(一)批发市场。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上的,每超过50个摊位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

(二)农贸市场。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上的,每超过50个摊位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

(三)高铁、汽车站、码头内设置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

(四)封闭居民住宅小区。

1.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一个或多个封闭单元的居民住宅小区内平面第一层开放式门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距离的限制,每个居民住宅小区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

2.凡属小区房产且又临道路的零售点,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间距、数量等条件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一)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二)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其他因政策变化,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

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大型超市、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

四、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给予政策扶持:

(一)残疾人(持凭残疾证原件);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

(四)低保户(持低保证);

(五)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五、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本条中规定不受一般性的间距、数量条件限制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选址范围不涵盖批发市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农药、化肥、医药废物、含重金属废物、液化气供应、油漆类涂料、工业胶水、有机溶剂、感光材料等);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申请人提出申办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现场勘验尚不具备商品展卖功能的;

六、特殊区域

(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二)县政府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其他区域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三)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四)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七、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清洁、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母婴用品、网吧、丧葬用品、渔具、棋牌麻将、鲜花礼仪等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泛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第十条中所指的距离是指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经营场所之间规范通行距离最短的营业通道口(含对外经营窗口)中心位置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

第十五条  本规定依法经听证通过,向社会公布实施,报贵州省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及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2017年8月22日颁布的《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开烟专〔2017〕8号)于本规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其他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专卖局负责解释。



贵州省开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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