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 开阳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0-20
施行日期: 2021-10-20
废止日期: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理我县在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制度性障碍,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和省、市有关要求,依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决定组织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建议: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因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三)任务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

(四)因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单位名称变更和职能划转的,全部列为清理、修改范围;

(五)与民法典精神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清理主体和方式

(一)清理主体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司法局具体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具体负责清理工作。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起草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2.县政府各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撤并及职责调整的,由继续承接原撤并部门职责的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二)清理方式

各清理主体(单位)要按照要求对清理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意见、理由及依据(涉及行政法规条款内容修改的,要提出明确的修改文字内容及修改依据),经所在地方和部门集体讨论通过,书面报县司法局法制科统一汇总、依法审核。由县司法局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修改的,由起草部门按程序报县政府重新发布。

三、清理范围

自2002年以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或者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牵头起草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应当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遗漏,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本次清理工作是依法治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按照职责分工应当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清理、未按时完成清理任务、错漏较多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部门,将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并通报批评。

2021年10月25日前,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具体清理工作,形成清理工作结果报告(包含建议废止、失效、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以及需要修改文件的具体内容及依据),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司法局汇总审核(联系人:王恒、张光宇,邮箱:1125834558@qq.com,联系电话:87228429)。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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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

序号

文件名称

及发文字号

牵头制

定部门

清理意见

清理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只涉及条款内容修改的,要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内容和法律依据)

备注

保留

修改

废止

宣布失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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