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9号)《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0号)《开阳县集体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1号)的公告
发文机关: 开阳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4-23
施行日期: 2025-04-23
废止日期: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9号)《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0号)《开阳县集体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1号)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9号)《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0号)《开阳县集体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1号)予以废止。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文件原文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
新闻发布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