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中共紫兴社区委员会紫兴社区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紫兴社区规范办理酒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紫兴社区 | 所属领域: | 其他 |
发文字号: | 开紫党发〔2019〕29号 | 成文日期: | 2019-04-23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19-04-23 |
废止日期: |
开紫党发〔2019〕29号
社区各部门、各居(支)两委:
现将《紫兴社区规范办理酒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紫兴社区委员会
开阳县紫兴社区服务中心
2019年4月23日
紫兴社区规范办理酒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着力整治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辖区群众巧立名目滥办乱办酒席、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大力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推动党风政风社风不断好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贵阳市纪委《关于全市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四严禁、一严格”的通知》、中共贵阳市纪委《关于重申严禁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理酒宴的通知》以及《中共开阳县委办公室、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关于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区党委领导,服务中心主导,社区纪委监督,各居协作,居民广泛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居负责对辖区的酒店、餐馆等按属地原则进行监管,发现辖区户籍居民违规操办酒席等现象,一经查实立即上报,并第一时间赶至现场配合县相关部门进行劝止。对不属于紫兴社区户籍,但在各居辖区内的餐馆、酒店违规操办酒席的,立即查实户籍地,并上报社区,由社区协调相关乡镇和县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处理。
(三)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社区所有党员干部、社区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紫兴社区户籍和本县内其他乡(镇)户籍且生活居住在紫兴社区范围内的居民、非开阳县户籍且生活居住在紫兴社区范围内居民。
第二章规范办理酒席范围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办理酒席的范围界定
(一)除婚事、丧事以外,一律不准以其他任何名义办理酒席。
(二)婚事酒席办理必须是本人或者其子女结婚,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为他人办理结婚酒席;复婚不准办理酒席。
(三)丧事酒席办理必须是本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或本人多年直接负责赡养的鳏寡孤独亲人的丧事。
(四)严禁一事多办、化整为零、分散办酒或借他人名义等方式违规办理酒席。
第五条对符合规定办理的婚丧嫁娶酒席,要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一)办理婚事应简化仪式、注重节约、文明办理,严格控制婚宴规模、缩小宴请范围,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办理丧事提倡厚养薄葬,做到不乱搭灵堂灵棚、不高音播放哀乐影响他人,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以环保、简朴、文明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
(三)办理婚丧酒席需在办理酒席现场携带相关备案手续。
第六条社区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应积极主动,带头抵制违规办酒行为。
(一)社区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违规办理酒席时,本人应及时制止并向居住地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进行报告,未制止或制止不力,又没有向居住地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报告,造成违规酒席事实的,视情节严肃问责。
(二)社区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违规办理酒席时,本人通知或邀请同事及管理服务对象参与送礼、帮忙、赴宴的,无论以谁的名义、规模大小、自身是否在场,均视为本人违规办理酒席,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三)社区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严禁参与违规酒席,主要包括参与违规酒席的通知、赴宴、送礼、帮忙、请客、收礼、接待客人、娱乐等行为。
第七条严禁用公款、公物、公车办理婚丧事宜。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办理婚嫁事宜的,须提前10日申报,并提供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同时注明宴请时间、地点、事由、范围等,社区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还须在酒席办理后20日内向所在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进行报告。办理丧事的,须在办理酒席后20日内完善备案手续。
(二)社区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按照中共贵阳市纪委《关于全市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四严禁、一严格”的通知》规定执行,须填报《开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事酒席申报备案表》(见附件1)、《开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事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以及《开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丧事酒席申报备案表》(见附件3),向所在单位备案。
(三)紫兴社区户籍和本县内其他乡(镇)户籍且生活居住在紫兴社区范围内的居民,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须填报《开阳县城乡居民办理婚事酒席申报备案表》(见附件4)和《开阳县城乡居民办理丧事酒席申报备案表》(见附件5),按“本人申报、居委会初审、社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部审核”程序,逐级办理备案手续。
(四)非开阳县户籍且生活居住在紫兴社区范围内居民,在紫兴社区范围内办理婚丧酒席,按其居住地所属村(居)的《村(居)规民约》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社区党委和服务中心成立规范办理酒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社区范围内规范办理酒席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问责。
(二)负责管理规范好本社区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办理酒席的行为,对违规办理酒席的须及时制止,对违规办理酒席的行为要按程序进行查处。
(三)负责对各居在规范办理酒席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规范办理酒席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居委会(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负责大力倡导讲文明、革陋习、树新风的良好风尚,加强规范办理酒席工作的宣传引导,对先进典型要积极报道、对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负责对规范办理酒席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防止突发性事件发生。
(六)负责指导各居修订完善本居的《居民公约》中关于规范办理酒席的相关条款并予以实施。
(七)负责对规范办理酒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各居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居(支)两委负责抓好本辖区内规范办理酒席工作宣传教育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负责管理规范好居委会干部职工办理酒席行为,对违规办理酒席的须及时制止并上报上级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居(支)两委对本居规范办理酒席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负责抓好本居范围内党员、群众规范办理酒席工作的安排部署、宣传教育、任务分解,管理规范好本居范围内党员、群众办理酒席行为,对违规办理酒席的须及时制止,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大力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二)负责组织修订完善本居《居民公约》等。
(三)负责居委会与居民的《抵制乱办滥办酒席承诺书》签订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社区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组织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调离、辞退、解聘、降职、免职;
(二)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三)清退礼金:违规办理酒席所收礼金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进行清退,并将清退情况报所在党组织或者单位,由所在党组织或单位进行抽查核实,未如实清退的从重处理。
(四)与考核挂钩:违规办理酒席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或者“不称职”等次。
(五)绩效考核:违规办理酒席的取消当年年终目标绩效奖励;参与违规办理酒席活动的,扣除每人每次5000元年终目标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非社区正式职工(含聘用人员、居支两委成员)违规办理酒席的,由居委会按照《居民公约》及相关承诺书进行处理,若是党员的同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及领导责任
(一)违规办理、参与违规酒席活动或未按要求备案报告的社区正式职工和聘用人员,当年不得评先选优,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体责任及监督责任,并由社区办公室对相应居委会(部门)和责任人按考核方案和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二)居委会因规范办理酒席工作履职不力,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追究居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扣减一定的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对在备案报告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监管缺位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及时停止违规办理酒席行为,主动上交违规礼金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认错态度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有功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或免于追究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态度恶劣,拒不改正,致使不良影响扩大的;
(二)不配合组织调查,或干扰、阻碍调查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的;
(四)泄露信访举报人员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调查人员的;
(五)对违规办理酒席制止不力、包庇纵容、压案不查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居委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或方案,成立相应规范办理酒席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社区规范办理酒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紫兴社区规范办理酒席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开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事酒席备案表
2.开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事情况报告表
3.开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丧事酒席备案表
4.开阳县城乡居民办理婚事酒席备案表
5.开阳县城乡居民办理丧事酒席备案表
附件1:
开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事酒席备案表
备案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
职务 或职称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配偶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
职务 或职称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婚事情况 |
结婚人 姓名 |
结婚人 与备案人关系 |
本人£子女£ 其他£ | ||||
结婚人 单位或住址 |
本次婚姻 状况 |
初婚£再婚£ | |||||
结婚证办理时间 |
年月日 | ||||||
备案事项 |
办酒时间 |
年月日 |
办酒地点 |
||||
酒席桌数 |
办酒形式 |
自办£酒店或餐馆包席£ | |||||
个人认为 需要备案的 其他事项 |
|||||||
备案单位 意见 |
经办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备案单位留一份存档,备案人留一份备查;
2.在办理婚事10日前申报备案;3.全县副县级干部,正科级(实职)干部,各单位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县监委备案,其余人员向所在单位备案。
附件2:
开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事情况报告表
备案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
职务或职称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配偶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
职务或职称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婚事情况 |
结婚人 姓名 |
结婚人 与备案人关系 |
本人£子女£ 其他£ | |||
结婚人 工作单位 |
本次婚姻 状况 |
初婚£ 再婚£ | ||||
报告事项 |
办酒时间 |
年月日 |
办酒地点 |
|||
酒席桌数 |
办酒形式 |
自办£酒店或餐馆包席£ | ||||
收受礼金 |
是否同城合办 |
是£否£ | ||||
有无违反 规定的情况 |
||||||
个人认为 需要备案 的其他事项 |
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备案单位留存一份、报告人留存一份;
2.办理婚事结束后20日内填写报告备案单位。
附件3:
开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丧事酒席备案表
备案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
职务 或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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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配偶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
职务 或职称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丧事情况 |
逝者姓名 |
家庭住址 |
||||
逝世时间 |
年月日 |
与逝者 关系 |
||||
备案事项 |
办酒时间 |
年月日 |
办酒地点 |
|||
酒席桌数 |
办酒形式 |
自办£酒店或餐馆包席£ | ||||
个人认为 需要备案的 其他事项 |
||||||
备案单位 意见 |
经办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备案单位留一份存档,备案人留一份备查;
2.在丧事结束后20日内进行申报备案;3.全县副县级干部,正科级(实职)干部,各单位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县监委备案,其余人员向所在单位备案。
附件4:
开阳县城乡居民办理婚事酒席备案表
备案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手机号码 |
家庭住址 |
|||||
配偶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手机号码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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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情况 |
结婚人 姓名 |
结婚人与 本人关系 |
本人£子女£ 其他£ | |||
结婚人 单位或住址 |
本次婚姻 状况 |
初婚£ 再婚£ | ||||
结婚证办证时间 |
年月日 | |||||
备案事项 |
办酒时间 |
年月日 |
办酒地点 |
|||
是否双方合办 |
是£否£ |
办酒形式 |
自办£酒店或餐馆包席£ | |||
个人认为 需要备案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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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备案意见 |
经办人:村委会(公章): 年月日 | |||||
所在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意见 |
经办人: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公章): 年月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存档一份、村(居)委会留存一份、备案人一份备查;2.办理婚事提前10日申报备案;3.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步申报,到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进行备案。
附件5:
开阳县城乡居民办理丧事酒席备案表
备案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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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家庭住址 |
|||||
配偶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手机号码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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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情况 |
逝者姓名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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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时间 |
年月日 |
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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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 |
办酒时间 |
年月日 |
办酒地点 |
|||
酒席桌数 |
办酒形式 |
自办£酒店或餐馆包席£ | ||||
个人认为 需要备案的 其他事项 |
||||||
村(居)委会 备案意见 |
经办人:村委会(公章): 年月日 | |||||
所在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意见 |
经办人: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公章): 年月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存档一份、村(居)委会留存一份、备案人一份备查;
2.在丧事结束后20日内进行申报备案;3.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步申报,到乡(镇、社区)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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