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开阳县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发布时间: 2022-10-03 13:59 字体:[]
开阳县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编号项目所属部门项目名称二级子项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管理文件备注
公安(一)、证照费(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黔价非字[1996]49号



1、户口簿元/证6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2、户口迁移证件元/证3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二代证元/张20




2、二代证补办元/证4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二)、公务员招考收费
人/次100黔价费[2010]55号


(三)、职称评审费


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元/人80




(4)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元/人250




(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元/人300

农业







(四)、国内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   黔财预[2003]4号 (1993)黔农(兽)字17号黔价费〔2013〕30号   降低30%



(6)调运检疫费


黔价费[2011]96号停征



(7)产地检疫费


黔价费〔2013〕30号   降低30%



1、粮谷类(种子)起点额(元);收费额占货值比例(%)1;0.4




2、经济作物类(种子、苗木)起点额(元);收费额占货值比例(%)1;0.45




3、水果类(种子、苗木)起点额(元);收费额占货值比例(%)1;0.6



(五)、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1992)黔农(兽)字第6号   (1993)黔农(兽)字17号 黔价费[2008]12号黔价费〔2013〕30号   降低30%



(8)检疫收费






1、大家禽元/头3




2、中家禽元/头2




3、犬(羊、狗)元/头1




4、禽、兔、鸟0.2-0.25




5、雏禽0.05-0.1




6、其它动物2
含各类观赏动物



7、零散脏器类公斤0.05




(9)消毒收费






1、外包装元/m²0.2-0.3




2、皮张喷雾(大动物)0.5-1




3、皮张喷雾(中动物)0.3-0.5




4、皮张喷雾(小动物)0.05-0.1




5、毛、蹄、骨、角公斤0.02-0.05




6、密闭熏蒸m³1-1.5




7、车、船、机舱喷雾m³0.3-0.5




8、场、舍、栏、台案等m²0.2-0.4



(六)、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黔价费[2008]195号财综[2011]104号,黔财非税[2011]69号,2012年至2014年对小微企业免征



(10)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1、号牌工本费元/套反光40   不反光25




2、号牌固封装置费元/个1




3、号牌架费元/只铁质5    铝合金10




(11)驾驶证






1、行驶证工本费元/证15




2、临时行驶证工本费元/证10




(12)安全技术检验费






1、农用车、运输型拖拉机元/次25




2、拖拉机元/次20




3、登记证书工本费元/证10




4、驾驶证工本费元/证10




(13)驾驶许可考试费元/科目20

卫计







(七)、卫生监测费


黔价费[2001]377号按照财税[2017]20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八)、预防性体检费


黔价费[2001]377号按照财税[2017]20文件,自2017年4月2日起取消。


(九)、卫生培训费







各类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元/人·课时2.5黔价费[2001]377号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黔财非税[2015]43号)



(14)社会抚养费

省政府第76号令
林业







(十)、森林植物检疫费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1992)价费字(196)号黔价费〔2013〕30号   降低50%



(15)苗木(花卉及观赏货值调运)及其他繁殖材料按货值0.8%   收费起点0.05元




(16)林木种子按货值0.2%   收取起点0.5元




(17)木材按货值0.1%   收取起点1.00元




(18)药材按货值0.5%   收取起点1.00元




(19)果品按货值0.1%   收取起点1.00元




(20)竹类及其产品按货值0.2%   收取起点1.00元

民政







(十一)、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1992]价费字249号   计价格[2001]523号 黔价费[2001]169号按照财税[2017]20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21)结婚证元/对9




(22)离婚证元/对9



(十二)、收养登记费


[1992]价费字249号   计价格[2001]523号 黔价费[2001]169号按照财税[2017]20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23)收养证工本费元/件20




(24)收养申请手续费元/证10




(25)收养登记调查费元/件220

教育







(十三)、高中学费







(26)学费

黔价经字[1999]250号   黔价费[2002]81号 黔教基发[2008]253号 黔价费[2009]247号 黔价费[2009]164号 黔教基发[2010]216号   [2011]151、286号



1、一类元/生·学期900-1000




2、二类元/生·学期700-900




3、三类元/生·学期600-800




4、普通高中学费元/生·学期380-500




(27)择校费

黔教计发[2003]284号



1、一类省级示范性元/生·3年18000




2、二、三类省级示范性元/生·4年15000




3、普通高中元/生·5年6000



(十四)、普通高中住宿费


黔价经字[1999]250号花价通[2007]19号


(十五)、幼儿园收费  (公办)


筑发改收费〔2014〕560号   花发改价[2014]6号



(28)保育教育费






1、省级一类示范幼儿园元/人•月400




2、市级示范幼儿园元/人•月300




3、县级示范幼儿园元/人•月200




4、基本达标幼儿园元/人•月100




(29)取暖费元/人•月25

水利







(十六)、水资源费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黔价费[2007]49号   黔价费[2008]114号



(30)一般工业取用水元/立方米地表水:0.06地下水:0.12




(31)一般生活取用水元/立方米地表水:0.04地下水:0.08




(32)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元/立方米地表水:0.04地下水:0.08




(33)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元/立方米地表水:0.01-0.015  地下水:0.015




(34)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元/立方米地表水:0.007-0.011  地下水:0.011




(35)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元/立方米地表水:0.004-0.007  地下水:0.007




(36)桶(瓶)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取用水元/立方米地表水:0.007  地下水:0.14




(37)取用地热水元/立方米0.2-0.5




(38)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取用水元/立方米2




(39)城镇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水元/立方米0.2-0.5




(40)其它取用水元/立方米地表水:0.05地下水:0.1



(十七)、水土流失防治费


省政府第111号令


(十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省政府第111号令
司法







(十九)、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黔价费[2001]239号详见文件



(41)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经济合同按标的比例(%)0.01-0.3




2、证明民事协议元/件100-200




3、证明收养关系元/件300-1000




4、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赠遗元/件200-2%接收益额




(4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元/件50-1000




(4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元/件50-500




(44)提存公证100-0.3%标的额




(4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0.30%




(46)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元/件50-400




(47)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元/件200-1000




(48)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元/件20-800




(49)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元/件50-300




(50)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环保







(二十)、排污收费


黔环发[2003]5号、黔财建[2003]145号、黔财综[2003]23号、黔财建[2003]196号、黔财综[2003]23号、黔价费[2008]12号、黔价费[2010]11号



(51)污水排污






(52)废气排污






(5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54)噪声排污





(二十一)、环境监测服务费


黔环字(92)第021号按照财税[2017]20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十一质检







(二十二)、计量收费



按照财税[2017]20文件: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55)计量检定

黔价费[2003]320号   黔价费[2011]24号



1、架盘天平Ⅲ(100g-10kg)元/台40




2、非自动衡器Ⅲ≦60kg元/台260




Ⅲ60-1000kg元/台360




Ⅲ1000-3000kg元/台910




Ⅲ3t-30t元/台1750




IIII≦60kg元/台120




ⅢⅠ60-1000kg元/台260




ⅢⅠ1000-3000kg元/台410




ⅢⅠ≥3000kg元/台850




3、增铊≦500g元/个15




>500g元/个18




4、戥秤元/把1




5、杆秤≦10kg元/把1




>10kg元/把2




6、案秤Ⅲ元/把2
配套增铊按增铊标准收费



7、台秤Ⅲ≦100kg元/台7




Ⅲ>10kg元/台11




8、电子计价秤Ⅲ≦30kg元/台14




Ⅲ>30kg元/台20




9、血压计  0-40kpa元/块61




10、度盘秤   4级0-4kg元/台40




 4级0-8kg元/台50




11、燃油加油机0.30%(0~9999升)元/枪200
含交通、差旅费用
十二法院







(二十三)、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   481 号  黔价费[2007]70号



(56)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①不超过1万元的;元/件50




②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件2.5




③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件2




④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件1.5




⑤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件1




⑥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件0.9




⑦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件0.8




⑧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件0.7




⑨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件0.6




⑩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件0.5




2.非财产案件






①离婚案件元/件50-300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元/件100-5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③其他非财产案件元/件50-100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元/件500-1000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元/件10




5.行政案件






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元/件100




②其他行政案件元/件50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元/件50-100




(57)申请费






1.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元/件50-500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元/件100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元/件400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8)其他诉讼费



十三财政







培训收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黔财会[1999]32号根据黔财非税[2015]43号文件取消
十四住房城乡建设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我省规划放线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541号)文件规定,取消城市规划放线费项目。


(二十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59)占道部分






1、3.5米以下车行道元/月·m²0.2




2、7米以下车行道元/月·m²0.3




3、7米以上车行道元/月·m²0.4




4、3.5米以下砼道人行道元/月·m²0.1




5、7米以下砼道人行道元/月·m²0.2




6、7米以上砼道人行道元/月·m²0.3




7、7米以下砼空池元/月·m²0.1




8、7米以上砼空池元/月·m²0.2




9、沥青路面车行道元/月·m²0.4




10、沥青路面人行道元/月·m²0.3




11、商业用房占人行道元/月·m²0.2




12、商业用房占道路空地元/月·m²0.1




(60)其他部分






1、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元/月·m²0.12




2、占用路灯标设广告元/月·m²40-60




3、占排水大沟元/月·m²0.3



(二十五)、公路路政赔(补)偿费(61)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道路部分

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建城[1993]410号 财预[2003]470号



1、水泥砼路面元/月·m²96.69




2、沥青砼路面元/月·m²108.76




3、低级路路面元/月·m²37.44




4、石块路面元/月·m²40




5、水泥砼人行道元/月·m²46.63




6、水泥板砼人行道元/月·m²56.12




7、土人行道元/月·m²25.3




(62)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排水设施部分






1、进水井铁盖78.92




2、进水井铁盖500*350以下元/块120




3、进水井铁盖800*600以下元/块150




4、检查井砼圈盖元/套200




5、检查井铁盖砼圈元/套232.45




6、砼道沿元/m46.41




7、石道牙元/m40.23




8、石排水沟400*400以下元/m150




9、石排水沟400*600以下元/m200




10、石排水沟断面700*1000元/m300




11、石排水沟断面1000*1000以上元/m500




12、砼排水管Φ200元/m97.69




13、砼排水管Φ300元/m116.86




14、砼排水管Φ400元/m155.17




15、砼排水管Φ500元/m194.13




16、砼排水管Φ600元/m250.84




17、砼排水管Φ800元/m327




18、砼排沟板750*500以下元/块80




19、砼排沟板1000*500元/块90




20、砼排沟板1300*500元/块100




21、道路砼重型板元/m²250




(63)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堡坎挡土墙部分






1、石踏步元/m47.7
不足一米按一米算



2、石堡坎元/m³168.4




3、水泥砼堡坎元/m³200




4、铬堡坎元/m³350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筑价费[2009]54号《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归入经营性收费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按在职员工人数计算元/人•月1




非义务教育学校按在职员工和住校学生人数计算元/人•月1




客车站按工作场地面积计算元/月•平方米0.5




经营百货、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不含办公及仓库面积)元/月•平方米0.5




餐饮、农贸市场、屠宰场按营业场所面积计收元/月•平方米1




水果、百货、杂货摊点元/日2




饮食摊点元/日2.5

十五人防







(二十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元/m²1000黔价费[2003]281号

老年大学







老年大学学费


黔价费[2011]137号   市物价局[2012]17号并入“高等学校学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黔财非税[2015]43号)



报名费元/人10




学费






1、一类课程元/人•学期56




2、二类课程元/人•学期70




3、三类课程元/人•学期84




4、四类课程元/人•学期105




5、五类课程元/人•学期126-140

备注:

1、2018年7月17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取消我省规划放线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541号)文件,文件规定取消城市规划放线费项目。2、2019年3月26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降低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271号)文件,文件规定降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降低10元。3、2019年5月21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取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