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215323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文 号: | 开府办发〔2023〕11号 | 发布时间: | 2023-08-23 11:08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开阳县旅游协会,乡村旅游经营户:
《开阳县乡村旅游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3日
开阳县乡村旅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开阳县旅游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开阳县内具有乡村旅游经营业态的村寨和在乡村旅游村寨从事酒店、餐饮、民宿、农特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及为游客提供其他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已获得国家、省、市级命名的乡村旅游重点村按照乡村旅游重点村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解释。
第二章 乡村旅游经营者日常经营规范
第五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依法、亮证、文明、诚信经营,主动热情为游客提供亲情化、专业化的咨询、引导服务。严禁纠缠、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严禁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游客隐瞒真实情况;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过期食品;所有销售产品、食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明白消费,严禁乱喊价、缺斤短两、宰客欺客。
第六条 乡村旅游经营用房应为合法建筑,符合经营用房质量安全要求,无自然灾害和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经营户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合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较小规模的经营户应依据《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52/T 800-2013)自查自改。
第七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主动参与经营场所周边旅游厕所等公共场所环境整治志愿服务活动,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经营区域按照规范配置垃圾分类桶等环卫设施,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干净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停乱放、污水横流等现象。
第八条 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同时,应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有条件安装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场所要符合住宿业卫生标准,做到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日用品一客一换,日常清洗消毒到位。
第九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取得相关经营手续的同时,从业人员还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配有餐具、杯具等消毒设施,并正常使用。食品加工、销售、储存等场所需保持干净整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加工流程,配备防蝇、防鼠、防蟑螂、防霉变设施,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条 提供采摘服务的经营者,应合理规划采摘路线,保障安全通畅,采摘品种、价格必须公示,不得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线路应兼具采摘、观赏、休闲功能,应配备急救箱及常用药品。
第十一条 利用自有场所提供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公示收费标准及收费须知;利用专业停车场开展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取得经营资质,合理设置车辆入口和出口,应配备管理人员,维护好卫生和秩序。
第十二条 烧烤摊、食品小摊贩等流动摊点,应取得食品经营登记备案证,在卫生条件合格,确保食品安全的条件下,按属地乡(镇、街道)划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开展经营活动,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经营点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 其他旅游业态的经营者参照本管理办法日常经营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均纳入乡村旅游诚信经营户评定范围,由开阳县旅游协会按相关程序组织评审。(备注:评定细则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三章 乡村旅游村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乡村旅游村寨切实做好辖区内乡村旅游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结合农村“五治”将门前三包、文明诚信经营、公共场所环境整治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建立红黑榜制度;根据辖区实际,规范流动摊贩经营秩序;成立旅游秩序志愿服务队伍,长期开展乱停乱放、乱摆摊设点、欺客宰客、环境脏乱差等不良现象重点整治;乡村旅游村寨应对辖区内公共消防车道、设施及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乡村旅游村寨合理设置游览导示图,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区域和项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活动项目安全说明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乡村旅游村寨民族表演应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表演项目,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损开阳形象的不同形式的宣传。
第十八条 乡村旅游村寨农副产品销售场所应固定、集中、设置合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纠缠、强迫旅游者购买。
第十九条 乡村旅游村寨均纳入星级评定范围,由县乡村旅游联合管理工作小组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评审。(备注:评定细则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附件4)
第四章 属地乡(镇、街道)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乡村旅游村寨与乡村旅游经营户监督管理纳入旅游产业化发展考核内容,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乡村旅游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实现乡村旅游规范化、持续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对小作坊、小餐饮等场所开展日常巡查,摸排乡村旅游村寨内未经许可、备案的小作坊、小餐饮底数,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联合乡村旅游村寨实施乡村旅游摊点“积分管理”制,对经营户的经营时间、定点定位、设施设备、场所保洁、文明礼貌、诚信经营进行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乡村旅游村寨摊点。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严格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对乡村旅游村寨土地违法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现场核实、宣传法律法规,及时劝告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乡村旅游村寨内农畜产品经营户开展指导、监督、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对乡村旅游村寨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向河道排放生产生活废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落实公共场所管理责任,常态化开展损坏公共设施、乱堆乱倒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村貌等情况巡查,责令限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对乡村旅游村寨生产经营户的用电线路铺设进行督促检查,日常巡查消防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督促限时整改,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负责乡村旅游村寨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后,能迅速投入乡村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国有文化旅游类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维护。
第五章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导、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乡村旅游联合管理工作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水务局、县民宗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县文旅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文旅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每月召开联席会议一次,对联合检查及属地乡镇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如遇重特大事件发生时由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临时会议研究解决,对急需报请县委、县政府解决的问题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会议商讨。乡村旅游联合管理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乡村旅游村寨的履职情况纳入旅游产业化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乡村旅游联合管理工作小组建立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境、防灾、燃气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乡村旅游村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违法占用林地、河道、耕地开展旅游经营服务的情形,由乡村旅游联合管理工作小组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县文旅局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县乡村旅游工作;负责统筹乡村旅游村寨星级申报评定及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开阳县旅游协会的运行和管理,开展乡村旅游诚信经营户星级申报评定及审核工作;建立乡村旅游经营者管理系统,做好乡村旅游经营者、乡村旅游业态经营单位的经营地址、经营内容、联系方式等信息统计工作,指导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乡村旅游经营中的违法活动,督促乡村旅游经营户合法经营,维护乡村旅游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住建局加强乡村旅游村寨风貌整治工作的指导,保持原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有颜值、有气质,规避大拆大建。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乡村旅游村寨公共环境卫生督促指导,让居民、游客安居安心,杜绝村内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堆乱放等现象发生。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乡村旅游村寨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民宗局负责指导乡村旅游村寨开展民间节事节庆活动,展示民间技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乡村旅游和村寨旅游经营户做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工作。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乡村旅游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指导乡村旅游属地乡(镇、街道)应对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县消防大队负责指导乡村旅游村寨开展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消防责任事故的查处工作;指导乡村旅游村寨消防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和社会力量的动员、消防技能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乡村旅游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负责对乡村旅游村寨的生态环境监管,加强乡村旅游村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指导乡村旅游村寨合理划定功能分区,防止乱扔生产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乱倾倒,规范环境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水务局根据河流等级和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秆作物、弃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部门职责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完成文化旅游相关投资后,要及时完成投转固工作,并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属地乡镇街道管理。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乡村旅游联合管理工作小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依法诚信进行经营的,责令整改并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乡村旅游村寨及经营者本年度游客投诉案件累计5件及5件以上,每年旅游投诉圆满解决率低于95%的,取消乡村旅游示范村、乡村旅游诚信经营户评定资格。
第七章 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乡村旅游星级诚信经营户评定细则
第一条 由开阳县旅游协会负责乡村旅游诚信经营户的星级评定及审核。
第二条 乡村旅游经营户均参与星级诚信经营户评定及审核。按初审、现场评定、挂牌等程序进行。
第三条 初审。由乡村旅游村寨组成评审小组,对辖区内乡村旅游经营户进行初审,提交初审结果至开阳县旅游协会。
第四条 现场评定。由开阳县旅游协会联合乡村旅游村寨进行现场评定,评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五条 挂牌。公示结束后,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正式发文命名,颁发标牌。
第六条 对乡村旅游星级诚信经营户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星级评定每年组织评定一次,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 建立红黑榜制度。诚信经营户三次以上上红榜的,予以加星,两次以上上黑榜的,予以降星处理。五星级(含五星级)以上诚信经营户均可申报示范农家乐、示范民宿、精品客栈等项目,申报成功后享受相关资金扶持及优惠政策。
附件2
乡村旅游诚信经营户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满分 | 打分标准 | 打分 |
1 | 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垃圾,无乱堆乱放;按规范配置垃圾分类设施,开展好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 20 | 干净整洁为满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酌情减分。 | |
2 | 已到村委会报备经营信息(企业名称、场所位置、联系方式、经营内容、经营价格)。 | 10 | 已完整报备为满分,未完整报备酌情减分,未报备为0分。 | |
3 |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乡村旅游监督举报电话。 | 5 | 张贴举报电话为5分,未张贴0分 | |
4 | 诚信经营,无欺客宰客、缺斤短两,未接到游客举报。 | 15 | 诚信经营,未接到游客举报为满分,举报一次为扣10分 | |
5 | 所有菜品、服务、商品是否明码标价。 | 5 | 明码标价为满分,未明码标价0分。 | |
6 | 配备消防设备,无消防隐患。 | 10 | 满足消防安全标准为满分,根据配备情况酌情减分。 | |
7 | 是否存在乱拆乱建,影响房屋安全。 | 10 | 不存在为满分,根据检查情况酌情减分。 | |
8 | 是否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 5 | 签订为满分,未签订为0分。 | |
9 | 住宿经营户是否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按照公安规定实名制登记入住游客。 | 10 | 按照规定实名制登记为满分,根据检查情况酌情减分。 | |
餐饮经营户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厨房干净整洁,生熟分开,无食品安全隐患。 | 满足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为满分,根据检查情况酌情减分。 | |||
采摘经营户是否配备复称设备。 | 配备为满分,未配备为0分。 | |||
10 | 文明用语,热情待客,暖心服务,对待游客如家人。 | 10 | 文明用语,热情暖心待客为满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酌情减分。 | |
加分项 | 积极参与辖区内旅游厕所,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治志愿服务活动。 | 提供图片依据,每参加一次加5分,上不封顶。 | ||
总分 | ||||
备注:乡村旅游诚信经营户评定得分95分以上为6星,90分以上为5星,80分以上为4星,70分以上为3星,60分以上为2星。60分以下无评星资格。 |
附件3
乡村旅游村寨星级评定细则
第一条 成立开阳县乡村旅游村寨星级评定和考核小组,成员由县文旅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成,负责乡村旅游村寨的星级评定及审核。
第二条 乡村旅游村寨均参与乡村旅游村寨星级评定。按申请、初审、现场评定、发文等程序进行。
第三条 申请。由乡村旅游村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向县文旅局领取《开阳县乡村旅游村寨星级评定申报表》,根据要求进行自评,然后向县文旅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报资料。
第四条 初审。县文旅局接到乡村旅游村寨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五条 现场评定。初审合格后县文旅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评定,评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条 发文。经过评定小组审定的乡村旅游村寨,由县文旅局正式发文命名,颁发标牌。
第七条 对乡村旅游村寨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星级评定每年组织评定一次,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 对评为五星级以上乡村旅游村寨,优先安排三产服务业经费,大力扶持产业发展,帮助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第九条 乡村旅游村寨的星级评定以开阳县乡村旅游村寨星级评定和考核小组审核为准。
第十条 二年内无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如发生以上任一安全事件,取消乡村旅游村寨星级评定资格。
附件4
开阳县乡村旅游村寨星级评定标准
序号 | 考核内容 | 满分 | 打分标准 | 得分 |
1 | 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地面无垃圾,无乱堆乱放现象。按规范配置垃圾分类设施,开展好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 20 | 干净整洁为满分,根据现场情况酌情减分。 | |
2 | 将乡村旅游村寨及乡村旅游经营者监督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建立红黑榜制度。 | 10 | 有则5分,无则0分。 | |
3 | 村寨内经营户诚信经营,无欺客宰客、缺斤短两,未接到游客举报。 | 20 | 未接到游客举报为满分,接到一个游客举报扣2分。 | |
4 | 村寨是否存在乱拆乱建现象,影响房屋安全。 | 10 | 不存在为满分,根据检查情况酌情减分。 | |
5 | 村寨配备消防设施,无消防隐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 | 10 | 满足消防安全标准为满分,根据配备情况及排查情况酌情减分。 | |
6 | 村寨内住宿经营户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按照公安规定实名制登记入住游客。 | 5 | 全部按照规定实名制登记为满分,根据登记情况酌情减分。 | |
7 | 村寨内餐饮经营户食品安全卫生、厨房干净整洁,生熟食品需分开。 | 10 | 全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为满分,根据检查情况酌情减分。 | |
8 | 村寨内有规范的烧烤摊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场所管理规范。 | 10 | 无划定区域扣3分,无日常管理巡查台账扣2分。 | |
9 | 村寨内旅游厕所干净卫生,厕所设施设备无损坏。 | 5 | 根据检查情况酌情减分。 | |
10(加分项) | 乡村旅游村寨抽样调查,游客满意率在95%以上。 | 游客满意率在95%以上加10分,85%—95%(不含85%)得8分,80%—85%(不含80%)得6分,75%—80%(不含75%)得3分。低于75%不加分。 | ||
总分 | ||||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村寨95分以上为6星,90分以上为5星,80分以上为4星,70分以上为3星,60分以上为2星。60分以下无评星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