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878187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1〕139号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15:45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修编后的《开阳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开阳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开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
1.3.2 当开阳县毗邻县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开阳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1.4 事件分级
1.4.1 预警分级详见附件1《开阳县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分级标准表》。
1.4.2 应急分级详见附件2《开阳县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第一副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各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督办督查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县商促局、县市场监管局、团县委、县医保局、县气象局、融媒体中心、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局、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各保险公司。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的其他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及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减灾委(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2.3.1县政府办:负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外宣办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配合灾区政府和上级黔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
2.3.2县委督查督办局:负责督促县有关部门、各乡(镇、社区)落实防灾减灾救灾职责。
2.3.3县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申请、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负责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4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2.3.5县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上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专项资金;牵头组织一般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配合县应急局做好救灾粮食、应急物资的调拨工作。
2.3.6县教育局: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受灾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学校受灾情况;牵头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2.3.7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负责指导、协调能源企业(含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等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能源企业受灾情况;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统计报告全县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2.3.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2.3.9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3.10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司法部门做好因灾涉法涉诉工作。
2.3.11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县应急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县应急局和县发改局等部门对县级(含上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2.3.12县人社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2.3.1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安排地质灾害临灾避险防治工程项目经费;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灾地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2.3.14贵阳市生态局开阳分局:负责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一般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2.3.15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2.3.16县交通局:优先抢通灾民疏散和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县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17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等部门的支持,加大相关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3.1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2.3.19县商促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申请动用上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供应。
2.3.20县文旅局:负责协助县应急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避雨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21县卫健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3.2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2.3.23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2.3.24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2.3.25县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2.3.26县扶贫办: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工作产生的影响;负责及时对贫困地区采取自然灾害扶贫措施,积极组织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贫困地区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3.27团县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3.28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
2.3.29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市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2.3.30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上级汇报、申请上级部队支援。
2.3.31县武警中队:负责保障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上级汇报、申请上级部队支援。
2.3.32县消防救援大队: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
2.3.33县科协:负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2.3.34县红十字会:负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2.3.35县铁路护路办:负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所辖业务主管单位对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2.3.36县供电局:负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各乡(镇、街道办):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未明确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防灾减灾和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 县减灾委专家支持事宜
由县减灾办积极向省、市减灾办汇报、申请,请求派请自然灾害相关领域专家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意见建议。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响应预警类别
预警响应按照自然灾害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 IV级、III级、II级、I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示。
3.2 启动条件
3.2.1 IV级预警响应(蓝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预警响应。
3.2.1.1国家、省、市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县1个以上 (含本数,下同)乡(镇、街道办)。
3.2.1.2县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2.1.3县内1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2.1.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V级预警响应的。
3.2.2 III级预警响应(黄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预警响应。
3.2.2.1国家、省、市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县3个以上乡(镇、街道办)。
3.2.2.2县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红色预警响应。
3.2.2.3省内3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2.2.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 III级预警响应的。
3.2.3 II级预警响应(橙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预警响应。
3.2.3.1国家、省、市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省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
3.2.3.2省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2.3.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I级预警响应的。
3.2.4 I级预警响应(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预警响应。
3.2.4.1国家、省、市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省8个以上乡(镇、街道办))。
3.2.4.2省内8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2.4.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级预警响应的。
3.3 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
3.3.1 预警响应启动。县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预警响应,下发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及上级减灾办、应急指挥中心。
3.3.2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办决定终止预警响应,下发终止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及上级减灾办、应急指挥中心。
3.4 预警信号及发布
3.4.1 预警信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2 预警信号发布。县应急局(县减灾办)根据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
3.5 响应预警措施
3.5.1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3.5.1.1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3.5.1.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1.3向风险可能影响区域及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5.1.4向预警区域政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3.5.1.5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地区、单位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3.5.1.6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单位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应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3.5.1.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5.2 预警响应涉及地方党委、政府、减灾委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3.5.2.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传达预警信息。
3.5.2.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5.2.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3.5.2.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
3.5.2.5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
3.5.2.6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4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类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 IV、III、II、I四个等级。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上级政府部门或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预案,开阳县减灾委按照上级政府部门和减灾委的指令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开阳县减灾委负责Ⅳ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2 IV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县内发生自然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8人以上、20人以下,或一个灾害地点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400户或1200间、严重损坏1500户或4500间以上,3000户或9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县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Ⅳ级自然灾害风险发生后,县减灾委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县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及市级减灾办、应急指挥中心。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减灾办主任应立即按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救灾工作。
4.2.3.1县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2.3.2县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核查上报灾情。
4.2.3.3县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等信息,并及时向县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2.3.4自然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已超过Ⅳ级时,本应急预案立即全面启动。县减灾办主任向开阳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申请应急救援力量的支持。同时,并按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4 终止程序
Ⅳ级响应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县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县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及上级减灾办、应急指挥中心。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上级政府部门或减灾委决定,以上级减灾办下发的终止响应通知为准。
4.3 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况
4.3.1 县内发生自然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办)减灾委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灾 (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办)减灾委比上级提升至少一个响应级别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4.3.2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 灾害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各乡(镇、街道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受灾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上报。
5.1.1 相关乡(镇、街道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在自然灾害灾情发生前1个半小时内完成灾情初报(若在晚上12点至凌晨6点发生的灾情,要在当天早上8点前完成初报),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灾情数据进行上报,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1.2 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向省、市应急部门电话报告, 40分钟内书面报告。
5.1.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每天8时之前向县应急局汇总报告灾情。县应急局在每天9时前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2日 (指自然日,下同)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自然灾害减灾中心)。
5.1.4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办)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1.5 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应急局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1.6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接报后在30分钟内向县应急局(县减灾办)报告。
5.1.7 县应急厅(县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2 信息发布
5.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5.2.2 发布主体。县应急管理部门是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发布主体。
5.2.3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5.2.4 灾情发生后,县总值班室和县应急局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随后持续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并主动回应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
5.2.5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牵头组织对灾害发展过程和特点、发生范围、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5.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降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7.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办、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活动。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减灾办)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办)或减灾委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 (县减灾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