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956761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开府发〔2017〕10号 | 发布时间: | 2017-03-21 09:18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3月21日
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
为了便于今后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及土地征收成本审计时有据可依,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16〕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
对于青苗补偿,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16〕28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统一年产值1800元/亩的1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
林木补偿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有关规定补偿。
1.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1)用材林林木补偿费按林木产值(综合价)3000元/亩给予补偿;(2)幼龄林林木补偿费为单位面积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800元/亩)的2倍,即1600元/亩;(3)薪炭林、灌木林林木补偿费按1200元/亩给予补偿;(4)常规苗圃补偿费:6000元/亩;(5)成片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开阳县成片经济林补偿标准》。
2.零星林木补偿标准。零星林木是指不成片的、分散种植的林木,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开阳县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3.其它林木补偿:(1)古树名木协商补偿,如协商不成,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或请有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评估。(2)绿篱按50元/m;(3)绿化草坪按50元/㎡。
三、坟墓迁移补偿
坟墓迁移补偿包含新购棺材费、墓地费、人工工资、香蜡纸烛等各项费用,实行包干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3《开阳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四、其他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木、经济作物、中药材补偿等附着物按照附件4《开阳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5《开阳县成片经济作物、中药材补偿标准》执行。
五、关于征地管理费分配问题
根据筑府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黔房调(2001)39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征地费总额的2%收取征地管理费。现将2%征地管理费分配如下:
土地储备中心和乡(镇)各按征地费总额的1%提取征地管理费,用于征地项目办公经费及单位工作经费。
附件:
1.开阳县征地成片经济林补偿标准附件1.xlsx
2.开阳县征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附件2 ②.xlsx
3.开阳县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3.xls
4.开阳县征地其它地上附着物等类补偿标准附件4.xls
5.开阳县征地成片经济作物、中药材补偿标准附件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