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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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8-10 10:59 来源: 字体:[]

开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二、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其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三、加强对信源单位的信息发布和BBS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四、提高安全认识,禁止非工作人员操纵系统主机,不使用系统主机时,应注意锁屏。

五、检查主机登录日志,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登录情况。

六、对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所用口令每十五天更换一次,口令要无规则,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七、加强口令管理,对PASSWORD文件用隐性密码方式保存;每半月检查本地的PASSWORD文件,确认所有帐号都有口令;当系统中的帐号不再被使用时,应立即从相应PASSWORD数据库中清除。

八、ROOT口令只被系统管理员掌握,尽量不直接使用ROOT口令登录系统主机。

九、系统目录应属ROOT所有,应完全禁止其他用户有写权限。

十、一旦发现有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十一、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如有违反第十、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