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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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02 11:01 字体:[]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审批和传阅流程,结合省、市规范报送公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送公文

(一)公文格式。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乡(镇、社区)各部门],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规范,务必做到体例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无误、层次分明。

(二)使用文种。不得误用、混用文种,对“报告”类公文夹带请示事项的,不予处理;“请示”类公文须做到一文一事,请示事项要单列、明确、具体。

(三)文件篇幅。报送县政府的文件应做到文字精炼、意尽文止。“请示”、“报告”(不含附件)一般不超过1500字;各部门代县政府起草的文稿,除重大工作部署性公文外,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普发性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报送程序。

1.凡是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2.凡是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经归口秘书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备案、分别处理。

3.要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行文。除组织人事、纪律检查、国家安全等部门的重要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部分涉外事项以及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外,一般不应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在主送县政府的同时抄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4.凡是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不得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代县政府起草或申请县政府批转、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稿,不得有对党委或党组作指示、交办任务等相关内容,不得有对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工作提要求的表述。未经县政府同意,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社区)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擅自要求各乡(镇、社区)报文,所下发的文件不允许各乡(镇、社区)转发。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5.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乡(镇、社区)文件,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或乡(镇、社区)会签后再报或者联名呈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和未能解决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再向县政府请示。未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问题,除紧急事项外,不得报送县政府。

6.原则上企业、行业协会和各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不得直接向县政府呈送请示和报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应当由所属主管部门向县政府行文上报;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直接向县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时,应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各企业可通过属地政府或按行业管理规定由职能部门向县政府行文上报。

7.各乡(镇、社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代县政府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之前应先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县政府法制办书面审查意见,再送县政府办文书科统一办理。

(五)严格保密规定。凡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严格按照涉密文件报送程序上报,同时要准确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和份号。

二、规范公文处理

(一)规范办理领导批示件。对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明确办理及批转有关乡(镇、社区)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文件,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随收随办。领导批示件上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及时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向县政府反馈办理情况(附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规范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转办件。对县政府办公室转请各乡(镇、社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研究或提出意见的公文,应在规定时限内以函的名义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反馈意见(附公文处理笺及转发材料)。需及时回复的,按时限要求办理;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反馈意见的,应及时以书面材料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回复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文稿)要以单位名义上报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不得以内部科室回复。

(三)规范办理省、市直部门和有关机构的公文。省、市直部门和机构主送我县对口部门和机构的公文,各有关对口部门和机构要积极主动办理并予以回复。

(四)涉密公文的处理。各乡(镇、社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涉密单位推行保密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筑保办通字(2014)11号)要求,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建立保密工作规范化台账和档案,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实名签收、登记,并认真做好办理台账和档案,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允许,决不能私自复印、留存。处理完毕后,按要求及时进行销号、销毁。

三、加强审核把关

(一)各乡(镇、社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制度;要明确专门部门具体负责公文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要求,对文件的文种、格式、篇幅、报送程序等及进行规范;要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公文处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培训,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和水平。

(二)各乡(镇、社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报送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报送公文规范、文件精简。

(三)各乡(镇、社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行文规则、公文格式不规范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按规范程序和要求重新报文。

(四)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大对各乡(镇、社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公文报送及电子公文接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视情况予以通报。

四、严格实行错情通报

县政府办将不定期对各乡(镇、社区)、各部门来文错情进行全县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报送县督办督查中心备案。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