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登记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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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登记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5-11-04 09:46 来源: 字体:[]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登记和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等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两类: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工作制度以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程序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先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相关部门书面意见、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等材料。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

(二)县政府法制办对草案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2.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4.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起草和调研程序。

(三)县人民政府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单位;

2.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或者不具备制定必要性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3.制定程序不规范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通知起草机关完善程序;

4.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通过《开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向起草机关反馈修改意见。对时效性较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可以延长到1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补正起草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起草机关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后,报送制定机关审议。

起草机关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审核说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登记程序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3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在取得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规范性文件编号后,由县政府文书科按公文办理程序制发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3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在取得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规范性文件编号后,由本部门按公文办理程序制发文件。

报送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报告、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正式审签文稿及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今日开阳报刊或者其他便于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备案审查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1.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报贵阳市法制局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3.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县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按程序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况应当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六、清理

各登记报备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发布的全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七、法律责任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制定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登记及备案审查相关工作。违反本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意见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

2.登记报告文书样式

3.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4.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

5.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的编制方法及部门代码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

法核编号


文件名称


1、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3、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4、部门法制机构已进行合法性审查

5、主要合法性审查意见已被采纳

6、由制定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审核人

意见


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确认意见:

经审查,此件符合《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程序,内容合法。

2015年  月  日



附件2 登记报告文书样式


××局(办、委)



开阳县人民政府:

现将我局(办、委)制定的《×××》及起草说明、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各一份报请登记。



××局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开阳县××局:

你单位报来的《××××××》,经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2号),准予登记。该文件的登记编号为:开府规登-××-××-××,请在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时标明。




××年××月××日










附件4

关于《×××》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该文件管理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基本情况。主要表述目前需要规范的事项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制定该文件的理由。主要表述国家或者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要求,其他省、市对该事项管理以及制定相关文件的情况。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制定该文件的依据包括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和参照依据。所有依据都应当列出。

2.法定或者规定依据的列举顺序

(1)法律、法规、规章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

(2)政策文件为:中央或者国务院文件、国家部委文件、省委和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市委和市政府及其部门文件、县委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3.列举依据应当使用该依据的全称,并加书名号。法律、法规、规章要标注公布的年号;属于文件的,要标注文号。

(二)制定过程

1.主要说明该文件的调研、征求意见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协调情况。这方面内容应当需要注意:一是该文件的有关内容涉及某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的,应当对其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作以说明。征求意见的形式主要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二是对采取听证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对召开听证会的主要情况,争议的焦点问题作以说明。三是对非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不直接影响文件内容涉及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或者经过协调达成一致的不同意见,可以不作说明。四是对于一些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确需作出规定但经过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虽然达成一致意见但可能在实施过程中重新提出异议的,一并将各方的具体意见、协调情况加以说明。五是对于经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一些重大问题,还应当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地说明。

2.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情况。主要说明该文件是否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法制机构审核提出的意见及是否被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

3.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主要说明会议时间会议形式和会议决定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对该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的理由、合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应当作出具体说明。有上位法或者上位文件作为依据的,应当在每个说明的问题中注明其依据的名称以及条、款、项、目;没有条、款、项、目的,应当注明依据文件的哪一部分。

(二)属于修订的,应当说明修订的部分。

(三)该文件中采取的一些措施属于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应当予以说明。

(四)属于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同发布日之间少于30日的,应当在些部分说明理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上说明应当在文件草案说明的基础上充实完善。












附件5


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的编制方法及部门代码


一、登记编号结构:

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使用统一的编号方法,结构如下:

开府规登-年度-单位代码-登记流水号

(用4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

二、部门代码

发改  01             经济和信息化  02    

国资  03                农业  04         

计生  05                 住房城乡建设  06

民族宗教  07           国安  08              

监察  09                民政  10            

司法  11                财政  12

公安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4  

国土资源  15             教育  16            

交通运输  17            水利  18

环保  19               科技  20              

林业  21                 商务投促  22        

文化  23                卫生  24

审计  25               地税  26              

工商  27             能源  28            

广电  29                统计  30       

体育  31               新闻出版  32          

质监  33              食品药品监管  34    

旅游  35                粮食  36        

知识产权  37           安全监管  38          

档案  39               移民  40            

监狱管理  41            外事侨务  42    

扶贫  43               地方志编委  44        

人防  45          其他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