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371818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文 号: | 开府办发〔2024〕3号 | 发布时间: | 2024-03-08 10:00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开阳县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开阳县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关于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党办发〔2022〕1号)和《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筑民发〔2024〕1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社会救助有关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2024年将对县域内所有乡(镇、街道)全面实施审核确认下放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快捷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民政救助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同步”识别机制,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时效性、精准性和困难群众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放管并重、权责一致。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按照“谁受理、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2.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按照“三变三不变”(“三变”:即县级民政部门由审批变备案,乡〈镇、街道〉由审核变确认,村〈居〉民委员会由协管变调查初审;“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的思路,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3.规范管理、提高效能。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层级,缩短办理时间,将乡(镇、街道)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以更快更好方便群众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厘清服务和监管权责边界,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努力构建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监管到位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和认同感,真正让群众受益、人民满意、社会认可。
二、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范围
全县所属18个乡(镇、街道)
三、下放内容
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等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直接承担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6个月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等社会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实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
四、明确权责
(一)县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相关配套政策,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实施细则,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
3.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分别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4.负责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困难群众动态预警监测工作。
5.负责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和申请未通过对象进行跟踪监测;对年度内复核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等按照相关比例进行入户抽查;适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对报备的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入户核查率不低于12%,及时发现和纠正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保留对“错保”“漏保”人员的直接干预权。
6.负责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访举报制度,对收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备案家庭及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救助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
7.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核实。
8.负责敬老院安全管理、特困人员供养以及照料护理政策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救助确认及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全责,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组织驻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村(居)经办业务骨干入户调查、进行收入核对、开展民主评议、召开会议确认救助对象以及公示监督,加强社会事务办(中心)建设和基层经办人员教育管理。
3.负责建立和落实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联系巡视探访、包保联系等制度,及时解决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4.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强敬老院建设与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和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对村(居)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三)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职责
1.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是本辖区社会救助日常工作的承办主体。
2.负责做好本辖区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等社会救助业务的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台账建立、入户调查、审核确认、档案管理、动态调整及向县民政部门报送备案资料等工作。坚持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按时向县民政局报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情况,提供社会救助对象动态情况和县级直发救助资金名册。
3.负责按时录入、更新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建立社会救助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信息数据准确、完善、一致。负责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委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履行社会救助经办职责,受理群众举报并调查核实,每季度组织一次经办人员业务培训。
4.负责敬老院日常安全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及照料护理政策落实等具体工作。
5.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投诉举报的核实、回复等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协管和初审主体。
2.履行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职责,受理申请和帮助有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进行初审。负责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主动将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报告镇社会事务办。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代办或帮办服务,发现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及时报镇社会事务办进行调整变更。
3.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材料收集上报、日常动态管理、法规政策宣传等工作。
4.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关爱帮扶,具体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照料、丧葬办理等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2月下旬-3月上旬)
县民政局拟定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执行。同时,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方案、操作规程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3月上旬—2024年10月中旬)
3月上旬至中旬,县民政局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分别到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动员和业务培训会,正式启动工作。此期间,县民政局要按照职责深入一线督促指导,县相关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中央、省、市、县社会救助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成效。为确保有序开展工作,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2024年3月份由县民政局负责,从2024年4月开始,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做好工作衔接。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0月下旬—2023年11月中旬)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总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基本做法及取得成效,实事求是分析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后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进行工作综合评估,不断规范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改革工作机制,深入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县民政局于2024年11月20日前要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送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根据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等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相关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县民政局要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报告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保障。县财政局要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县民政局要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统筹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补助资金购买社会化服务;各乡(镇、街道)要配齐配强民政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力量,加强社会救助窗口建设,确保“岗有人在、事有人办”。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压实各环节职责,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和程序,依法规范履责,做到“应保快保、进出有据”。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扎实开展审批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死亡保”等问题发生。
(四)加强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要紧盯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等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各个环节,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根据反馈信息进一步优化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解决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健全监管体系。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督办督查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不能一放了之。要通过定期抽查、综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过程中执行政策法规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放管齐抓”。对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等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法规政策和审批事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目的和意义。同时,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社会救助政策、申请条件、救助标准、办理程序、资金发放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高广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为顺利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下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流程
3.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审核确认流程
附件1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申请
持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户籍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一榜公示
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榜公示
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发放低保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确认的,按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证金,最低生活保证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附件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流程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申请
持有本县户籍地或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公示期限
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
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特困供养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确认的,按要求发放特困供养金。
附件3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先行救助后补资料)
申请
持有我县户籍、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或急难发生地在我县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由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比对等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急难情形予以调查核实。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公示
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天。
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临时救助金
一、临时救助资金县级民政部门代为发放。
二、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2024年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分别给予硒城街道办、云开街道办、紫兴街道办、龙岗镇、双流镇、楠木渡镇、永温镇、金中镇、冯三镇、花梨镇划拨3万元,毛云乡、龙水乡、南江乡、禾丰乡、高寨乡、米坪乡、南龙乡、宅吉乡划拨2万元临时救助资金用于购买实物予以救助。实物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物发放做到严格审批,规范管理,账物相符。
附件4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审核确认流程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申请
持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及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户籍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一榜公示
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五”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应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衔接工作。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直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申请未获批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二榜公示
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救助和帮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办相关救助帮扶。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帮扶。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个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困难类别和困难程度,依规给予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
解读:《开阳县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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