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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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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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开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类生产和建设项目增加,工程建设产生的矿产资源常被项目单位或施工方私自处理,扰乱了正常的资源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规范我县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开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

二、《意见》制定过程

本《意见》由开阳县矿权勘探业主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起草完成初稿,报县政府会议通过,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印发。 

三、《意见》内容

《意见》明确了相关定义、基本原则、处置流程及管理职责等内容。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自用矿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资源分别明确了定义。

(二)明确按照《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进行处置,由县政府指定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工程建设自用矿产品和剩余矿产品处置的监督,剩余矿产资源处置收入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名目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非法开采取得的矿产资源一律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按程序予以处置。

(三)明确处置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处置三步程序。

1、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处置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受理: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符合处置条件的建设项目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执行。

3、处置:主要以公开处置为主,同时可根据县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对于特殊工程建设项目或难以公开处置的剩余矿产资源,实行一事一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

四、《意见》管理职责

本《意见》重点明确了发改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或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时要将开挖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纳入统一审批管理。施工项目剩余矿产资源设置统一堆放场,由业主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办)共同确定,财政、生态、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一票通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资源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指导、监督工作。


原文: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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