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规范我县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出让资金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县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概况是什么?
答:全文共分八章25条,其中总则4条、附则2条。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了土地储备资金定义,强调了“专户管理、专项审计、区域平衡、及时归还”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原则;附则说明了本办法生效时间。其余六章19条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核算管理、土地储备成本资金审计、土地收储成本资金区域平衡、土地收储成本资金拨付程序、部门职责、监督检查。
三、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开阳县范围内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
四、土地储备资金是指什么?
答:土地储备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五、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是什么?
答:一是县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预算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县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预算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从省财政厅申请到位的全省阶段性土地出让纾困资金;四是县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五是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六、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报批费用,含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以及为使储备土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开展的前期规划编制、文物遗存调查、环境、土壤污染调查、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矿产压覆调查、洪涝隐患调查等费用;四是归还省财政厅的土地纾困资金支出;五是经县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测绘勘界、区域评估、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七、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什么?
答: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原则上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费用,涉及管线迁改、建筑物拆除、场平等工程的,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
八、土地储备成本资金区域平衡强调什么?
答:办法强调土地储备成本资金区域平衡要综合考虑开阳县政府性融资资金还款情况、存量债务置换债券本息情况及土地滚动开发情况,化解债务风险,提高土地成本的总体盈余,促进土地滚动开发的良性循环。
九、土地收储成本资金拨付程序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土地储备专户资金的使用及付款,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是每笔资金的使用由县属国有公司根据审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预算向县政府提交土地成本使用资金申请表,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会签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土地储备和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拨付;二是土地储备成本划拨返还,由县财政局划拨给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返还给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县属国有公司,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县属国有公司再归还给出资人。
十、各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一是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属国有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土地报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土地出让、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等信息共享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土地收储成本和成本清算、资金拨付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县属国有公司作为土地储备成本结算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资金,不得通过虚报土地成本预算套取财政资金,要及时提交审计机构审计结算报告,送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复核备案;三是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要积极指导和配合县属国有公司做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开展和资金结算工作,要积极推进土地报批报件和土地出让等工作,及时完成土地出让金收缴、成本清算、成本返还等工作;四是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属国有公司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十一、监督检查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县属国有公司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县属国有公司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二是县属国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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