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答:《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于2017年3月21日印发并施行,已历时四年。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及文件中“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的规定,结合近几年开阳经济发展及开展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实际情况,按照2021年4月21日和5月25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进行修订完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黔价房调〔2001〕392号)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令《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1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2号)文件;《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
三、为什么将“常规苗圃补偿原标准6000元/亩”进行修订?
答:因原标准中的“常规苗圃补偿标准是6000元/亩”,没有对苗圃有无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区别,笼统一个补偿价,致使在历年的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苗圃补偿不合理、不公平的矛盾,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持有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利益,无意间助长了乱占农用地种植苗木的违规行为,滋生了耕地非农化现象,有违耕地保护相关政策。为了严控耕地红线,切实保护有证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合法利益,结合实际,将原标准修订为“有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6000元/亩,无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000元/亩”。
四、修订后的中药材太子参补偿标准为什么降低了?
答:开府发〔2017〕10号文件的《开阳县征地成片经济作物、中药材补偿标准》中“太子参15000元/亩”,此标准是2017年制定时根据当期太子参市场价平衡和测算所得,在本次修订中,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进行了测算,测算后修订为5640元/亩。
五、此次修订还有其他变化吗?
1.原标准《开阳县征地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类补偿标准》中缺“混凝土堡坎”和“混凝土农灌沟渠”的补偿标准,在征地工作中遇到以上两项时,实施征地的单位无法核算补偿资金,只有通过“一事一议”或者集体会商或者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这样就会出现补偿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增加了工作难度。
2.原标准《开阳县征地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类补偿标准》中“混凝土道路、地坪90元/平方米”未注明是否包含土地部分,导致在实施征地工作中产生地坪补偿争议。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和不出现重复补偿,同时也不损害被征收户的利益,将原标准修订为“混凝土道路、地坪136元/平方米(含土地补偿)”。
3.《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文件中无“开荒地补偿”项,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此种地类补偿时,存在村组集体或村民与擅自开垦使用者之间如何确定补偿方案的问题,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和从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合法利益出发,新增此项补偿。
4.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保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开发收益,降低社会风险,缓解征地过程中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2021年5月25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新增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
原文: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