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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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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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黔国资通考核〔2016〕136号)、《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县政府印发了《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第一章为总则,提出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企业负责人的定义和考核范围、经营业绩考核的制度、考核方式和考核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章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企业功能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设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三章为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通过制定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任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根据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第四章为奖惩,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五章为附则。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

《暂行办法》结合县域监管企业实际,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原则性要求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和操作意见。主要特点有以下方面:

(一)实行差异化考核指标管理

根据企业在战略地位、行业类别、规模大小、竞争力强弱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按照企业功能类别将国有企业划分为一般竞争类企业、产业投资类企业、公益类企业,并根据分类设置差异化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行分类考核。一般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资本价值创造能力。产业投资类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资本价值创造能力的同时,强化其功能定位的导向性指标考核,完成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及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的考核。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

(二)实行差异化薪酬管理

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企业副职负责人每一部分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均存在差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按在上年度开阳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含1.2倍)以内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倍数不超过0.8;副职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依据对副职的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平均不超过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系数。对未实施副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激励收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未拉开差距的企业,副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主要负责人的0.9倍以内确定。

(三)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事件、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节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四)明确薪酬发放时限

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考核结果核定后兑现,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月预发部分绩效年薪,待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兑现绩效年薪时进行清算;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当年兑现70%,剩余30%部分于次年12月份兑现。

(五)强调考核监督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薪酬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专项披露,并通过其他监督手段建立可追溯的监督检查机制。

四、重要事项说明

(一)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待考核期终了时统一考核。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营绩效指标和管理绩效指标。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三)奖惩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1、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每年核定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按在上年度开阳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含1.2倍)以内确定。

2、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3、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内各年度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4、年薪兑现。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考核结果核定后兑现,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月预发部分绩效年薪,待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兑现绩效年薪时进行清算;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当年兑现70%,剩余30%部分于次年12月份兑现。


原文: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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