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贵阳市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精神,县政府印发了《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薪酬分配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三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第一章为总则,提出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负责审核和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的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第二章为薪酬兑现,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以及不同情况下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兑现方式及时限;第三章为薪酬管理,明确了暂不纳入新薪酬制度的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情况及其经营业绩考核和监督管理依据(参照《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规定了纳入新薪酬制度的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了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资料保存时限、福利待遇等,相关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结合县域监管企业实际,在《贵阳市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原则性要求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和操作意见。主要特点有以下方面: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于暂不纳入新薪酬制度的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管理依据参照《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执行。纳入新薪酬制度的县管国有企业,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通过建立与监管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使得主要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均存在差异,有利于合理拉开差距。
(二)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联动机制
规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三)薪酬支付方式
实行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先考核后兑现、任期激励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实行延期支付。
(四)强调考核监督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能对企业负责人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四、重要事项说明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的核定
基本年薪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1、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开阳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含1.2倍)以内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对生产经营不正常,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无法正常缴纳社保费用,以及处于脱困期的企业,适当降低基本年薪倍数。
2、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收入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倍数不超过0.8,合理拉开差距。
(二)绩效年薪的核定
绩效年薪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的核定
任期激励收入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在任期内各年度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企业副职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以主要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为基数,由企业依据对副职的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平均不超过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系数。对未实施副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未拉开差距的企业,副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主要负责人的0.9倍以内确定。
原文: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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