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巩固全县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及时得到维修养护。按照《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部分)预算的通知》(黔财农〔2021〕189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好上级部门下达的158万元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工作目标
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部分)预算的通知》(黔财农〔2021〕189号)文件精神,将省级下达给我县的158万元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部分)用于全县85处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覆盖群众约14万人。各乡(镇、街道)按照资金分配下达的指标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22年11月底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顺利迎接上级对该项工作的绩效考核。
三、文件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部分)预算的通知》(黔财农〔2021〕189号)、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贵州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19〕20号)等文件。
四、工作任务
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全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农村饮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维修,设备及其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相关易耗品、仪器设备及配件购置与更换等),不得用于经费福利、管水员补贴、运营电费、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和改扩建项目等;不得列支设计费、监理费等非工程措施费用;对于未按要求建立水费收取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和未收取水费的供水工程等情况的,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养护资金。
五、名词解释
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原文: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部分)使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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