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一、《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涉及房屋征收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按照县政府的安排,结合该项目用地实际,《方案》涉及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二、《方案》中涉及房屋评估价格的来源?
答:房屋评估价格是根据群众推选的评估公司依照相关程序评估得出,并将房屋的评估价格在该项目区域内进行公示。
三、《方案》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1、《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2、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一)条给予补助,原房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搬迁人房屋单价的40%给予补助。
3、自搬迁公告发布后,在搬迁房屋过程中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是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是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四、《方案》中明确签约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有权原件、土地使用权原件和其他建房相关的权证原件,以便工作人员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如果房屋为营业房,则需提供相关营业执照等手续。
五、《方案》涉及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住改非”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1)搬家补助。选择全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搬家计算,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1600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由被搬迁人自行过渡的,过渡安置期限为24个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5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3)“住改非”的补偿。住宅改变为营业用房,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纳税记录,房屋权属证书所载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因改变房屋用途而应补缴的税金和土地出让金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5.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的补偿。
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等房屋的安置补偿,一律给予货币补偿。搬迁生产及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济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损失;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由搬迁人按所搬迁房屋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方案》中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征收补偿金如何领取?
答: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后,持征收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征收补偿金专户存储银行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七、《方案》涉及项目征收范围和补偿对象是哪些?
答:范围以本项目规划红线所示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为准。
原文:开府发〔2024〕15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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